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紅線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道路的管理和控制,構建安全、舒適、綠色、高效的交通體系,最佳化城市用地佈局,提高城市的運轉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紅線,是指城市規劃確定的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和支路等城市道路用地的邊界控制線。
第三條 城市紅線的劃定和規劃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紅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紅線的規劃管理工作。納入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的區域,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紅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服從城市紅線管理,並有權對城市紅線的劃定、管理、修改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就與其有利害關係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市紅線要求,向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市紅線要求的行為。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第二章 城市紅線劃定
第六條 城市紅線應當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劃定,並透過規劃展館、新聞媒體、資訊網站等向社會公佈。
第七條 劃定城市紅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與同階段城市規劃的內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滿足城市交通運輸需要,保證車流和人流的安全與暢通,滿足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三)為工程管線及其他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提供空間;
(四)滿足城市救災避難和日照通風的要求,與城市景觀相協調;
(五)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
第八條 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確定城市道路系統,並明確快速路、主幹路和次幹路的走向、等級、寬度和斷面形式,以及主要交叉口形式;
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服從上位規劃有關城市紅線的要求,確定支路以上等級城市道路控制點的座標、標高和主要交叉口控制範圍,以及支路的寬度和斷面形式。
第三章 城市紅線管理
第九條 在城市紅線內,經批准可以建設城市道路及其綠化、交通、照明、排水、地下管廊(管線)和地上杆線等基礎設施和
城市紅線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道路的管理和控制,構建安全、舒適、綠色、高效的交通體系,最佳化城市用地佈局,提高城市的運轉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紅線,是指城市規劃確定的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和支路等城市道路用地的邊界控制線。
第三條 城市紅線的劃定和規劃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紅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紅線的規劃管理工作。納入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的區域,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紅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服從城市紅線管理,並有權對城市紅線的劃定、管理、修改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就與其有利害關係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市紅線要求,向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市紅線要求的行為。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第二章 城市紅線劃定
第六條 城市紅線應當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劃定,並透過規劃展館、新聞媒體、資訊網站等向社會公佈。
第七條 劃定城市紅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與同階段城市規劃的內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滿足城市交通運輸需要,保證車流和人流的安全與暢通,滿足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三)為工程管線及其他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提供空間;
(四)滿足城市救災避難和日照通風的要求,與城市景觀相協調;
(五)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
第八條 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確定城市道路系統,並明確快速路、主幹路和次幹路的走向、等級、寬度和斷面形式,以及主要交叉口形式;
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服從上位規劃有關城市紅線的要求,確定支路以上等級城市道路控制點的座標、標高和主要交叉口控制範圍,以及支路的寬度和斷面形式。
第三章 城市紅線管理
第九條 在城市紅線內,經批准可以建設城市道路及其綠化、交通、照明、排水、地下管廊(管線)和地上杆線等基礎設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