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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208890028793

    可以用紅字衝減的處置辦法。

  • 2 # 使用者4493231807262

    1、以資產抵消債務。這是典型的還債方式,透過以資產抵消債務的方式清償債務,對公司來說,不失為一個好的還債方法。

    2、以應收賬款抵消債務。應收賬款指該賬戶核算企業因銷售商品、材料、提供勞務等,應向購貨單位收取的款項,以及代墊運雜費和承兌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業承兌匯票。

    應收賬款是伴隨企業的銷售行為發生而形成的一項債權,以債權抵消債務,可以理解為債權轉讓。以轉讓的債權抵消應清償的債務。

  • 3 # 開心豆苗1672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範經營風險,增強金融企業抵禦風險能力,及時處置資產損失,提高資產質量,有效保全資產,促進金融企業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企業是指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外,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呆賬是指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符合認定的條件,按規定程式核銷的債權和股權資產。


      第二章 呆賬的認定


      第四條 金融企業經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式之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債權或者股權可認定為呆賬:


      (一)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者死亡,金融企業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四)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出、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五)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未進行工商登記或連續兩年以上未參加工商年檢,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六)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金融企業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七)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終止或中止執行後,金融企業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八)對借款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後,.因借款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部分曉除)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喪失訴訟時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援,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九)由於上述(一)至(八)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於上述(一)至(九)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十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投資權的金融企業的對外投資,由於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的,金融企業經清算和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股權;


      被投資企業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出、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經清算和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股權;


      (十二)金融企業經批准採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轉讓等市場手段處置債權或股權後,其出售轉讓價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可認定為呆賬;


      (十三)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債權。


      第五條 經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式之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銀行卡透支款項可認定為呆賬:


      (一)持卡人和擔保人經依法宣告破產,財產經法定清償後,未能還清的透支款項;


      (二)持卡人和擔保人死亡或經依法宣告失蹤、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後,未能還清的款項;


      (三)經訴訟或仲裁併經強制執行程式後,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四)持卡人和擔保人因經營管理不善、資不抵債,經有關部門批准關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出,以其財產清償後,仍未能還清的透支款項;


      (五)涉嫌信用卡詐騙(不包括商戶詐騙),經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偵察一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六)5000元以下,經追索二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第六條 經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式之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助學貸款(含無擔保國家助學貸款)可認定為呆賬: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財產,並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未能歸還的貸款;


      (二)借款人經訴訟並經強制執行程式後,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並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三)貸款逾期後,在金融企業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並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和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金融企業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自主確定有效追索期限,並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呆賬的核銷


      第七條 呆賬核銷必須遵循嚴格認定條件,提供確鑿證據,嚴肅追究責任,逐戶、逐級上報、稽核和審批,對外保密,賬銷案存的原則。


      第八條 金融企業申報核銷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資企業資料,包括呆賬核銷申報表(金融企業製作填報)及稽核審批資料,債權、股權發生明細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擔保人和擔保方式'、被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現狀,財產清算情況等;


      (二)經辦行(公司)的調查報告,包括呆賬形成的原因,採取的補救措施及其結果,對借款入(持卡人)和擔保人具體追收過程及其證明,抵押物(質押物)處置情況,核銷的理由,債權和股權經辦人、部門負責入和單位負責人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處理的有關檔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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