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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熱情的星星2k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 2 # Lucky13352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 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一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透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二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物件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四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


    當事人透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七條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的,人民法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十九條 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透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一條 借貸雙方透過網路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透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二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單位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有證據證明所借款項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單位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以訂立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者補償。


     


    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華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十六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七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三十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 3 # 1397549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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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

    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

    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

    高於銀行的利率,

    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包含利率本數)

    本條同時規定: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視為不支付利息。

    如果公民之間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

    貸款方就無權收取利息。

     

        

    關於支付利息的期限,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而現實生活中,

    公民之間的借款往往沒有約定得如此明確。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借貸雙

    方可以達成補充協議,

    如果雙方最終仍不能確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

    根據

    《合同

    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

    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

    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

    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

    應當在

    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2

    、借款期限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

    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所以,如果公民之

    間的借貸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隨時還款,貸款方可以隨時要求還款

  • 4 # 老樹65626866

    答案是: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的保護。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21條公民之間的貸款,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

    第122條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生活性借貸利率。如利率發生糾紛,應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係,考慮當地實際情況,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處理。

    第123條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准許。

    第124條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125條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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