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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854639883568

    行政行為的效力通常理解為行政行為具備合法要件後,對行政法律關係的當時權利義務所發生的影響。但從行政的實際情況來看,也應包括行政行為成立以後,未經法定程式確認其合法性之前對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權利義務所發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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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為的效力一般可分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四個方面。


    (一)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在其職權範圍內所為的行為,一經形成,在原則的上即應推定為合法,在未經法定機關透過法定程式撤銷或宣佈為無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二)確定力


    確定力,也稱為不可變更力,是指行政行為已經作出,其內容非以法律程式不得隨意變更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1)對行政相對人的確定力。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後,行政相對人必須服從。行政相對人如果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特定的行政機關申請撤銷或變更,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起訴,期間過後該行為即取得合法效力。(2)對行政主體的確定力。行政主體對自己所作的行政行為,也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如果發現該行為確有法定的撤銷變更理由,必須由有權的行政機關以法定程式撤銷或變更,並向行政性對人說明。


    (三)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其內容必須得到遵從、不得違反的效力。拘束力也表現的兩方面:(1)對行政相對人的拘束力。行政行為一經作出,行政相對人負有服從和遵守行為內容的義務。(2)對行政主體的拘束力。行政主體本身也必須受到行政行為的拘束。行政主體的上級機關,也必須服從該行政行為的拘束,否則就構成越權或侵權。


    (四)執行力


    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其內容必須完全地,實際地得到履行,當事人不得延誤或抗拒的效力。中國行政法學界習慣上認為,執行力是針對行政相對人的,即相對人如不履行法定義務,行政主體即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促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實際上,執行力也可針對行政主體,如果根據行政行為的內容,行政主題負有某種義務而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相對人也可以透過法定方式敦促行政主體履行其義務

  • 2 # 開心鬼7077

    行政效力的原則上自告知之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規定時自規定之時起生效。受領之時生效和即時生效的規則,是不能成立的。行政效力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一般為告知之時。這是各國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行政行為是行政管理法律關係的客體,即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物件。雙方當事人圍繞行政行為形成法律關係。

    行政主體有權依法實施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則負有服從的義務。行政行為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組織實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為”。狹義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法律行為。行政行為一般取狹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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