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SirJanzen

    無論殺人犯或者其他更嚴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辯護是巜刑訴法》賦予的訴訟權利,任何人無權剝奪。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嫌疑人,如果自己沒有委託辯護人,司法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派辯護人。律師依法履行職務怎麼會有“負罪感”呢?恰恰相反,如果援助律師因為收費低(九十年代山東50 元,法院給錢)拒絕辯護才有負罪感。二戰後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東京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甲級戰犯,都犯有反人類罪行,比故意殺人罪重多了,每個被告人都可以自行辯護和請律師辯護。只有獨裁專制的封建制度,才不允許辯護。

  • 2 # 天天向上up999

    為什麼要有負罪感?!!這工作不過就是一個商業行為,拿錢辦事而已,很多人總是給律師職業套一個維護正義的光環,然後就說律師應該怎麼怎麼樣的,應該拒絕給罪犯服務什麼的,拒絕了,你給他開工資麼?再說了,律師從來從來都不是用來維護正義的好不好??!!就是一個收錢提供法律服務的職業而已!!法院才是維護正義的地方,人民才是監督法院維護正義的力量,不是律師,也不是媒體,是人民!!!

  • 3 # 寒凇落

    關於這個問題,我在做律師的頭幾年確實有糾結過。

    但是案子做的多了,也就釋然了。

    不是說對負罪感釋然了,而是一個人有沒有罪,應不應該承擔責任,至少在法院這個層級,是要按照法律來決定的。

    這個過程中,民事案件原被告之間、刑事案件控辯方之間其實都是在向法院提供一定程度的事實。法院經過考慮,再採信一定程度的事實,結合相應的法律,作出相應的判決。

    這個過程有沒有冤案,當然有。但相比較之下,很少。

    迴歸正題:

    如果,一個人,精神正常,家庭美滿,子孫環繞,他就是想殺人而且殺了人,全世界都知道,依法辯護,不應該有負罪感。因為幾乎不會讓他逃脫責任。這只是律師的工作。

    如果,一個人,精神病,完全不能控制自己,殺了人,依法辯護,也不應該有負罪感。因為法律也會對其責任進行明確認定。這也只是律師的工作。

    兩種極端之間,律師依法辯護,並根據情節儘可能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就不應該有負罪感。

    人間之事,本就左左右右,說不清楚。好在有法律,律師只是工作。

    但是,如果一個人窮凶極惡,無惡不作,殺人為生。律師一直幫他逃避法律制裁,就應該有負罪感。

    因為除了法律,律師還應該堅守良知。

  • 4 # 實灬諾

    律師為“殺人犯”辯護不應該有負罪感,他的工作就是為自己的當事人爭取“利益”最大化,僅此而已。

    犯罪嫌疑人有沒有罪法律說了算

    但凡有點法律常識的都知道,即使一個人在光天化日眾目睽睽的情況下殺了人,嚴格來說,他依然不是罪犯,而稱之為犯罪嫌疑人。

    因為按照法律來講,一個人是否有罪,犯了什麼罪,只有通過人民法院的審判才能確定。

    從這點來說,題目所說“為殺人犯辯護”存在瑕疵,因為從嚴格意義來說,在未經法院審判的情況下,不能稱之為殺人犯。

    所以,律師的存在就有了他存在的意義,為的就是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拋開主觀情緒,客觀去看待的話,律師的存在也是很有必要的。

    比如說著名的崑山“龍哥”反殺案,於某某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時候,正當防衛將“龍哥”劉某某殺死,最終法院判定於某某無罪,即使他是一個“殺人犯”。

    在這當中,律師就起到了關鍵作用。

    總之一句話,在法院判決之前,所謂的“殺人犯”只是犯罪嫌疑人,他還擁有一些基本權利,這就包括為自己尋找律師辯護的權利。

    不談飛行員,單獨說說醫務兵的問題,為什麼醫務兵會受到特殊照顧呢?這源於他們的職責,他們的任務就是救治傷兵,甚至於會救治敵方受傷的士兵。

    因為在他們眼中,只有病人的區別,沒有敵我之分。

    律師也是差不多的樣子,在他們接手的案件中,只存在當事人的區別,沒有“有罪”和“無罪”之分。

    一個律師,必須要拋開個人的主觀情緒,才能做好本職工作,才能更好的為當事人服務。一旦摻雜了個人主觀情緒,可以說就不是一個好律師。

    現實中不是這樣的,面對一些證據確鑿,已經形成完整證據鏈的案件,縱使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巧舌如簧,大概率也救不了他。

    案件的定性和審判,歸根結底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的辯護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前提是有事實作為基礎,並且有法可依。

    所以,律師即使為“殺人犯”辯護,也無需心存負罪感。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成熟男人喜歡什麼樣的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