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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律師說

    剛好最近對這個問題有一些思考。

    前段時間看了電影《烈日灼心》,裡面的一段臺詞,很能表達我的觀點:

    我很喜歡法律。我認為法律是人類發明過的最好的東西。

    你知道什麼是人嗎?在我眼裡,人是神性和動物性的總和。就是它有你想象不到的好,更有你想象不到的惡,沒有對錯,這就是人。所以說,法律特別可愛。它不管你能好到哪兒,就限制你不能惡到沒邊兒。它清楚每個人心裡都有那麼點髒事兒,想想可以,但做出來不行。

    法律更像人性的低保,是一種強制性的修養。它不像宗教要求你眼高手低,就踏踏實實的告訴你,至少應該是什麼樣兒。又講人情,又殘酷無情。

    情理社會的本質是對人性本善的肯定。可事實是如此嗎?就像上面所說“人是神性和動物性的總和,就是它有你想象不到的好,更有你想象不到的惡”。我更相信,人是動物性佔多數,喜怒哀樂,貪嗔痴可以涵蓋我們的一生。而尤其是接觸了法律這行,見到了太多的惡,幾歲十多歲的殺人犯,年過半百的殺人犯,這些就是人性的惡。

    有一種小鳥,剛出生的會把還在蛋殼裡面的兄妹擠出鳥窩,來爭取母親更多的哺育。為了自己的生存而不擇手段這是動物的本性。所以,說人性本惡不為過。

    道德是人性的最高標準,而法律則算是最低底線。法理社會是給普通人更多平等的機會。

  • 2 # 橫眉冷對社會

    法理社會可以促進社會公平公正,而情理社會凡事都有偏頗,人類是從動物進化而來,所以總帶有動物性格,而動物本身是帶有貪婪與私心。一個社會如果沒有法律約束,靠人情來運轉,那必定會產生權力尋租,人們可以透過金錢轉化為人情去疏通各種關係來完成任何事情。比如社會資源分配,一個專案不是透過法律途徑公開投標獲得,而是靠人情關係暗箱操作來完成。中國是個人情很重的社會,所以辦每件事都非常困難,人們不得不透過人情手段來解決每一件事。而在西方國家,辦每一件事都有明文規定,只要符合法律,所以對人人平等,這就總結出一個社會,必須透過法律約束、法理支撐,那麼社會執行才會正常。

  • 3 # 另格有經

    法理和情理,首先要對人有一個確切的概念,沒弄明白人是什麼,法理和情理都是無根之草木,不值一提。

    剛才看見一位律師把人定為“神性和動物性的總和”我既不知道他的出處,也不知道他是怎樣歸納總結出來的。我知道書上說,"人具有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但沒說人與動物有什麼區別。

    那麼人與動物區別在於什麼?西方人認為人區別的標誌是理性和創造能力。我思考一下,這種觀點是不對的。豹子一口咬定羚羊的喉管,牠是有理性的;猴子抓著果兒往石頭上砸開來吃,這不是理性行為嗎?鳥兒築鳥巢,連我也織不成能抗颱風的巢穴呀!這難道不是創造力嗎?

    我看了周有光先生說的"人與動物的區別在於人會創造文字,使用文字。"我想這才是對呀!動物是不會創造文字和使用文字的。既然人是使用文字,語言,使人類社會進步 、發展,卻又受到人的動物性一面的制約,而沒有動物性的一面又會受到制約,碰到這一對矛盾時,才會探討倫理道德和法律法規的兩大治理方式。自古以來,有多少大家們和普通百姓都在探索法法、情(人)治兩者誰好誰壞,至今仍未終結。

    我來表示自己的觀點:法治和情治是人類社會管理體制中不可或缺的兩種方式,會隨著科技發展,兩種方式都會改變。以文字區別於動物的人類,會更加深入探討和研究宇宙和人類本身的同時,法治和情治也將在不同的時代和不同文明之間發揮管理效能。一家之言,請求批評!我認為批評能明是是非,批判發展的動力,否定是創新的搖籃。

  • 4 # 白雪姐姐

    首先肯定這個問題的提出很好,到底是法理社會還是情理社會好?之前人們常說的一句話就是: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

    可是經過長期的社會實踐發現此話有時根本就行不通,一些事情你雖然有理,但是在法律面前卻顯得那麼的無能為力。那麼明明覺得很有道理的事情,在法律面前為什麼顯得如此之蒼白,如此之無奈呢?

