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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木石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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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認真的張律師
關於購房時籤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管理合同,是開發商依據國務院制訂的《物業管理條例》要求買房人簽訂,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政府對開發商的要求,是開發商的義務,否則開發商不能開始售房。
因此,前期物業合同也是合法的合同。對前期物業公司有意見可以去學習《民法典》和《物業管理條例》,透過法律途徑去解決。
許多反對前期物業合同的人只是站在自己角度上考慮問題。只要買過商品房的人都知道,業主收房時,整個小區的設施還不完善,進出小區的閒雜人等包括小偷多,業主裝修垃圾、有些業主違法拆建都需要有人管,這就是小區前期物業管理和服務的必要性。
誰也沒有逼著業主買房,你怕交物業費你可以不買房去租房,租房子的個人是不承擔物業費的,如果租房子做生意一般是要承擔物業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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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無拘無束的水滴石川
規則,因小區住戶不滿,沒有業委會,開發商可代請物業公司。待小區人數達到選舉業委會人數,選舉業委會聘用新物業公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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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老包有時不線上
提問人問題不甚明確,不知想解決啥,試著回答一下這前期物業管理的困惑。
普通人在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銷售人員會把一份物業管理的相關附件,請購買人一併簽字,這份檔案全稱為《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下圖1),不是提問人所聲稱的<合同>!
這種籤協議情況不是在每一個省市都有,物業協議和合同,是內容相似、屬性有異的兩個檔案。
根據建設部頒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每一個商品樓盤必須確定物業管理單位,也就是簽署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方可銷售,否則不予頒發銷售許可證!
那麼<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前期物業服務協議》有什麼異同?
一、簽署的責任方不同 <合同>的雙方是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協議》雙方是商品房購買人和物業管理單位(有的版本中,開發單位是丙方)。
二、實質內容基本相同 兩份檔案的條款,在改變語氣稱謂後基本雷同,不會有重大差別。
三、簽訂的時間不同 <合同>在銷售樓盤之前簽署,《協議》安排在購買合同簽字同時,也有的是安排在房產交付時節。
四、《協議》不是法律的必要件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法規,以<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為最終法律版本,在房地產部門備案。(下圖2)
解釋:有的省市直接把開發商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為商品房購買合同的附件一式數份,免去簽署《協議》這個環節,這是有法律效力。 (所以有的網友說,我從來沒有簽署過物業協議或<合同>,癥結在這)。
有的業主以為不簽署《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可以逃避物業管理的約束,這純屬自做聰明。
商品房購買合同的標準條款中,一定有購買人需全盤接受本樓盤物業管理相關約定,就是說一旦你買了房,就必須接受<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所有義務和權力。逃不掉!
作為普通商品房的購買人,不接受物業管理條件,唯一的選擇是可以不買本樓盤!千萬別買了再說不知道或不接受。
<完>
回覆列表
購買房子的購貨合同啊!房子帶配套的物業公司 都是白紙黑字的寫的明明白白。接受就籤 不同意 走人就是了。沒有誰強迫誰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