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農村土地的所有權都是集體的。中國土地實行公有制,根據中國《憲法》的規定: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也就是說,土地的所有權是集體所有權,集體成員只有使用權或者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成員可以在農村集體規劃的對應的土地上進行住宅房屋建設或者農業生產活動。
二是集體化以後,農地管理漸行嚴格的過程中,農民自發在各種土地上建成的人居房屋及其院落佔地、餵養豬牛羊等的圈房用地。其中相當部分是建設在自留地、自留山和非耕非林的空閒地上的。
三是農地管理漸行嚴格以後,經過規定程式,辦理有農村宅基地用地手續的。其中,有一部分是建設在自留地、自留山和非耕非林的空閒地上的。四是農地管理漸行嚴格後,沒有辦理有宅基地用地手續的。其中,也有一部分建設在自留地、自留山和非耕非林的空閒地上。第一種型別,宅基地的所有權不是集體的,一定是房主私有的。回顧歷史,國家亦或集體,從來沒有在什麼時候、以什麼方式,履行過其所有權的變更手續。農戶自己也從來沒有在什麼時候、以什麼方式宣告放棄自己的權屬。其他三種類型,大多數的所有權當屬集體,少部分的所有權當做具體分析。這裡就又涉及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權問題。中國農村現依然存在的自留地、自留山,政策性特強。在人民公社時期,高層權威檔案多次載明,集體化中保留的自留地、自留山不能變動。各地執行不能動的政策差異大,但是有一點趨同,就是給新增人口曾劃自留地,湄潭亦然。因此,造成自留地、自留山所有權歸屬的兩種狀況。一種是集體化起步時,農戶留著家庭私用的耕地、山林,姑且名其為原本自留地、原本自留山。原本自留地、原本自留山,沒有入初級社,沒有入高階社,當然也就沒有成為人民公社的生產隊的集體財產,由此延續至今。農戶的其他耕地、林地,是透過加入初級社、高階社而集體化了,所有權歸集體。另一種是集體化、尤其是人民公社化以後,以自留地的名義,從集體耕地中劃出來,給予新增農村人口的,姑且名其為新增自留地。至於給新增農村人口再劃自留山的,筆者還沒有見到例項。這種型別的自留地,所有權確實屬於集體無疑。而那些建設在原本自留地、或者原本自留山上的人居房屋及其院落佔地、餵養豬牛羊等的圈房用地,所有權當屬農戶私有。農村的宅基地,全都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嗎?經過以上並不複雜的分析,結論是:農村宅基地並不全都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其中為原本自留地、或者原本自留山的,當屬於農戶私有。依法治國之下,國家保護個人的私有財產,亦當對該部分土地另行處置,保護農戶對這部分宅基地的所有權,不該一律剝奪。用不完備的法律條文強行剝奪部分特定農戶的宅基地所有權,有悖史實,於理不通,於情不順!
是的,農村土地的所有權都是集體的。中國土地實行公有制,根據中國《憲法》的規定: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也就是說,土地的所有權是集體所有權,集體成員只有使用權或者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成員可以在農村集體規劃的對應的土地上進行住宅房屋建設或者農業生產活動。
農村的宅基地(以下或簡稱為“宅基地”),全都屬於集體所有嗎?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從人民公社時期到非人民公社時段,國家政策、法律早已多次做有硬性規定。最新的《土地管理法》載明:“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依此看來,宅基地的所有權,以及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權,是十分明確的。那麼,何以有此一問?我們先來看看宅基地的現實狀況,大致有四種類型。一是農村私有土地及其生產活動集體化(以下或簡稱為“集體化”)以前,已經存在的人居房屋及其院落佔地、餵養豬牛羊等的圈房用地。這集體化,指上個世紀50年代中期農村生產活動從個體到集體的初級社、再到集體的高階社之過程。顯然,集體化以前的土地是私有的。二是集體化以後,農地管理漸行嚴格的過程中,農民自發在各種土地上建成的人居房屋及其院落佔地、餵養豬牛羊等的圈房用地。其中相當部分是建設在自留地、自留山和非耕非林的空閒地上的。
三是農地管理漸行嚴格以後,經過規定程式,辦理有農村宅基地用地手續的。其中,有一部分是建設在自留地、自留山和非耕非林的空閒地上的。四是農地管理漸行嚴格後,沒有辦理有宅基地用地手續的。其中,也有一部分建設在自留地、自留山和非耕非林的空閒地上。第一種型別,宅基地的所有權不是集體的,一定是房主私有的。回顧歷史,國家亦或集體,從來沒有在什麼時候、以什麼方式,履行過其所有權的變更手續。農戶自己也從來沒有在什麼時候、以什麼方式宣告放棄自己的權屬。其他三種類型,大多數的所有權當屬集體,少部分的所有權當做具體分析。這裡就又涉及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權問題。中國農村現依然存在的自留地、自留山,政策性特強。在人民公社時期,高層權威檔案多次載明,集體化中保留的自留地、自留山不能變動。各地執行不能動的政策差異大,但是有一點趨同,就是給新增人口曾劃自留地,湄潭亦然。因此,造成自留地、自留山所有權歸屬的兩種狀況。一種是集體化起步時,農戶留著家庭私用的耕地、山林,姑且名其為原本自留地、原本自留山。原本自留地、原本自留山,沒有入初級社,沒有入高階社,當然也就沒有成為人民公社的生產隊的集體財產,由此延續至今。農戶的其他耕地、林地,是透過加入初級社、高階社而集體化了,所有權歸集體。另一種是集體化、尤其是人民公社化以後,以自留地的名義,從集體耕地中劃出來,給予新增農村人口的,姑且名其為新增自留地。至於給新增農村人口再劃自留山的,筆者還沒有見到例項。這種型別的自留地,所有權確實屬於集體無疑。而那些建設在原本自留地、或者原本自留山上的人居房屋及其院落佔地、餵養豬牛羊等的圈房用地,所有權當屬農戶私有。農村的宅基地,全都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嗎?經過以上並不複雜的分析,結論是:農村宅基地並不全都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其中為原本自留地、或者原本自留山的,當屬於農戶私有。依法治國之下,國家保護個人的私有財產,亦當對該部分土地另行處置,保護農戶對這部分宅基地的所有權,不該一律剝奪。用不完備的法律條文強行剝奪部分特定農戶的宅基地所有權,有悖史實,於理不通,於情不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