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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律者嘵木

    一、單位將聘用人員交給勞務派遣公司,這是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主體的行為,意味著要與自己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求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這種情況需要經過員工本人的同意,如果沒有經過同意,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二、將員工透過勞務派遣的方式聘用是受到限制的。

    第一,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二,勞務派遣公司應當與被派遣的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第三,透過勞務派遣的員工數量不得超過本單位用工總量的10%,也就是說全部員工透過勞務派遣肯定是行不通的。

  • 2 # 楊律說法

    大家聽說過逆向勞務派遣嗎?

    簡單來說,單位把原本屬於自己的員工,交由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進行管理的行為就屬於逆向勞務派遣。下文詳細探討一下上面的相關問題。

    如果單位把原本屬於的員工交給勞務派遣公司來管理,單位一般需要怎麼操作?

    首先,單位要先與自己的員工先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因為單位本來與自己的員工存在勞動關係,由單位自己發放工資,繳納社保。如果單位要把自己的員工交給勞務派遣公司來管理,就需要到人社局給單位員工做減員,並停繳社保。而停繳社保的前提需要向社保局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所以,單位需先與自己的員工先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單位的這一行為屬於單位單方解除或終止合同的行為。

    其次,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這主要要看員工的態度。

    1、如果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雙方同意終止,那麼單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單位與員工協商不成,勞動者不同意終止,那麼單位的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在此種情形下,單位是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金的。經濟賠償金為補償金的2倍。

    所以,單位如果想把自己的員工交給勞務派遣公司來管理,即使工資待遇都不變,也是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經濟賠償金的

    最後,單位這麼做,會存在哪些風險?

    單位把原本屬於自己的員工交由第三方來管理,有可能構成逆向勞務派遣。意思就是:雖然單位向派遣單位支付了相應的管理費,由派遣單位接手原本屬於自己的員工,但最終的結果仍然是:單位與這些員工存在勞動關係,因為員工原本就是與你們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將自己的員工交由第三方來管理,是為了規避相應的法律風險,轉嫁責任,在這一情況下,勞動者仍然與你們存在勞動關係。所以,單位很有可能得不償失!既向派遣單位支付了管理費,但勞動者還是與你們存在勞動關係,還得承擔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綜上,單位如果想把自己單位的人員交給勞務派遣公司來管理,一定要三思而行啊!

  • 3 # 冰川子愛

    題主問題應該沒有寫清楚,大概是要問需要制定聘用人員補償金嗎?

    按照這個問題來回答。因為所聘用的人員是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與公司,也就是甲方沒有。勞動合同這種勞動用工方式在法律層面也是被認可的,也是被保護的,而被保護的是甲方的風險規避。

    也就是說甲方之所以把勞動關係掛到派遣公司去,就是不想自己承擔用工風險及工傷。

    所以即使你在甲方工作10年20年,但只要勞動關係是和派遣公司簽訂的,那麼公司不用你時,是拿不到補償金,除非你和派遣公司來溝通補償金的問題。

  • 4 # 朋也

    單位既然要把人員交給勞務派遣,就一定需要拿錢來解決。

    其實這裡主要也是看員工的個人意見,如果你不爭取,單位是不可能主動給你錢的,因為辦的這個事,目的就是為了規避風險,降低用人成本,所以說理論來講,用人單位需要先跟員工溝通,再商量錢的,但是實際上壓根就沒有這個環節。

    大多數的情況都是直接把員工叫過來,合同重新籤一下就完事了,人家是不可能跟你說別的,更別提錢。嚴格來說,這件事需要員工的主觀意願,如果願意,無論和單位的合同是否到期,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用人單位是要拿一些補償金的。

    如果員工不願意,還強制性實行的話,那就涉及到公司違反法律的問題了,是需要拿賠償金的。

    還是那句話,這只是理想狀態下,實際上維權非常艱難。

    就像題主說的,工資待遇都不會變,就很少會有人在乎那麼多,甚至會有人覺得這沒什麼區別,等到真正出問題的時候才發現差別,到時候已經晚了,所以說吧,這種事遇到了,要麼認倒黴,要麼趁著還能動就另謀高就,很麻煩,也很噁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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