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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贇強2012

    事故應急管理理論框架包括:

    一、事故應急救援的基本任務及特點

    (一)事故應急救援的基本任務,

    事故應急救援的總目標是透過有效的應急救援行動,儘可能地降低事故的後果,包括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破壞等。事故應急救援的基本任務包括下述幾個方面:

    l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搶救受害人員是應急救援的首要任務。在應急救援行動巾,快速、有序、有效地實施現場急救與安全轉送傷員,是降低傷亡率、減少事故損失的關鍵。由於重大事故發生突然、擴散迅速、涉及範用廣、危害大,應及時指導和組織群眾採取各種措施進行自身防護,必要時迅速撤離出危險區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區域。在撤離過程中,應積極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工作。

    2迅速控制事態,並對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檢測、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害性質及危害程度及時控制住造成事故的危險源是應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任務。只有及時地控制住危險源,防止事故的繼續擴充套件,才能及時有效地進行救援。特別對發生在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區的化學事故,應儘快組織工程搶險隊與事故單位技術人員一起及時控制事故繼續擴充套件。

    3消除危害後果,做好現場恢復。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空氣等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的危害,迅速採取封閉、隔離、洗消、監測等措施,防止對人的繼續危害和對環境的汙染,及時清理廢墟和恢復基本設施,將事故現場恢復至相對穩定的狀態。

    4認清事故原因,評估危害程度。事故發生後應及時調查事故的發生原因和事故性質,評估出事故的危害範圍和危險程度,查明人員傷亡情況,做好事故原因調查,並總結救援工作中的經驗和教訓。

    (二)事故應急救援的特點

    事工故應急救援具有不確定性、突發性、複雜性和後果、影響易猝變、激化、放大等特點。

    1不確定性和突發性

    不確定性和突發性是各類公共安全事故、災害與事件的共同特徵,大部分事故都是突然爆發,爆發前基本沒有明顯徵兆,而日一日發生,發展蔓延迅速,甚至失控。因此,要求應急行動必須在極短的時間內在事故的第一現場作出有效反應,在事故產生重大災難後果之後採取各種有效的防護、救助、疏散和控制事態等措施。

    為保證有效的初始響應,並及時控制住事態,應急救援工作應堅持屬地化為主的原則,強調地方的應急準備工作,包括建立全天候的晝夜值班制度,確保報警、指揮通訊系統始終保持完好狀態,明確各部門的職責,確保各種應急救援的裝備、技術器材、有關物資隨時處於完好可用狀態,制定科學有效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措施。

  • 2 # 徐鳳年遇見陳平安

    一、應急理念

      應對突發事件而採取的預先防範措施、事發時採取的應對行動、事發後採取的各種善後措施及減少損害的行為,包括預防、準備、響應和恢復等各個階段,並充分體現“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應急理念。

      二、應急管理預防

      ①事故的預防工作,即透過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等手段,儘可能地防止事故的發生,實現本質安全。②在假定事故必然發生的前提下,透過預先採取的預防措施,達到降低或減緩事故的影響或後果的嚴重程度,如加大建築物的安全距離、工廠選址的安全規劃、減少危險物品的存量、設定防護牆以及開展公眾教育等。

      (2)準備

      應急準備是指為有效應對突發事件而事先採取的各種措施的總稱,包括意識、組織、機制、預案、隊伍、資源、培訓演練等各種準備。在《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專設了“預防與應急準備”一章,其中包含了應急預案體系、風險評估與防範、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儲備、應急通訊保障、培訓、演練、捐贈、保險、科技等內容。

      (3)響應

      應急響應是指在突發事件發生以後所進行的各種緊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①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②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③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訊、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④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裝置、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⑤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定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呼叫其他急需物資、裝置、設施、工具;

    ⑥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⑦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⑧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製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⑨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⑩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恢復

      恢復是指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所採取的處置工作。恢復工作包括短期恢復和長期恢復。

      《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停止執行依照本法規定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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