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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671976114128408

      就是企業對電氣焊、使用明火、吸菸等和使用臨時用電、用電裝置、用電器具等方面安全所規定的制度。如;  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規定(試行)  根據國家安全消防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鑑於公司多數單位都屬於消防重點單位,消防不安全因素多等潛在的危險因素,安全生產難度較大,尤其在生產、搶修、檢維修過程中,如有絲毫防範措施不到位,就極容易發生火災和爆炸引起群體傷害事故。  因此,安全動火(各類火源)是我們選煤企業最重要的安全消防管理內容之一。為了加強管理和有效防止不安全動火而引起火災和爆炸群體傷害等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此規定。  1、安全動火的基本原則  1.1 各類動火應嚴格執行安全消防相關技術要求;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批准的動火許可證不動火,安全監護人不在作業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1.2 在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凡是可動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律拆下來,移到安全區域動火。  1.3 凡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裝置、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關閉閥門,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開啟人孔,通風換氣,並經分析合格後,才可動火。  1.4 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籤動火證。一張動火許可證只限當日一處作業地點有效,不得塗改。  1.5 動火操作人和安全監護人在接到動火許可證後,應逐項檢查防火措施落實情況,防火措施不落實或監護人不在場,操作人有權拒絕動火。  1.6 生產裝置(裝置)進行大、中修時,因動火工作量大,對於易燃易爆等危險物質都應徹底清除,按規定進行處置並管道加盲板隔離。  1.7 廠區內禁止流動吸菸;吸菸者可到指定吸菸處。  1.8 生產作業場所一律禁止吸菸;吸菸者必須到指定地點吸菸。  2、動火分級管理  根據動火部位的危險程度,將動火分為三級進行管理。  2.1 一級動火(禁火區):  2.1.1 變電所、配電室、空壓機室、集控室、捕收罐區域、燃油爐鍋、藥劑庫區(泵房)及所屬裝置設施,乙炔和氧氣存放處,原煤準備(返煤地道)、原煤至篩分破碎棧橋及篩分破碎工房內,矸石、煤泥、中煤和精煤棧橋等危險性大的設施裝置動火。  2.1.2 倉庫等場所動火。  2.1.3 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動火專案。  2.2 二級動火:  2.2.1 除一、三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於二級動火。  2.3 三級動火:  2.3.1 沒有火災、爆炸、傷害(中毒)等危險專案的動火。  2.3.2 固定動火區設在機修工房內指定位置,可不辦理《動火許可證》。。  2.4 凡可拆卸並有條件移到動火區焊補的物件,必須在固定動火區焊補,儘可能減少在禁火區動火次數。  2.5 動火區內應設有數量足夠的滅火器具,並設定明顯的標識。  3、動火審批的管理  3.1 一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動火地點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動火操作人、安全監護人、安全部、裝置部人員等,共同擬定、並現場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申請動火作業單位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報公司裝置部、安全部、廠主管領導或總經理審批;並在公司安全部登記備案。  3.2 二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相關人員、動火操作人、安全監護人、安全部裝置部人員等,動火單位負責擬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單位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報公司裝置部安全部審批;並在公司安全部備案。  3.3 三級動火:由動火人員負責制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填報動火許可證;並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公司安全部備案。  4、常見事故的原因  4.1 動火裝置內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沒有進行全面吹掃、置換、蒸煮、清洗等程式處理,或雖經處理而達不到動火條件。  4.2 氣焊氣割動火所用的乙炔氧氣都是易燃易爆氣體,焊炬、膠帶、減壓閥、回火防止器等器具不完好,出現洩漏。  