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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

    第一條 第四條 第十條

    基本介紹

    (1992年3月18日國務院令第95號釋出)

    第一條 為了籌集社會資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庫券的發行物件是:居民個人、個體工商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其它組織。

    第三條 國庫券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

    第四條 每年國庫券的發行數額、利率、償還期等,經國務院確定後,由財政部予以公告。

    第五條 國庫券發行採取承購包銷、認購等方式。國家下達的國庫券發行計劃,應當按期完成。

    第六條 國庫券按期償還本金。國庫券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複利。

    第七條 國庫券的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在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財政部門和華人民銀行組織有關部門多渠道辦理。

    第八條 國庫券可以用於抵押,但是不得作為貨幣流通。

    第九條 國庫券可以轉讓,但是應當在國家批准的交易場所辦理。

    第十條 發行國庫券籌集的資金,由國務院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一條 對偽造國庫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倒賣國庫券的,按照投機倒把論處。

    第十二條 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

    第十三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商華人民銀行制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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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決策,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國債專案管理工作,改善投資環境,規範全區國債專案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債專案,是指國家為了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拉動經濟增長,改善貧困地區的投資環境而用國債資金安排的建設專案。

      第三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債專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為專案建設的第一責任人,為專案建設創造條件,落實配套資金,營造良好的建設環境。

      第五條 建立國債專案管理協調會議制度,及時研究解決專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協調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可根據情況不定期舉行。

      第六條 地、縣發展計劃部門為國債專案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相關業務部門,做好國債資金計劃和建設的管理工作,對國債專案的申報、審批、實施、竣工驗收等建設全過程實行動態管理,履行指導、協調、監督及諮詢服務職能。

      第二章 專案管理

      第七條 為了加強專案前期工作,地區每年從財政預算內撥付一定數額經費用於專案前期工作,該項經費的使用由地區重點專案建設管理辦公室提出意見,提交重點專案建設領導小組會議討論,經領導小組組長審籤後,由地區財政集中支付。

      第八條 國債專案的申報、審批要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式和審批許可權,一般需經過專案建議書審批、可行性研究論證、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審查審批三個階段。對於小型專案可按規定相應簡化基本建設審批程式,直接進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批階段。

      第九條 地、縣發展計劃部門要嚴格按照要求履行專案審查、審批手續,凡沒有審查、審批的專案,不得列入國債專案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條 建設專案投資計劃下達後,地、縣發展計劃部門要及時將投資計劃下達到專案建設單位。專案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內容和規模及時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地、縣發展計劃部門要加強對國債專案的管理工作,及時瞭解和掌握專案建設情況,協調解決專案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各縣發展計劃部門必須在每月3日前向上級計劃部門上報本縣上月國債專案進展和資金到位情況。

      第十二條 各專案建設單位要加強專案管理,隨時檢查專案建設情況,每月向縣發展計劃部門、統計部門報送建設進度和投資完成情況。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專案,投資計劃下達後,建設單位要辦理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第十四條 具備開工條件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必須辦理開工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 專案建設必須實行專案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工程合同制。專案法人對專案建設、資金使用、工程質量以及專案建成後管理的全過程負責,專案法人在專案建設中要及時制定和完善工程質量管理、資金管理、合同管理、招標管理和責任分工等制度和措施,強化內部責任約束機制,提高專案管理水平,確保專案順利實施。

      第十六條 國債專案的設計、施工、裝置材料採購、監理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相關規定進行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招標人進行自行招標的要按《工程建設專案自行招標試行辦法》(2000年國家計委第5號令)執行。地、縣發展計劃部門對國債專案的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縣各有關部門和專案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第279號令),切實加強工程質量的全過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和監督機制,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十八條 國債專案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實行工程監理制,嚴格控制建設專案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第十九條 建設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裝置材料採購、工程監理等應當依法訂立合同,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嚴禁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國債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制度。地區財政和已建立會計核算中心的縣都必須在會計核算中心設立國債資金專戶,實行國債資金集中支付、會計集中核算制度。未建立會計核算中心的縣,在國庫或財政部門設立國債資金專戶,專案建設單位也要設立國債資金專戶。財政國債專戶要按專案建設進度及時、足額向專案建設單位撥付建設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第二十一條 加強和完善國債資金的'監管,建立國債資金財務專管員制度。每個國債專案都要確定財務專管員,財務專管員由財政、發展計劃及專案主管部門的相關人員擔任。具體負責對專案單位日常財務管理活動的監督檢查。專案單位申請資金撥付時,先由財務專管員稽核簽字,再由發展計劃部門、主管部門稽核確認後報財政國債專戶撥付。財政部門要逐一對專案單位的資金管理、帳務處理、款項的支付使用等情況進行指導、檢查。各級審計部門對國債專案的各個環節進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的審計監督。紀檢、監察部門也要經常介入國債專案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強化對國債資金專案概、預、決算的稽核管理。國債資金專案計劃下達後一個月內,專案單位應申請財政部門對專案的概、預算進行稽核,稽核確認後的概預算做為專案工程招投標及資金結算的依據。專案完工後一個月內,專案單位申請財政、審計部門對竣工決算進行稽核、審計,審定確認的竣工決算作為竣工驗收、資產移交和工程款最終結算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國債專案配套資金的管理。屬地縣財政配套的資金,先撥入國債資金專戶,統一撥付。屬於專案單位自籌配套的,專案單位要按工程進度、按比例落實到位,轉入國債專案專戶統一撥付。屬於群眾投工投勞配套的,要確定詳細的考核定額、計量標準,健全考核記錄體系,並定期彙總反映到專案執行情況中去。

      第二十四條 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工作。發展計劃部門、主管部門在考察論證、上報有地、縣配套資金的國債專案時,先由同級財政部門稽核同意,以便統籌安排配套資金預算。財政部門分解劃轉國債資金預算指標,必須以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為依據。

      第四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 建設專案按照批准的設計或實施方案的內容全部建成後,要及時組織驗收,投入使用,儘快發揮投資效益。

      第二十六條 國債專案的驗收由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審批許可權分級組織驗收。申請驗收的專案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專案的審批檔案;

      (二)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三)工程決算報告;

      (四)工程質量檢查報告;

      (五) 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六) 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七)工程竣工財務決算稽核批覆;

      (八)工程竣工審計意見書;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二十七條 專案竣工驗收後,要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產權登記移交手續,接管單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十八條 專案建成執行後,主管部門和專案建設單位要對專案的實際投資效果進行後評價。重視專案後期的管理,確保國家投資充分發揮效益。

      第二十九條 要建立健全專案檔案,專案竣工驗收後,從專案前期到工程竣工驗收的各個環節的檔案資料都要按規定收集、整理、歸檔,並按照國家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備案。

      第五章 獎懲措施

      第三十條 建立責任書考核制度。對建設專案從計劃執行、建設程式、資金到位、工程質量、統計工作等各方面進行綜合考評,簽訂責任書,進行獎懲。

      第三十一條 對專案建設工作組織領導得力,配套資金落實,按期完成計劃,國債資金及時到位,工程建設質量好,按時報送各項報表的縣,在安排下年度投資建設計劃時,予以傾斜獎勵。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暫停國債專案的申報。

      (一)揮霍、浪費、截留、擠佔、挪用國債資金的;

      (二)配套資金嚴重不落實的;

      (三)無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建設專案的;

      (四)擅自調整建設計劃或變更專案設計的;

      (五)不能及時報送各類工作報表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行署發展計劃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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