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嚴格的油墨是允許郵寄的。因為他並不是易燃或者腐蝕性的物品。
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試行)
一、禁寄物品是指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寄遞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各類武器、彈藥。如槍支、子彈、炮彈、手榴彈、地雷、炸彈等。
(二)各類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藥、火藥、鞭炮等。
(三)各類易燃燒性物品,包括液體、氣體和固體。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氣霧劑、氣體打火機、瓦斯氣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類易腐蝕性物品。如火硫酸、鹽酸、硝酸、有機溶劑、農藥、雙氧水、危險化學品等。
(五)各類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鈾、鈷、鐳、鈽等。
(六)各類烈性毒藥。如鉈、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類麻醉藥物。如鴉片(包括罌粟殼、花、苞、葉)、嗎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黃素及其它製品等。
(八)各類生化製品和傳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險性病菌、醫藥用廢棄物等。
(九)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
(十)各種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如屍骨、動物器官、肢體、未經硝制的獸皮、未經藥制的獸骨等。
(十一)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遞或進出境的物品,如國家秘密檔案和資料、國家貨幣及偽造的貨幣和有價證券、模擬武器、管制刀具、珍貴文物、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等。
(十二)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汙染或者損毀其他寄遞件、裝置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達國(地區)禁止寄遞進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遞的物品。
二、寄遞服務企業對禁寄物品處理辦法:
(一)企業發現各類武器、彈藥等物品,應立即通知公安部門處理,疏散人員,維護現場。同時通報國家安全機關。
(二)企業發現各類放射性物品、生化製品、麻醉藥物、傳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藥,應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門按應急預案處理。同時通報國家安全機關。
(三)企業發現各類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收寄環節發現的,不予收寄;經轉環節發現的,應停止轉發;投遞環節發現的,不予投遞。對危險品要隔離存放。對其中易發生危害的危險品,應通知公安部門,同時通報國家安全機關,採取措施進行銷燬。需要消除汙染的,應報請衛生防疫部門處理。其他危險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對內件中其他非危險品,應當整理重封,隨附證明發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遞環節領取。
(四)企業發現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應及時通知公安、國家安全和新聞出版部門處理。
(五)企業發現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爛的物品,應視情況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無法通知寄件人領回的可就地銷燬。
(六)企業對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汙染或損毀其他寄遞物品和裝置的,收寄環節發現後,應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經轉或投遞中發現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七)企業發現禁止進出境的物品,應移交海關處理。
(八)其他情形,可通知相關政府監管部門處理。
裝嚴格的油墨是允許郵寄的。因為他並不是易燃或者腐蝕性的物品。
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試行)
一、禁寄物品是指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寄遞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各類武器、彈藥。如槍支、子彈、炮彈、手榴彈、地雷、炸彈等。
(二)各類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藥、火藥、鞭炮等。
(三)各類易燃燒性物品,包括液體、氣體和固體。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氣霧劑、氣體打火機、瓦斯氣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類易腐蝕性物品。如火硫酸、鹽酸、硝酸、有機溶劑、農藥、雙氧水、危險化學品等。
(五)各類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鈾、鈷、鐳、鈽等。
(六)各類烈性毒藥。如鉈、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類麻醉藥物。如鴉片(包括罌粟殼、花、苞、葉)、嗎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黃素及其它製品等。
(八)各類生化製品和傳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險性病菌、醫藥用廢棄物等。
(九)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
(十)各種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如屍骨、動物器官、肢體、未經硝制的獸皮、未經藥制的獸骨等。
(十一)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遞或進出境的物品,如國家秘密檔案和資料、國家貨幣及偽造的貨幣和有價證券、模擬武器、管制刀具、珍貴文物、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等。
(十二)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汙染或者損毀其他寄遞件、裝置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達國(地區)禁止寄遞進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遞的物品。
二、寄遞服務企業對禁寄物品處理辦法:
(一)企業發現各類武器、彈藥等物品,應立即通知公安部門處理,疏散人員,維護現場。同時通報國家安全機關。
(二)企業發現各類放射性物品、生化製品、麻醉藥物、傳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藥,應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門按應急預案處理。同時通報國家安全機關。
(三)企業發現各類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收寄環節發現的,不予收寄;經轉環節發現的,應停止轉發;投遞環節發現的,不予投遞。對危險品要隔離存放。對其中易發生危害的危險品,應通知公安部門,同時通報國家安全機關,採取措施進行銷燬。需要消除汙染的,應報請衛生防疫部門處理。其他危險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對內件中其他非危險品,應當整理重封,隨附證明發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遞環節領取。
(四)企業發現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應及時通知公安、國家安全和新聞出版部門處理。
(五)企業發現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爛的物品,應視情況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無法通知寄件人領回的可就地銷燬。
(六)企業對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汙染或損毀其他寄遞物品和裝置的,收寄環節發現後,應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經轉或投遞中發現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七)企業發現禁止進出境的物品,應移交海關處理。
(八)其他情形,可通知相關政府監管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