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牙椅和床位:牙科治療椅20至59臺,住院床位總數15至49張。
二、 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口腔內科、口腔頜面外科和口腔修復科、口腔預防保健組、口腔急診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消毒供應室、病案室。
三、 人員:
(一) 每牙椅(床)至少配備1.03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 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三) 各專業科室(組)至少有1名醫師;(四) 醫生與護理人員之比不低於1:1.5;(五) 修復醫師與技工之比為1:1;
四、 房屋:
(一) 每牙科治療椅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二) 診室每牙科治療椅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四) 病房每床淨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五、 裝置:
(一) 基本裝置:給氧裝置 呼吸機心電圖機 電動吸引器搶救床 麻醉機多功能口腔綜合治療臺渦輪機 光敏固化燈銀汞攪拌機 高頻鑄造機中熔鑄造機 超聲潔治器顯微鏡 火焰光度計分析天平 生化分析儀血球計數儀 離心機電冰箱 X光機X光牙片機 敷料櫃器械櫃 高壓滅菌裝置煮沸消毒鍋 紫外線燈洗衣機
(二) 病房每床單元裝置:與二級綜合醫院相同;
(三) 門診每診椅單元裝置:牙科治療椅 1臺手術燈 1個痰盂 1個器械盤 1個電動吸引器 1支低速牙科切割裝置 1套高速牙科切割裝置 1套三用槍 1支口腔檢查器械 1套病歷書寫櫃 1張醫師座椅 1個
(四)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裝置。 六、制定各項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一、 牙椅和床位:牙科治療椅20至59臺,住院床位總數15至49張。
二、 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口腔內科、口腔頜面外科和口腔修復科、口腔預防保健組、口腔急診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消毒供應室、病案室。
三、 人員:
(一) 每牙椅(床)至少配備1.03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 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三) 各專業科室(組)至少有1名醫師;(四) 醫生與護理人員之比不低於1:1.5;(五) 修復醫師與技工之比為1:1;
四、 房屋:
(一) 每牙科治療椅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二) 診室每牙科治療椅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四) 病房每床淨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五、 裝置:
(一) 基本裝置:給氧裝置 呼吸機心電圖機 電動吸引器搶救床 麻醉機多功能口腔綜合治療臺渦輪機 光敏固化燈銀汞攪拌機 高頻鑄造機中熔鑄造機 超聲潔治器顯微鏡 火焰光度計分析天平 生化分析儀血球計數儀 離心機電冰箱 X光機X光牙片機 敷料櫃器械櫃 高壓滅菌裝置煮沸消毒鍋 紫外線燈洗衣機
(二) 病房每床單元裝置:與二級綜合醫院相同;
(三) 門診每診椅單元裝置:牙科治療椅 1臺手術燈 1個痰盂 1個器械盤 1個電動吸引器 1支低速牙科切割裝置 1套高速牙科切割裝置 1套三用槍 1支口腔檢查器械 1套病歷書寫櫃 1張醫師座椅 1個
(四)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裝置。 六、制定各項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