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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農眼看經濟

    農村人在農村的住房只有居住權,就是有買賣也是同村人之間交易。記住這個點,既然同是農村人,買方也是有宅基地的,如果賣方價格高了,人家就不會買的,這其實是限制了農村宅基地的價格的。為什麼農村人願意買商品房,因為城市的商品房是有金融屬性,是資產。而農村房子是負資產(因為每年都需要管理和維修)。問這個問題的,是腦子不好使,因為農村房子是無法兌現的,既然沒有流動性,要產權有何用。

  • 2 # 鞠維坤1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規定“農村村民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所以,任何個人都無法獲得產權。

  • 3 # 翱翔蘭天鷹

    要看建在什麼地方?如果建在農村的農民土地上,城市人是不應該有產權的;如果建在城市、由政府統一徵用了的土地上、又經過主管部門批准建房的,城市人應該拿到產權。該農民也有產權,因為該農民已經落戶城市。

  • 4 # 新農村大個兒

    首先要明白農村宅基地的政策,農村宅基地首先是不允許城市戶口的人購買的,並且非同一個村集體之間的村民也不允許互相買賣宅基地,這在法律上是不受保護的。目前農村的宅基地正在確權,國家法規也在調整,看趨勢,國家也會促進農村宅基地的流轉和價值體現,也就是說會放開農村宅基地的買賣,但是也不會允許城市戶口買賣農村宅基地,並且賣後村裡面就不會再給宅基地了。

    至於你說的合資蓋房,目前有兩種方法走:1:手續留對方的名字,兩人之間可以做一個有法律依據的投資協議,一定要有法律依據,不然違反國家法規的協議是無效的。2:建議找一個農村朋友代操作,留農村親戚的名字。

  • 5 # 月城保歌

    相關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僅限於在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因此,城市人與農村人合資建房屬違法行為,只能私下協商!不僅得不到產權證,還留下“後遺症”,日後可能起糾紛!

  • 6 # 城鄉微視界

    就目前政策來說,由於城鎮居民不能申請使用農村的宅基地,沒有農村宅基地的資格權,且不能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共建房屋是無法獲得房屋產權的。而且,稍為處理不好,易引發矛盾糾紛。與農村居民共建房屋,還需慎之又慎。確實要共建,筆者這裡也有一些如何處置的案例,以供參考。

    (1)城鎮戶口的子女輩與在農村的父母共建房屋。這是目前城鎮人員想到農村建房,且能打通房屋產權辦理的最有效的通道。這種情況目前採用較為普遍,採用得也較多,因是一家人,一般也不易發生矛盾糾紛。其主要做法是,由城鎮戶口的子女主要出資出力,對父母的房屋進行改造,需要提醒的是有二,一是宅基地面積應是父母戶口本上的農業人口為基數進行確定,二是建築總高度要符合農房建設的相關規定。建成待符合房產繼承的條件時(父母一方或雙方過世),透過繼承的相關手續將全部或部分房屋產權轉移過來。

    (2)城鎮戶口的人員與在農村的父母親朋好友共建房屋。一部分城鎮人員由於父母的戶口已不在農村或戶口在農村的父母已過世,第一條的案例已無法使用。如農村還有信得過的親朋好友,加之其有足夠的宅基地,且雙方達成合作的共識,也有部分採取與農村的親朋好友進行房屋共建。但需注意的是,在雙方簽訂協議時,如有諸如共同開發經營或承包經營民宿、農家樂、農村養老、農產品初加工等國家引導和扶持的農村多種經營專案支撐,透過共同開發或承包租賃等正式協議的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合作社或公司的名義明確更為穩當),對屬於城鎮人口的出資方更有保障一些。如確無專案支撐,最好多有一些見證人,如能進行公證更好。這也是一種地下通道,仍不能確權,出資人仍具有風險。

    (3)城鎮戶口的人員與在農村的其他人員共建房屋。這一種風險相對較大,雙方簽訂共建協議時,最好能參照第二條的案例有專案支撐,以合作社或公司的名義。當然也有直接出資進行共建或購買的,比如,據瞭解,筆者所在地的小城裡已有一些人購買了城郊農民新村裡群眾多餘的農房,買賣雙方的相關權利和義務都在協議中進行了明確,有的還對協議進行了公證。這也是一種地下通道,仍然無法確權,出資人風險較大。

    綜上所述,就目前而言,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共建房屋,城鎮居民確權難度較大,最有效的渠道應是與在農村的父母共建,其他地下通道均有風險,應慎重。

    (本文圖片來自於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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