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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視職場

    客觀地說,只要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企業始終都還是擔心員工告他,至於“怕”倒還談不上!

    員工與企業相比,員工自始自終都是處於弱勢地位,屬於勞資關係中的弱勢群體,無論從時間、精力、物質等方面來說,根本就無法與企業相抗。

    一、生活的重壓,早已讓員工無暇顧及社保問題。

    有人說:中國最不缺的便是人才。因此面對龐大的就業群體,企業擁有了人才的選擇餘地,這也為企業拒繳社保提供了客觀機會。

    而現實生活中,房貸車貸,養老扶幼,子女教育,就似幾座大山一樣,牢牢地套住那些企業員工,直逼著他們前行的腳步。

    這讓他們隨時都不敢掉意輕心,生怕自己的工作出現意外而失去,因為他們知道工作一旦沒了,將會意味著什麼,會給自己的家人帶來多麼嚴重的後果。

    也正是這種巨大的壓力,讓很多企業員工即使有想法,也不敢輕舉妄動,除非是萬不得已,他們是隻會默默地接受沒有社保的現實。

    畢竟保持眼前家庭的穩定生活,比起未來的退休養老金更重要、更實際。所以兩權相較,很多企業員工只能選擇沉穩,接受眼前的狀態。

    而那些中青年群體,就是這樣一種真實的寫照,畢竟他們是整個家庭的中流砥柱,一旦他們的工作出現了問題,則這個家也就快崩潰了,所以沒有哪個願意看到自己的家,庭陷入這種困境之中。

    二、員工法律意識淡薄或者是知識的欠缺,讓企業員工對此心有餘而力不足。

    但是,很多員工由於文化不高,知識有限,對於這種比較抽象難懂的法律知識,更讓他們難以理解明白。

    甚至是有些員工,根本就沒有考慮社保的問題,他們只關心自己眼前能夠領多少工資,如果是還要讓他們拿一些工資繳社保,還會讓他們牴觸反感,乃至於拒絕此事。

    所以,為了繳納社保的問題,要企業員工自己去積極爭取,這樣一些人說不出個一二三,甚至是根本就說不明白此事,具體怎麼解決此事,也是一片茫然的樣子。

    所以,即便有些員工想要解決自己的社保問題,也沒有能力和辦法去爭取到這個權利。

    三、相關職能部門對企業不繳社保的執法力度偏小,其違法成本不具有足夠的威懾力。

    客觀地說,現在相關職能部門對企業不繳社保的處理力度,並不是很大,對企業的違法成本缺乏震懾力。

    無疑這會讓企業鋌而走險,或者是故意踩踏法律的紅線,畢竟既得利益的驅使,很容易忽視法律的存在。

    馬克思的《資本論》提到:如果有50%的利潤,資本就會鋌而走險;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

    這些敢於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企業,又何曾不是這樣呢?

    四、企業抓住了員工的軟肋,在僥倖心理的驅動下,才敢恣意妄為。

    作為普通企業員工來說,討要社保的繳納,其在投入的時間,人力,物力上,根本就經不起企業的消耗。

    有時表面上贏得了社保問題,卻內傷嚴重,甚至是投入遠遠超過收益,這種傷敵800,卻自傷1000的結局,讓他們難以承受和接受。

    而企業則是抱著自己不會被相關職能部門處罰,即便真的處理對自己損失不大。只要萬一不被處罰,那麼自己也就大賺特賺了。

    最關鍵的是,只要自己為一名員工繳納了社保,將會出現更多的員工提出為自己繳納社保,畢竟這是從企業的利潤中挖出,老闆怎麼會輕易答應呢?這不是等同於割他們的肉嗎?

    所以,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就像擠牙膏一樣,只有員工去擠時,企業才有可能會繳納,否則他們是很難主動作為的。

    五、不願為員工繳納社保,主要出現在哪些企業裡?

