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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35048324797476

    試著思考以下句子:A. 情感是主觀的,因為自己的情感只有自己知。B. 科學絕非主觀任意,因為它的研究方法有堅實基礎。C. 做人不宜過於主觀,否則只會判斷錯誤。D. 道德源自人心。所以,道德是主觀。若然你以為上述的「主觀」都是同一回事,那就錯誤了!我們常常以為「主觀/客觀」只有單個詞義,實情它們是有歧義。因此,當我們判斷某個事情是客觀或主觀,便要份外小心它們是什麼意思,避免概念混淆。現在介紹它們幾種慣常的用法。最常見的用法:不偏頗、公正我們時常會聽到「做人不宜過於主觀」、「新聞報道應該客觀」、「保持客觀的態度對待問題」。這些說法要求我們判斷或做事時,不應該攙雜個人情緒、成見或喜好,這種做法或判斷才稱得上客觀。在此,「客觀」就是「不偏頗、公正」的意思。反之,「主觀」則指帶有成見、受情緒或喜好影響,甚至因利益或壓力而扭曲事實。譬如,某個學生經常討好老師,老師認定他很乖巧,即使許多同學指責他行為不檢,老師仍然相信他。又例如,某份民意調查報告,調查團體原來支援愛國組織,於是在問卷設計上做了手腳,使得愛國組織看起來很多人支援。上述兩個例子都因為有人偏頗一方,導致認知偏差或扭曲事實。不過,有時主觀的做法或判斷未必與這兩者有關。譬如,我們要求老師應該按照客觀標準評分、員工希望老闆能夠客觀評價員工,論功行賞、人民要求民主選舉用客觀的方式舉行;這裡「客觀」的意思便是指「在程式制訂或實施上應該公平公正」。由於這種「客觀」意指偏頗與不公正,又容易扭曲事實、產生認知偏差,這亦解釋了為什麼我們通常認為客觀是恰當,主觀是不好。不過,接下來探討的「主觀」是否一定不好,卻有爭論了。客觀(二):研究中立著名動物學家珍妮(Jane Goodall)是研究黑猩猩的專家,她對黑猩猩進行了長達30多年的觀察研究。雖然她的研究成果非常卓越,但也有學者批評她過於親近黑猩猩,導致觀察資料不夠客觀。這裡「客觀」的意思便是指「學者在研究中沒有介入研究情景和干擾研究物件」。在生態學的研究規範裡,研究者必須避免干擾觀察物件或介入研究情景,因為假如發生上述情況,可能令研究物件呈現不同於以往的行為,研究者便無法獲得正確知識。珍妮便曾承認自己不應該給香蕉予黑猩猩朋友,因為這可能改變牠們的生活方式。珍妮的研究目的是想了解原本(在沒有人類影響下)黑猩猩的活動,若然她的研究活動導致黑猩猩改變本來的生活習慣,便無法達到原初的研究目標。在以前的社會科學研究中,這種「客觀」要求是重要的方法論規範,要求研究者不應介入研究的族群,或者不應被研究物件所發現。不過近幾十年,許多支援「質性研究」的社會科學家都不接受這種規範。他們認為社會研究會影響社會現象,這根本難以避免,甚至有其重要價值。因此,他們也樂於承認他們的研究沒有這種意義下的「客觀性」。客觀(三):普遍性在方法論或知識論上,「客觀」有另一種常見用法。假如任何人只要依據相同的方法、接收相同的資訊,就能獲得相同的認知結果。在這意義下,我們會說這個方法或知識是客觀的。這種「客觀性」在哲學中通常叫作「普遍性」。舉個例子。阿捷要去九龍塘,他知道搭巴士要花15元與半小時,搭地鐵則要花15元與45分鐘。他想用最省錢的方式到達目的地,於是他根據上述資料計算後,發現搭巴士比較划算,決定搭巴士。阿捷的思路與判斷都是客觀的,因為任何人根據上述資料作出理性判斷,都會得出相同的結果。反之,若然他用擲硬幣的方法決定,便不客觀(不普遍有效),因為每個人擲骰子得出的結果都不同。當我們說「科學是客觀知識」或「科學方法是客觀」時,便是取這個意思。因為科學家只要依據相同的方法、接受相同的資訊,沒有受到干擾因素影響,都會得出相同的認知結果。反之,多數人認為口味是主觀的,正是因為我們吃同一道菜,也可以擁有不同的口味判斷。至於道德與藝術是否在這意義下是主觀的,則是深奧的哲學問題。