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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幹部差旅費管理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鄉村三職幹部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參照《梨園鄉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經黨委會研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鄉各村在職三職幹部。村幹部出差原則上應填制公務出差審批表經聯村幹部稽核。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區域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

    第四條 差旅費標準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專案的原則制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交通補助費

    第五條 區域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乘坐飛機、輪船、火車、汽車(不包括出租小汽車)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因工作到縣城外的市級、省級等地方出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按票據實報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六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七條 村幹部出差,因工作需要確需住宿的,經分管財務領導批准後,在限額內憑票據實報銷。縣城住宿標準為50元/人/天。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八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村三職幹部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償費用。

    第九條 村三職幹部到縣城出差伙食補助為60元/天,公雜費25元/天(含交通費),出差人員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乾使用。

    第五章 電話通訊補助費

    第十條 村三職幹部電話通訊補貼標準每月80元/月,組幹部及其他三職50元/月,在限額內憑正式票據實報銷。

    第六章 鄉內會議伙食補助費

    第十一條 村組幹部參加鄉內會議誤餐生活補貼標準15元/天。

    第七章 報銷管理

    第十二條 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稽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出差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村幹部出差原則上應填制公務出差審批表。出差人員在出差後及時填制差旅費報銷單由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會籤後經聯村領導稽核,分管財務領導審批後到財政所報賬。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

    第十四條 區域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籤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內憑發票據實報銷,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伙食補助費按規定的出差目的地標準包乾使用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的目的地標準包乾使用報銷。

    第十四條 三職幹部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須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船)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差旅費報銷每月一次。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本辦法從2015年7月1日執行。

    第二章交通補助費

    第五條 區域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乘坐飛機、輪船、火車、汽車(不包括出租小汽車)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因工作到縣城外的市級、省級等地方出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按票據實報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六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七條 村幹部出差,因工作需要確需住宿的,經分管財務領導批准後,在限額內憑票據實報銷。縣城住宿標準為50元/人/天。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八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村三職幹部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償費用。

    第九條 村三職幹部到縣城出差伙食補助為60元/天,公雜費25元/天(含交通費),出差人員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乾使用。

    第五章 電話通訊補助費

    第十條 村三職幹部電話通訊補貼標準每月80元/月,組幹部及其他三職50元/月,在限額內憑正式票據實報銷。

    第六章 鄉內會議伙食補助費

    第十一條 村組幹部參加鄉內會議誤餐生活補貼標準15元/天。

    第七章 報銷管理

    第十二條 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稽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出差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村幹部出差原則上應填制公務出差審批表。出差人員在出差後及時填制差旅費報銷單由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會籤後經聯村領導稽核,分管財務領導審批後到財政所報賬。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

    第十四條 區域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籤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內憑發票據實報銷,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伙食補助費按規定的出差目的地標準包乾使用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的目的地標準包乾使用報銷。

    第十四條 三職幹部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須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船)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差旅費報銷每月一次。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本辦法從2015年7月1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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