    在目前來講,這種情況絕大多數出現在一些中小私營企業裡,主要是因為他們的生產技術低下,企業老闆眼光格局不高,才導致他們會採取這種低劣的手段。

    當然,也不可否認,當下疫情的影響,也是一個重要的因素,一切為了活著,才是他們的唯一目標。

    而對於那些大中型私企,或者是國營企業來說,出現這種情況的機率是極其有限的。畢竟,無論是人力財力,還是物力,這些企業都佔據著優勢。

    綜上所述,企業不為員工繳納社保,並不是企業不怕員工告自己,而是因為他們被利益燻心,故意忽視了員工的利益。

    所以,這件事情與“怕”是沒有關係的,真正要讓企業怕,只有增大對其違法的處罰力度,甚至是直接罰到企業破產,才能讓他們怕。

    當然,對於這種公然違反法律,不尊重員工利益的企業,可以肯定地判斷它:不太可能是一個有前途的企業,也是一個沒有未來的企業。

    與其和這種“無賴”企業糾纏,還不如儘快離去,不失為一個明智之舉!

    各位讀者朋友們,對此你又有怎樣的看法呢?

  • 2 # 真職灼見

    一次看似圓滿卻充滿無奈的經歷,讓我徹底明白為什麼會有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社保。

    上半年回老家,姑姑突然跑來找我,說姑父去年遇到一場車禍,對方主責,但是賠償事項卻一直都協商不攏,她們也不懂法律,我是大學生看看能不能幫著出出主意。

    我一聽是交通事故,而且責任也已經劃分,尋思自己也幫不上什麼忙,因為交通事故責任劃定以後,賠償專案及標準都是有明確標準的,除了精神損失費有一定的彈性外,其它費用保險公司和交警大隊調解員很少會錯算。

    不過我還是聽姑姑把整個事情講述了一遍,聽完以後才發現,原來這並不是一起簡單的交通事故。

    去年5月份,姑父去鎮上的一家汽配廠做雜工,但沒想到才幹了一個多月就出了意外。

    一天老闆帶著姑父一起去送貨,由於小貨車前排只能坐2人,他就被安排坐車後面貨鬥裡,結果在路上與一輛轎車發生了車禍,姑父摔出了貨鬥,萬幸傷得不是很嚴重,肋骨輕微骨折。

    經過一週多的治療,總共花費約7000多元,按照醫囑需要在家休養3個月,但是姑父閒不住,一個月以後就又去別的廠裡打工了。

    事後他們跟老闆也協商過幾次,但是老闆總是以要等保險公司處理為由不給明確答覆,前段時間保險公司打電話說賠償金給到了老闆,總的10000塊出頭,需要姑父去簽字確認,姑父感覺事情不對勁,自己一分錢沒拿到,就要去簽字,於是就沒同意。

    我一聽這哪是什麼車禍,這就是典型的工傷啊,不管車禍如何定責,姑父的損失需要企業來承擔的啊。

    姑姑一聽說她也不懂,問了村子裡賣保險的業務員,也說差不多就只能賠這麼些。

    我解釋說姑父是在工作期間遇到的意外,屬於工傷,不管車禍能賠多少錢,老闆應該按照工傷條例賠償他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初步算了一下大概20000塊左右。

    姑姑問廠裡也沒給姑父買保險,那工傷能管嗎?

    我解釋這是企業的責任,企業買了由社保承擔,企業不買那就要由企業來承擔,讓她們按照工傷去跟老闆談判。

    這時候一直在邊上聽的母親也開口了,說姑姑她們也不懂,既然我懂就讓我陪她們去一趟,我一聽也行,就請了一天假一同前往。

    去之前我是胸有成竹,認為此行一定可以取得談判勝利,因為事實很清楚,按照法律老闆就應該賠償姑父他們這麼多錢,不賠償屬於違法,但是現實卻狠狠地打了我的臉。

    剛見面老闆倒也很客氣,給我們泡了茶,問了姑父恢復得怎麼樣。但是一到具體賠償金額的時候,他就開始不老實了,說這是按照保險來的,他們買了車險,保險公司賠多少就是多少,別的他也沒有辦法,最後故作善良狀,說願意給姑父1000塊錢營養費。

    我說:“姑父在工作期間受傷屬於工傷,保險公司給多少錢和姑父沒有關係,姑父除了醫療費外還應該拿3個月的工資,總的算下來應該有20000塊錢,這個錢是不能夠少的。”

    那老闆聽完一愣,看了看我:“這就是一起交通事故,跟工傷有什麼關係?這又不是在廠裡面幹活受的傷!”

    我反駁說:“這是工作時間受的傷,而且還是在跟你一起送貨的時候,這100%是工傷,你可以去查《工傷保險條例》,也可以去問社保視窗。”

    老闆聽完又開始辯解:“他又不是廠裡的正式員工,就是僱用的臨時工而已,怎麼能夠跟正式員工一樣有工傷呢?”

