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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話三農八卦

    2017年是農村土地改革變化最大的一年,這一年之中先是《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在是土地承包期限延長三十年的政策提出,最後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訂,讓農村的土地政策發生了非常大的變化,解除了進城農民的後顧之憂,賦予了農民更多的土地利益,不過對於農民而言目前最為關心的問題還是徵收等方面的問題,許多農民朋友都在問到農村徵地補償到底補給誰?是補貼給承包證還是不貼給農村集體組織?

    其實在2017年農村《土地管理法》修訂中,對於農村的徵地補償就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土地徵收方面需要聽取徵地農民的意見,同時還需要充分考慮到農民的利益,讓土地徵收變得更加人性化,隨著土地入市等政策的開展,農村的土地價值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所以在土地徵收時,也需要綜合考慮到土地價值、位置、供求關係等等給予綜合性定價,讓農民的土地價值最大化。

    在土地徵收之後的補貼分配方面,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徵收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時,需要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充分改善農民居住條件的原則,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選址安置房、自建房或者貨幣補償,但需要注意一點,農民如果貨幣補償則不能申請宅基地,且只能夠獲得宅基地上房屋補償,而宅基地的補償歸於集體所有,但卻會用於農民自身的安置。

    對於農民耕地的補償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也明確規定:耕地補償分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用、土地附作物補償和青苗補償,其中土地補償費是補貼給農村集體組織,因為土地所有權是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所有,而農民想要獲得安置補償則需要放棄集體統一安置。

    雖然土地補償費用是直接補償給農村集體組織,可對於土地補償費用的使用需要經過農民統一之後,用於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和改善農民生活條件等等方面,可以說是土地補償費用必須要用到農民身上!

  • 2 # 千友人葉弓昊隆

    你說的是賠償而不是補償,雖然一字只差卻有天壤之別,如果以個人名義或家庭承包形式承包了組裡一塊土地,合同期限為30年,隨後就種上了果樹,正在盛果期時被政府徵用了,造成了承包者巨大的損失,個人覺得這時要結合當時價格和產量的損失給於承包者合理的賠償,土地補償款可以集體分配。

  • 3 # 原生態鄉村

    徵地補償應該有兩部分,一部分是青苗補償,這部分是為佔用土地需要將地上附著物毀掉,因此予以一定金額的賠償,這是補給承包者,甚至更明確點,是補給生產者,青苗是誰的,補給誰!

  • 4 # 金鈎月

    土地是農民維持生計的根本,農民打工都普遍是臨時工,有的做了幾天或者幾個月就失業了,只有土地才是農民心裡唯一最後的依賴。國家是人民的國家,人民是國家的根本,人民不能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而集體大鍋飯是不實際的,是違反人類生存發展的規律,所以集體大鍋飯主義遭遇到了失敗。這個國家要發展,就必須尊重人類社會發展規律,尊重人民生命和私有財産的不可動搖安全原則。得民心者得天下!結論,徵地補償必須賠給承包者!

  • 5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徵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由集體經濟組織在成員內部分配;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歸承包者個人。

  • 6 # 江山81671274

    集體土地被依法徵收後,給於的補償費有土地補償費,有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有安置補助費。由於被徵土地所有權歸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在集體留足留夠應留部份(百分之三十)用於公積金公益金後,其餘部分(百分之七十)由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受補人必須有內部成員資格)作為受補主體,獲取相應份額。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土地承包方,承包方已將土地流轉給他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青苗實際投入人和附著物所有人所有。根據承包法第15條,安置補助費放棄統一安置的給付於家庭成包方(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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