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後,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初步的判定;如果涉嫌犯罪,且偵查需要的,可以採取相應的刑事強制措施。需要指出的是,並不是只要構成犯罪的,警方就必須“抓人”。因為刑事強制措施本身並不是一種刑罰,其目的只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採取何種刑事強制措施,則應當警方根據案情的嚴重程度以及偵查的需要而定。除了刑事拘留或逮捕外,警方還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一、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立案最低標準最高法《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 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 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 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 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 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 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 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 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
刑事強制措施本身並不是一種刑罰,其目的只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採取何種刑事強制措施,則應當警方根據案情的嚴重程度以及偵查的需要而定。
1、採取刑事拘留的情形:
《刑訴法》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 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 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 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 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 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 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2、採取逮捕措施的情形:
《刑訴法》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 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 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 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 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3、《刑訴法》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交通事故發生後,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初步的判定;如果涉嫌犯罪,且偵查需要的,可以採取相應的刑事強制措施。需要指出的是,並不是只要構成犯罪的,警方就必須“抓人”。因為刑事強制措施本身並不是一種刑罰,其目的只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採取何種刑事強制措施,則應當警方根據案情的嚴重程度以及偵查的需要而定。除了刑事拘留或逮捕外,警方還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一、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立案最低標準最高法《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 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 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 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 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 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 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 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 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
刑事強制措施本身並不是一種刑罰,其目的只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採取何種刑事強制措施,則應當警方根據案情的嚴重程度以及偵查的需要而定。
1、採取刑事拘留的情形:
《刑訴法》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 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 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 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 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 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 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2、採取逮捕措施的情形:
《刑訴法》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 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 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 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 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3、《刑訴法》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