    我一聽老闆開始胡說八道也有點氣:“姑父他在你這做雜工,一天八個小時,跟正式員工有什麼區別?按照《勞動法》這就屬於正式員工,你不跟他籤勞動合同,也不幫他繳納五險,是屬於違法行為,我們可以申請仲裁,不僅你要按照工傷賠償損失,還要幫姑父補繳五險和賠償雙倍工資。現在我們也不想把事情搞複雜,只是讓你賠償醫療費和支付休息期間的工資而已!”

    老闆聽完有些氣急敗壞:“你算什麼東西?又不是你被撞,我跟你說得著嗎?”又扭頭轉向姑父:“老李你找外人來鬧是什麼意思?今天就這麼點錢,要就拿走,不要就拉倒,愛上哪告上哪告去,我還忙得很,沒時間陪你們掰扯!”

    說完又瞪了我一眼,還沒等我們說話,就轉身出門揚長而去,把我們晾在原地。

    我一看這是鐵了心不願意賠了,而且時間已經過了大半年,工傷認定的時限也就1年,超出這個時間再想要維權就難了,於是讓姑父抓緊準備材料去做工傷認定。

    因為沒有籤勞動合同,社保視窗讓姑父先去仲裁委對勞動關係進行認定,整個過程還算是比較順利,但因為準備各項材料不專業,姑父還是前前後後跑了好幾天。

    但就算工傷認定下來,對方依然不肯賠錢,沒辦法姑父只好又申請仲裁,要求賠償工傷的損失,並且補繳社保以及因沒簽合同賠償雙倍工資。

    仲裁部門確認後將雙方喊到一起,最後在他們的協調下,才達成了一致,對方賠了26000塊錢,又幫姑父補繳了2個月的社保。

    這26000當中,20000塊是工傷的錢,6000元是因為不籤合同的賠償金,至於沒有交社保這件事,也就只是補繳了而已,並未受到任何額外的處罰。

    事後我一直憤憤不平,為什麼姑父需要費這麼大的周折,才能維護原本就屬於他的合法權益?明明《勞動法》規定企業要幫員工購買社保,為什麼還是有那麼多小企業不肯執行?經過對這次經歷的深入分析,我大概總結出了以下幾個原因。

    節省人力成本是直接原因

    俗話說無利不起早,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就是看重了這裡面的巨大利益——人力成本的節約。

    以我老家當期要求來計算,企業承擔的社保比例是員工工資的32.5%,即使是按照當地最低基準2419元來計算,每人每月至少也要786元。

    很多小企業由於產品技術含量低,利潤微薄,根本承擔不了這麼高昂的人工成本。為了賺錢,這些企業主自然就把罪惡之手伸向了員工的口袋,透過剋扣本應承擔的社保來為自己攫取利潤。

    除了有利可圖,違法成本低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很多人的手機都搜到過各類“中獎”簡訊,稍微有點常識的人都能夠很輕易地分辨出這些是詐騙簡訊,並恥笑這麼低階的騙術怎麼可能騙到人。

    其實看似低階的騙術正是騙子的高明之處,因為那些一眼能看穿的人並不是騙子的行騙物件,他們只是用這種方式篩選出容易受騙的群體,進行針對性的展開詐騙。

    而很多企業也借鑑了騙子的這種卑劣手段,他們不會錄用那些要求為自己繳納社保的打工者,而是隻錄用那些文化程度不高不理解社保意義的打工者,最好是那些覺得繳納社保還不如多給200塊錢工資來得實在的務工人員。

    這樣一來,就不會有員工為了社保去維權,即使有也只是個例,相比整體節約下來的人力成本,不過是九牛一毛罷了。

    更關鍵的是,就算有員工去維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首先也是責令企業限期改正,也就是說幫員工補繳就可以了,除非不配合,一般都不會受到什麼實質性的處罰。

    像姑父花了大量精力和時間,前前後後跑了十幾趟,最終的結果也不過是拿回了本應該屬於自己的那部分工傷賠償和社保罷了,對方並沒有因此遭受額外的損失。

    無獨有偶,前段時間在網上看到一則更加令人氣憤的新聞,遼寧一家企業的員工陳先生因為工傷導致三級傷殘,社保機構每個月往企業賬上打4000元的傷殘津貼,但是該公司卻連續3年剋扣陳先生的這筆津貼,甚至連法院的強制執行令都拒不配合,一定要拖到法官上門以後才勉強執行。

