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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道路命名規則(暫行)》(市政發〔2017〕41號)

    禁止採用宣揚封建權貴色彩及易誤解詞語命名

    根據《導則》,本市轄區內各類城市道路(包括地下道路、地面高架路)名稱的命名、更名,適用導則。市、區縣和開發區地名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道路命名、更名的申報及標準道路名稱使用的監管工作。

    道路名稱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專名應健康簡潔,符合漢語使用習慣;通名應反映所指稱道路的功能類別屬性。

    道路命名,其專名應當遵守以下規則:堅持相對穩定、名副其實、雅俗共賞、規範有序、易記好找的原則,反映道路特徵和路網關係,突出指向指位功能。採詞應堅持與時俱進,服務於國際化大都市建設,體現時代精神風貌。為保護、傳承歷史地名,應尊重當地歷史文化,充分挖掘地名歷史文化內涵。禁止採用損害國家尊嚴、妨礙民族團結、違背社會公德、格調低俗、宣揚封建權貴色彩以及易產生誤解和歧義的詞語。禁止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姓名命名。一般不以外華人名、地名或者漢譯外語詞語命名。一般不以行業、企業單位名稱命名。不得有償命名、更名和冠名。新建道路名稱在全市範圍內應儘量避免重複,市區內的道路名稱不得重名、同音,確保道路名稱指位準確。採用序列化命名時,一般應以鐘樓為中心、向外輻射的方式命名,序列化命名應控制在個位數,並與區域道路序列化命名現狀保持一致。用字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不得使用自造字、異體字或廢棄的簡化字,避免使用生僻字或方言字,不得使用純數字序詞(城市環路除外)。

    道路命名,其通名應當遵守以下規則:保持通名的豐富性,用詞要準確、規範,與道路的規格、功能、環境等相對應,一般為“大道”“大街”“路”“街”“巷”等。 “大道”適用於寬80米以上(含80米)、長8000米以上(含8000米)的道路。“大街”適用於寬60米以上(含60米)、長5000米以上(含5000米)且較繁華的道路。“路”“街”適用於寬20米以上(含20米)、長500米以上(含500米)的道路。一般採用“路”,當道路兩側商業功能凸顯時採用“街”。“巷”適用於寬20米以下,長度不超過500米的道路,一般用於居民地。

    同時,走向平行的相鄰道路命名時,一般應選取統一的起止點,如快速路、主幹道、中心廣場和標誌性建築物、大型立交橋、重要的交叉路口等。道路較長時,可以採用同一專名分段命名的形式,分段命名時方位詞應當置於專名之後、通名之前,如XX東路、XX西路。道路超過10千米時一般需分段命名。走向平行相鄰的兩條道路,如使用同一專名,採用方位詞置於專名之前的形式命名,如東XX路、西XX路。

    道路名稱未經審批不得在正式檔案新聞報道等中使用

    《導則》明確了道路命名程式。按投資渠道分級申報、審定。其中,城六區城市道路街巷命名,相關區民政部門負責擬製初步命名方案,市民政部門負責稽核完善命名方案,報市地名委員會審定。

    開發區投資建設專案,由專案建設部門向開發區地名管理部門提出命名申請,開發區地名管理部門負責提出初步命名方案,市民政部門負責稽核完善命名方案,報市地名委員會審定。城六區和開發區以外的其他區、縣道路命名,由所在區、縣民政部門按照當年道路建設計劃擬製命名方案,報市民政部門審查備案後,分別報區、縣地名委員會審定。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批准年度道路建設計劃後10個工作日內,將年度道路建設計劃抄送地名管理行政部門,並提供相關技術資料,方便啟動道路命名工作。市民政部門應將市級年度道路建設計劃在15個工作日內分解至各區、開發區。

    市、區縣和開發區應建立本級地名專家工作機構,道路命名時組織專家學者進行充分論證,並透過多種形式徵集群眾意見。道路命名一般應在道路建成前完成。

    道路名稱未經審批,不得在正式檔案、新聞報道、廣告宣傳、證照辦理中使用。各類地名標誌和道路導示標誌,必須嚴格使用經審批的標準道路名稱。

    違反規定審批的道路名稱,由上級地名管理部門責令糾正或者予以撤銷。使用非標準道路名稱的,由市民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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