有些哲學家認為道德不是主觀的,我們時常以為道德沒法透過理性得出相同結論,只因為我們受到慾望、偏見或訊息不完整的影響;只要一個人經過深思熟慮,反覆思辯、接收相同的資訊或經驗知識,最終也會得出相同的道德判斷。客觀(四):私人性我們時常會聽到:「感覺/情感是主觀。」如果這種說法的理由是「因為它們只有自己才能知道」;這裡「主觀」的意思便是指「私人性」。與之相對應的是「公共性」。一般來說,我們都會認為(物理)世界的事物,只要每個人願意觀察與理解,就能獲得相關的知識。在這意義下,我們會說,這些事物都具有公共性(或都是客觀)。當然,我們可以進一步質疑,為什麼感覺真的是私有的?譬如,如果有個人見到我怒髮衝冠、不斷罵髒話,他判斷我現在一定很生氣。難道他這樣也不算是知道我的感覺嗎?這其實觸碰到很深刻的心靈哲學問題:到底有無所謂私人感覺,以及我們用來描述感覺的「私人語言」?當我們說「感受、情感只有自己才能知道」時,到底這個「知道」是什麼意思?客觀(五):獨立於心靈存在接下來兩個節章談及到的「客/主觀」,都具有特殊的形上學意義。形上學討論存在的事物。哲學家通常把存在物分為兩類,一類是外在於人類心靈的事物,譬如大自然的一切事物、人的身體;一類是人的內心世界,例如喜怒哀樂、慾望、情感、信念、記憶等等。哲學家通常會稱前者為客觀事物,後者為主觀(或主體)事物。在這意義下,所謂一個事物是客觀的,意指「它的存在或出現與否,跟人的心智活動無關」。反之,如果一個事物是主觀的,則它的存在或出現與否,依賴於人的心智活動。許多時候,哲學家也會稱這種「客觀存在」為「獨立於心靈存在」(mind-independent)。我們有時說人的感受情緒、記憶、慾望、喜好是主觀的,便是取這個意思。(有時則是取上個章節的意思。至於該怎樣判斷其語義,要視乎語境而定。)哲學家特別關心語義、概念、數、道德性質,這類東西到底是心智產物,還是獨立於心靈存在的抽象事物?譬如,道德是否不依賴人的心靈活動存在呢?這便是後設倫理學的課題。假如道德源自於人心,便不屬這意義下的客觀存在物。但值得一提的是,即使道德性質在這意義下不是客觀的,也不表示道德的真假對錯是任意自訂的。譬如,有些哲學家承認道德源自人心,但道德對錯卻可以透過某種理性考量、選擇或協議等理想化過程而確定,因此仍然具有某種客觀性(這種「客觀性」其實就是本文第三個「客觀」的意思:普遍性。)因此,當我們聽到哲學家討論「道德是否客觀」時,需要留意這個「客觀」是指「獨立於心靈存在」還是本文提到知識論意義上的「客觀」(普遍性),否則很容易產生概念混淆。另外,有些人認為知識必定是主觀的,因為任何知識都必須依賴個人觀察、推論、證成才能建立。這說法站得住腳嗎?若然這個論證中的「主觀」是指「依賴於心智活動」,那麼結論的確是必然真理,因為「知識」在概念上就包含認知主體,但這只是同義反覆的空話;若然「主觀」是指第三章節的「沒有普遍性」,那麼這論證就不確當,仍需要更多理據支援。客觀(六):實在在上述意義下,我們會說「情緒與慾望是主觀的」,但有時我們也會說「情緒是客觀存在的」,因為雖然它們依賴於人類心靈活動而存在,卻是真實存在。這時候,「客觀」的意思是指「真實」。我們說這世界(包括思想、感情)是客觀存在,不是虛構出來的,便是取這個意思。不過,我們很少會稱呼與之相對的概念叫做「主觀」,通常都是叫做「虛幻不實」或「虛構的」。譬如,我們會說科幻小說、電影故事裡的世界不是客觀存在的,意思就是它們是虛幻或虛構的。因此,假如我們聽到有人主張「情緒既是主觀,又是客觀的」。這句話較合理的詮釋便是「情緒是人類心智活動的一部分,同時又是真實存在」。總結現在,我們知道「主觀/客觀」在不同語境下有不同意思。下次大家再跟人討論某樣事物是主觀還是客觀,不妨先弄清楚彼此的意思是否相同,否則只是牛頭不對馬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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