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必須從實際出發,以客觀實際為依歸。當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時,法律也必須適時進行修改。否則,實際情況已經發生了變化,而法律卻一成不變,這樣的法律要麼就會阻礙社會進步,要麼就會成為一紙空文,形同虛設。法律修改的情況不同,修改形式也應有所不同。中國法律修改主要有修改決定、修訂、修正案三種形式。
修改決定,是全華人大或其常委會單獨透過一個決定指明對某個法律有關條文做出修改的一種法律修改形式,是中國法律修改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法律修改決定單獨公佈,獨立於原法律而生效。修改決定明確規定,原法律根據修改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佈。這種形式適用於一般法律的修改,修改內容可多可少,但一般不改變原法律的章節結構。這種形式的好處是,既方便學習和適用,又有利於保持原法律的穩定性。不利之處是,修改決定是一個單獨的法律,與原法律並存,因此,一部法律經幾次修改後在統計上就被計算為幾部法律,但實際上,在原法律根據修改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後,修改決定並不具有單獨適用的意義。
修訂,是全華人大或其常委會對某個法律進行修改後重新公佈法律文字以代替原法律文字的一種法律修改形式,是中國法律修改比較常用的形式。修訂後的新法律文字明確規定,原法律文字同時廢止。這種形式適用於需要改變原法律章節結構的大修改,是在修改決定這種形式無法容納的情況下而採用的一種修改形式。這種形式的好處是,方便學習和適用,避免重複統計。不利之處是,缺乏連續性,不利於保持法律的穩定性。所以,這種修改形式儘量少用。
修正案,是全華人大或其常委會透過一個修正案指明對某個法律有關條文做出修改的一種法律修改形式,是中國法律修改偶爾採用的形式。修正案單獨公佈,獨立於原法律而生效,可以單獨適用。修正案不要求原法律作相應修改,不重新公佈原法律文字。這種形式最初只在憲法修改時使用,後來被運用於刑法的修改。這種形式的好處是,有利於保持法律的嚴肅性和穩定性。不利之處是,原法律與修正案並存,不方便學習和適用。所以,這種修改形式只用於重要的基本法律修改。
以上三種法律修改形式,是中國在20多年立法實踐中不斷探索積累形成的,體現了不同法律修改情況的客觀需要。規範法律修改形式,根據不同情況正確加以選擇運用,不僅有利於提高立法質量,也有利於法律的遵守和適用。但一些地方或部門對本地方、本部門制定的法律規範進行修改時,做法很不規範。比如,有的雖然採用修改決定形式,但卻沒有規定原法律規範作相應修改,或者沒有重新公佈修改後的法律規範文字;有的雖然採用修訂形式,但並不是對原法律規範作全面修改,也不是以修訂後新的法律規範文字代替原法律規範文字,從內容到形式,實際上等同於修改決定;有的雖然採用修正案形式,但卻規定原法律規範根據修正案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等等。規範性是法治的重要屬性,是法律規範權威的重要來源。法律規範修改形式不規範,不僅給法律規範的學習、遵守和適用造成一定的困難和混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規範的權威。
造成法律規範修改不規範、不統一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中國缺乏對法律規範修改形式的統一規定。雖然立法法對立法技術作了必要的規定,但總體看還比較粗疏,因此,急需在總結立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儘快制定或編制一個統一的立法技術規範。
立法必須從實際出發,以客觀實際為依歸。當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時,法律也必須適時進行修改。否則,實際情況已經發生了變化,而法律卻一成不變,這樣的法律要麼就會阻礙社會進步,要麼就會成為一紙空文,形同虛設。法律修改的情況不同,修改形式也應有所不同。中國法律修改主要有修改決定、修訂、修正案三種形式。
修改決定,是全華人大或其常委會單獨透過一個決定指明對某個法律有關條文做出修改的一種法律修改形式,是中國法律修改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法律修改決定單獨公佈,獨立於原法律而生效。修改決定明確規定,原法律根據修改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佈。這種形式適用於一般法律的修改,修改內容可多可少,但一般不改變原法律的章節結構。這種形式的好處是,既方便學習和適用,又有利於保持原法律的穩定性。不利之處是,修改決定是一個單獨的法律,與原法律並存,因此,一部法律經幾次修改後在統計上就被計算為幾部法律,但實際上,在原法律根據修改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後,修改決定並不具有單獨適用的意義。
修訂,是全華人大或其常委會對某個法律進行修改後重新公佈法律文字以代替原法律文字的一種法律修改形式,是中國法律修改比較常用的形式。修訂後的新法律文字明確規定,原法律文字同時廢止。這種形式適用於需要改變原法律章節結構的大修改,是在修改決定這種形式無法容納的情況下而採用的一種修改形式。這種形式的好處是,方便學習和適用,避免重複統計。不利之處是,缺乏連續性,不利於保持法律的穩定性。所以,這種修改形式儘量少用。
修正案,是全華人大或其常委會透過一個修正案指明對某個法律有關條文做出修改的一種法律修改形式,是中國法律修改偶爾採用的形式。修正案單獨公佈,獨立於原法律而生效,可以單獨適用。修正案不要求原法律作相應修改,不重新公佈原法律文字。這種形式最初只在憲法修改時使用,後來被運用於刑法的修改。這種形式的好處是,有利於保持法律的嚴肅性和穩定性。不利之處是,原法律與修正案並存,不方便學習和適用。所以,這種修改形式只用於重要的基本法律修改。
以上三種法律修改形式,是中國在20多年立法實踐中不斷探索積累形成的,體現了不同法律修改情況的客觀需要。規範法律修改形式,根據不同情況正確加以選擇運用,不僅有利於提高立法質量,也有利於法律的遵守和適用。但一些地方或部門對本地方、本部門制定的法律規範進行修改時,做法很不規範。比如,有的雖然採用修改決定形式,但卻沒有規定原法律規範作相應修改,或者沒有重新公佈修改後的法律規範文字;有的雖然採用修訂形式,但並不是對原法律規範作全面修改,也不是以修訂後新的法律規範文字代替原法律規範文字,從內容到形式,實際上等同於修改決定;有的雖然採用修正案形式,但卻規定原法律規範根據修正案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等等。規範性是法治的重要屬性,是法律規範權威的重要來源。法律規範修改形式不規範,不僅給法律規範的學習、遵守和適用造成一定的困難和混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規範的權威。
造成法律規範修改不規範、不統一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中國缺乏對法律規範修改形式的統一規定。雖然立法法對立法技術作了必要的規定,但總體看還比較粗疏,因此,急需在總結立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儘快制定或編制一個統一的立法技術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