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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扛著狙擊去狙雞

    1、車輛傷害

    車輛傷害指企業機動車輛在行駛中引起的人體墜落和物體倒塌、下落、擠壓傷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裝置提升、牽引車輛和車輛停駛時發生的事故。

    2、機械傷害

    主要指機械裝置運動(靜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與人體接觸引起的夾擊、碰撞、剪下、捲入、絞、碾、割、刺等形式的傷害。各類轉動機械的外露傳動部分(如齒輪、軸、履帶等)和往復運動部分都有可能對人體造成機械傷害。

    3、起重傷害

    起重傷害事故是指在日常起重作業中,脫鉤砸人,鋼絲繩斷裂抽人,移動吊物撞人,滑車砸人以及傾翻事故,墜落事故,提升裝置過捲揚事故,起重裝置誤觸高壓線或感應帶電體觸電等。

    4、觸電

    觸電是電擊傷的俗稱,通常是指人體直接觸及電源或高壓電經過空氣或其他導電介質傳遞電流透過人體時引起的組織損傷和功能障礙,重者發生心跳和呼吸驟停。超過1000V(伏)的高壓電還可引起灼傷。閃電損傷(雷擊)屬於高壓電損傷範疇。

    5、火災

    火災(huǒzāi)是指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災害性燃燒現象。在各種災害中,火災是最經常、最普遍地威脅公眾安全和社會發展的主要災害之一。

    人類能夠對火進行利用和控制,是文明進步的一個重要標誌。所以說人類使用火的歷史與同火災作鬥爭的歷史是相伴相生的,人們在用火的同時,不斷總結火災發生的規律,儘可能地減少火災及其對人類造成的危害。在遇到火災時人們需要安全、儘快的逃生。

  • 2 # 使用者6797196627760

    一、職工傷亡事故的傷害程度分類


    1、按傷害程度分:根據國家標準(gb/t15236-94),職工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分為:


    (1) 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輕傷的事故。


    (2) 重傷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傷無死亡的事故。


    (3)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經濟損失程度分:根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程度,事故通常分為:


    (1) 一般損失事故:一次損失1萬元以下的事故。


    (2)較大損失事故:一次損失1萬元或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損失事故:一次損失10萬元或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損失事故:一次損失100萬元或100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火災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勞動部、國家統計局聯合頒佈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將火災事故分為特大火災、重大火災和一般火災三類。


    1、特大火災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為特大火災: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5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2、重大火災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為重大火災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10人以上;受災3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一般火災事故:不具有前列兩項情形的燃燒事故,為一般火災。


    凡在火災和火災撲救過程中因燒、摔、砸、炸、窒息、中毒、觸電、高溫輻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員傷亡,列入火災人員傷亡統計範圍。其中死亡以火災發生後7天內死亡為限,傷殘統計標準按原勞動部的有關規定認定。火災損失分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兩項統計,具體計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凡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都為火災,所有火災不論損害大小,都應列入火災統計範圍。所有統計火災應包括下列火災:(1)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燃燒爆炸引起的火災;(2)破壞性試驗中引起非實驗體的燃燒;(3)機電裝置因內部故障導致外部明火燃燒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燒;(4)車輛、船舶、飛機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發生的燃燒(飛機因飛行事故而導致本身燃燒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燒。


    三、船舶交通事故分級標準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發布的第16號令船舶交通事故統計規則,船舶發生碰撞、擱淺、觸礁、觸損、浪損、風災、火災及其他造成財產和營業員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根據事故船舶的等級、死亡人數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將船舶交通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國務院釋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據公安部修訂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各類的標


    準如下: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五、 鐵路行車事故分類


    1987年12月10日鐵道部頒佈的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按照事故的性質、損失及對行車造成的影響,將行車事故分為重大事故、大事故、險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 重大事故


    1、客運列車發生衝突、脫軌、火災或爆炸,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構成重大事故:


    (1)人員死亡3人或死亡、重傷5人及其以上者;


    (2)機車中破1臺;


    (3)動車、客車中破1輛;


    (4)貨車大破1輛;


    (5)單線或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或影響本列車滿2小時。


    2、其他列車發生衝突、脫軌、火災或爆炸,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構成重大事故:


    (1)人員死亡3人或死亡、重傷5人及其以上者;


    (2)機車大破1臺或中破2臺;


    (3)動車、客車大破1輛或中破2輛;


    (4)貨車報廢1輛或大破4輛(大破2輛摺合報廢1輛);


    (5)單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並影響其他列車,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雙線行車完全中斷滿2小時。


    3、調車作業(包括機車車輛整備作業)發生衝突或脫軌,造成下列後果之一時,構成重大事故:

    (1)人員死亡3人或死亡、重傷5人及其以上者;


    (2)機車大破1臺;


    (3)動車、客車報廢1輛;


    (4)貨車報廢3輛;


    (5)單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並影響其他列車,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雙線行車完全中斷滿2小時。


    4、由於鐵路技術裝置、其他臨時裝置破損或貨物裝載不良,致使鐵路技術裝置破損,造成2款各項後果之一時,構成重大事故。

    (二) 大事故

    1、客運列車發生衝突、脫軌、火災或爆炸,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構成大事故:

    (1)人員死亡1人或重傷2人及其以上者;

    (2)中途摘車或貨車中破1輛;

    (3)重型軌道車報廢;

    (4)單線或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1小時,或影響本列車滿1小時;

    (5)報廢鋼軌200米及其以上或鋼筋混凝土軌枕500根及其以上。

    2、其他列車發生衝突、脫軌、火災或爆炸,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構成大事故:


    (1)人員死亡1人或重傷2人及其以上者;

    (2)機車中破1臺;

    (3)動車、客車中破1輛;

    (4)貨車大破1輛或中破2輛;

    (5)重型軌道車報廢;

    (6)單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瓶影響其他列車,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雙線行車完全中斷滿1小時;

    (7)報廢鋼軌200米及其以上或鋼筋混凝土軌枕500根及其以上。

    3、調車作業(包括機車車輛整備作業)發生衝突或脫軌,造成下列後果之一時,構成大事故:

    (1)人員死亡1人或重傷2人及其以上者;

    (2)機車中破1臺;

    (3)動車、客車大破1輛或中破2輛;

    (4)貨車報廢1 輛或大破2輛;

    (5)重型軌道車報廢;

    (6)單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並影響其他列車,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雙線行車完全中斷滿1小時;

    (7)報廢鋼軌200米及其以上或鋼筋混凝土軌枕500根及其以上。

    4、由於鐵路技術裝置、其他臨時裝置破損或貨物裝載不良,致使鐵路技術裝置破損,造成(2)款各項後果之一時,構成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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