4.3 在動火作業時,無論是氣割、氣焊或是電焊,都要使金屬在高溫下熔化,熔化的金屬熔液易到處飛濺,引燃周圍的可燃物質、煤塵、電纜槽內電纜等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  4.4 氣焊氣割時所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都是壓力容器,如果使用不當,或離動火點的安全距離不夠10米,或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安全距離不夠5米,當乙炔瓶、氧氣瓶受熱或漏氣時,都易發生著火、爆炸事故。  4.5 電焊時,焊機不完好或地線、把線絕緣不好,造成與在用裝置、管線發生打火現象,甚至有的焊工在附近其它裝置、管線上引弧,造成裝置、管線擊穿,或是裝置管線損傷,留下隱患。  4.6 電焊作業時,工具絕緣不好發生漏電,或焊工不穿絕緣鞋,在容器內部或潮溼環境作業,造成人員觸電。  4.7 監護人員脫離崗位或沒有人監護。  5、作業前的主要準備工作  5.1 焊割人員、接線電工必須持證上崗。  5.2 檢維修或危險性大的動火專案,要制定出完整的安全作業方案。要向參與作業人員進行“五交”,即交作業任務、交安全措施、交安全檢維修方法、交安全注意事項、交應遵守的有關安全規定。  5.3 要落實專案負責人、監護人,落實各種防範措施。  5.4 動火前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並經審批簽字認可後方可進行動火。要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動火許可證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5.5 動火人拿到批准的動火證後,應檢查動火部位和防火措施是否落實,如果沒有落實,動火執行人應拒絕動火。  6、作業現場的檢查及管理要點  6.1 審批人員檢查要點:  6.1.1 動火執行人所使用的工具、裝置是否處於完好狀態。  6.1.2 動火裝置本身是否殘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監測結果是否合格,是否加好了盲板等進行了有效隔離。  6.1.3 動火周圍的可燃物、暗溝、煤塵等環境是否按要求採取了清理封堵等安全消防措施。  6.1.4 審批人員必須親臨動火現場檢視,確認無火險後方可批准。  6.2 管理要點:  6.2.1 安全監護人的資格、職責和許可權  6.2.1.1資格:必須由動火單位(一級動火:動火單位同時)指派一名瞭解動火區域或者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裝置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會使用滅火器材、防毒器材的人員擔任監護人。  6.2.1.2職責:動火前要按照動火許可證逐項檢查並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採取措施;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必須堅守崗位,不得私自離開現場。動火作業完成後,要會同其他人清理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6.2.1.3許可權:對動火部位與動火證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動火;發生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許可證,並向領導報告。  6.2.2 電焊作業必須採取的安全措施。  6.2.2.1 電焊工所用焊把必須絕緣良好;電纜線、地線、把線必須絕緣良好,防止受外界高溫烘烤。  6.2.2.2 過路要加保護套管,防止被過往的車輛軋壞;在金屬容器內或潮溼環境作業,應採用絕緣墊以保證焊工與焊件絕緣。  6.2.2.3 電焊工不應攜帶焊把進出金屬裝置;禁止將接地線連線於在用管線、裝置及鋼結構上,以防產生靜電;禁止在裝置和無關的管線上引弧。  6.2.3氣割和氣焊時必須採取的安全措施。  6.2.3.1要注意氧氣瓶及器具不得沾上油脂、瀝青等物質,避免與高壓氧氣接觸發生燃燒。  6.2.3.2嚴禁乙炔與銅、銀、汞類物質接觸,以防發生爆炸。  6.2.4 必須杜絕本規定第4項所述的常見事故原因的情況發生。  6.2.5進入受限空間內部動火,必須遵守相應安全消防要求。  6.2.6臨時用電必須由電工進行安裝與拆除;並符合國家《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標準》要求。重點注意:電源線絕緣必須良好;其接線頭處不許與廠房金屬部位接觸,防止漏電。  6.2.7食堂用液化氣罐、灶,應經常檢查是否有漏氣現象。  6.2.8其它動火專案,應符合相應安全消防技術要求和規定。  7、獎罰  7.1違反本規定的人員,應說服教育或停職培訓(減發工資),待培訓合格後重新上崗;同時根據違章情況,給予一次性50——300元處罰。  7.2違反本規定釀成事故的單位及領導,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經濟處罰。  7.3廠內危險區域流動吸菸者,給予50元/次處罰。  7.4任何員工都有權制止違章動火行為。對有效制止非法動火的人員,給予相應獎勵。  8、附則  8.1本規定與上級相關規定有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8.2安全動火管理範圍:各種焊接、切割作業、危險場所內其它產生火花的作業,電爐子、火爐、液化氣罐灶,噴燈,流動吸菸等易造成火災危險的一切火源。  8.3本規定未盡事宜和有爭議事項,根據實際情況由安全部裝置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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