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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273014954561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採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檔案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四)採取記錄、錄音、錄影、照相或者複製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採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 2 # HR預備役

    禁止用人單位的下列行為:

    1、在媒體上公開發布招工資訊時,不將招工簡章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

    2、違反持證上崗的規定,使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相應工作的;

    3、招工中收取報名費、風險金、保證金或變相收取其他名目費用的;

    4、違反規定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

    5、安排女職工、未成年工從事禁忌勞動的;

    6、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

    7、剋扣、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的;

    8、不支付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工資的;

    9、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10、解除勞動合同後,不按規定給予職工經濟補償的;

    11、不參加社會保險或不履行社會保險費繳納義務的;

    12、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禁止就業中介服務機構的下列行為:

    1、為無合法證照的單位或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提供就業中介服務;

    2、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就業中介服務;

    3、偽造、塗改、轉讓就業中介服務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就業中介服務機構名義從事就業中介服務;

    4、提供虛假資訊;

    5、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6、未經許可從事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

    7、為沒有參加職業技能鑑定或鑑定不合格的人員申報職業資格證書;

    8、違規收費;

    9、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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