    但令人遺憾的是,這家企業只要最後執行也就沒什麼影響了,但長年臥床需要繼續治療的陳先生和他家人的生活卻因此遭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另外,監管力量不足也是一個誘因

    社保機構雖然每年都會開展社保稽查,但是由於力量有限,現場稽查並不能覆蓋所有企業,主要是開展物件一般都是有一定規模以及有歷史劣跡的企業。

    這也間接導致部分小微企業鑽這個漏洞,反正你們也查不到我,能扣一點是一點。

    員工如果發現企業未給自己繳納社保,維權有何技巧

    首選肯定是先跟企業協商,因為這是所有維權方式中對於員工來說維權成本最低的一種形式。

    當協商不攏的時候,建議找好下家後直接申請仲裁,可根據《勞動合同法》以企業不繳納社保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補繳社保並向自己支付補償金。

    因為一旦走到仲裁這一步,繼續留在企業未來基本上都不會有啥好日子,所以還不如趁著自己有主動權拿到補償主動離開。

    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仲裁前要注意收集工資卡、工作服、工牌、工資表、考勤表、有社保簽訂合同的同事的證言證據以證明你與公司有事實勞動關係。

    仲裁開庭審理首先會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兩個月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我們可以起訴到法院。

    為了給予企業施壓,我們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勞動監察大隊有行政處罰權,可以依法對企業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最後需要注意仲裁的時效,社保繳納糾紛在職期間一般沒有時效限制,但如果已經離職,勞動仲裁的時效期是一年,超過時效一般就不會再受理。

    結語

    總的來說,這些年來政府對於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力度越來越大,尤其是在共同富裕的使命之下,相信未來會更好。但是也不可否認,當前我們面臨的問題也還有不少,這還需要社會各個方面共同努力來解決。

    從企業端來看,需要企業創新發展,提升產業結構,把企業的利潤蛋糕做大,與員工更好地分享,而不是零和博弈。

    從職工端來看,要不斷地加強自己的法律意識,要敢於維權、善於維權。

    從社會層面來看,一方面我們要加強社會宣傳解釋工作,讓更多老百姓瞭解社保的意義;另一方面立法者也要從制度上對加強企業的違法處理力度,加大企業的違法成本,讓企業不敢在違法的邊緣輕易試探。

  • 3 # 紅塵聽夜雨

    首先企業肯定是明白依法為員工足額繳納社保會面臨者哪些法律風險的,但很多小企業本身盈利就不是很多,員工收入也不是特別高,企業就會打著雙贏的口號,不給員工購買社保。

    從員工角度,如果收入不高,社保個人部分需要從工資中扣除,扣除比例在10%左右,從而導致拿到手的工資會少很多。這也是一部分員工不願繳納社保的原因。

    受這些原因的影響,不繳納社保看似變成了一種員工和企業雙贏的方案。員工多拿工資,企業少付成本。

  • 4 # 綠水青山1390

    題目中所講情節,本人認為對絕大多數企業而言,是不存在的。因為社保制度的改革自90年代初始,至今已有30個年頭。

    無論是企業或員工對社保法律法規的認識,不僅關係到企業的發展生存與員工在職期間各方面的保障,如工傷生育醫保等,

    將來退休後養老生活的美好憧憬,都已深入企業領導和每位員工的腦海中,辯別出繳納社保所帶來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尤其是這幾十年來由於企業和員工在職時的積極繳納社保,僅對已退休老人來說,每年養老金的增資,即帶來了莫大的幸福感。

    使之加深年輕人對繳納社保重視程度的認識。試想,在此情景下,即便個別私企不願為員工繳納社保,那麼該企業還能留得住人嗎?

    不要說員工根據社保法去相關部門告企業,僅地方社保部門和稅務機構也不會放過企業,制約是難免的,企業還能開得下去嗎?

    再說,即便是小企業老闆自身也得繳納社保求得保障,就是靈活就業自由職業者同樣也得繳納社保,生活壓力再大也得繳,因為回報大於支出呀,大家都懂的。

    所以,在目前至今後日常的歲月裡,在職人員繳納社保是一項國策,雖然制度細則可不斷會修正完善,但是企業與員工繳納社保是必須的,顯然這題目也不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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