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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致雨3

    2021行政處罰的程式是怎樣的?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適用條件?

      (一)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違反行政管理行為,執法人員可當場作出如下處罰:


      1、警告;


      3、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3、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證件,按規定認真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場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三)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在水上、本市遠郊區縣的城鎮以外地區的被處罰人,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可以當場交納罰款的。


      當場收繳罰款的,執法人員必須向當事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式適用條件?

      (一)違法事實比較複雜、情節比較嚴重,需要調查取證或可能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適用一般程式。


      (二)下列行政處罰由公安派出所或相應級別的有行政處罰權的執法單位作出:


      1、警告;


      2、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三)下列行政處罰由公安分局、縣(市)區公安局作出: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四)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查明事實,充分舉證,調查取證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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