    即便明明是在情理之中的事情,可是在法律面前為什麼卻偏偏又是那麼的站不住腳,那麼的格格不入呢?問題究竟是出現在哪裡。到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還是有理就該走遍天下呢,二者應取其誰。

    這個問題從目前看,還真的是應該很好的研究處理,分析解決了。

    也就是說:法本不應該與情理相矛盾的。法應該是:即符合於社會,又要符合於規則,同時還要符合於民意,這樣的[三管齊下]才為周全,才為好法。

    也只有如此之法,才更有說服力,才更有審判力,才更容易被百姓所接受,所認可,所擁護,所愛戴。

  • 5 # 農夫專行業

    情理社會與法理社會同步執行合乎中國國情,央央五千年的中華民族從奴隸制到封建制皆都如此,但無規無鉅難成方園,在規章制度,法律,法規中一系列條款,就及有情理,更含約束。所以法,情同根,同源。

  • 6 # 極樂小僧

    阿彌陀佛,感謝邀請。山人對這個問題是這麼認為的:社會治理的最高水平,是無為而治,是人們高度自律的社會狀態。當然,目前看來,這只是一種理想。法治,是人們道德水平還未達到嚴以自律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措施,目的是規範人們的行為,達到一種相對理想的狀態。下面,我們不妨看一下華人民大學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的論斷:

    在研究、討論民事案件的時候,經常遇到情理和法理的問題。法學家和法官分析民事糾紛案件,當然是運用法理進行分析,提出符合法律規則的意見。那些沒有學習過民法,或者沒有系統地學習過民法的人,面對民事案件也能夠滔滔不絕,說上很多自己對案件的看法,而且經常說得頭頭是道,與法理沒有原則的衝突。因此他們就說,哈哈!民法也不過如此,懂得情理的,就能夠懂得民法的法理。

    真是這樣嗎?非也。之所以不懂民法法理的人,面對民事案件也能夠說三道四並且不太離譜,是因為民法法理的基礎是情理;可是,法理又不單單是情理,法理有時候超越情理,那是為了平衡民事主體的民事利益,兩害相衡取其輕,兩利相衡取其重,為了多數人的利益和社會的利益,不得不犧牲少數人的利益,作出可能不合“情理”的規定。例如,對某項財產本不享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但是他處分這項財產,只要受讓人善意且無過失,就可以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在該財產的真正所有人的立場上觀察,這是絕對不符合情理的。可是它卻符合法理,這就是民法為了保護交易的動態安全,而設立的善意取得制度。在這樣的情形下,也就是所謂的法理密集型的民事案件中,僅僅懂得情理而不懂法理的話,大概就不行了。因為用一般的情理來衡量這樣的案件,來分析這樣的案件,沒有辦法透徹地認識它、理解它,沒有辦法作出正確的分析和處理。這也是為什麼民法要進行專門學習,進行系統訓練的緣由。

    法理和情理的關係究竟怎樣,並不都是清楚的。依我所見,應當是這樣的:

    首先,情理是大眾的普遍感情,法理是法學家理性思考的結晶。情理產生於大眾,是大眾情感的集中體現,因此,情理體現的是大眾的心理,是人民的智慧;法理不是大眾的情感,而是法學家經過冷靜、理性的思考而創造出來的符合法律邏輯的理論結晶,它不是一般的理論,而是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學說。

    其次,情理是群眾論事論理、論是論非的標準,法理是創造法律規則的邏輯基礎。在發生糾紛的時候,在處理人民之間的關係的時候,大眾“心中有桿秤”,憑藉情理而進行是非評斷,違反情理,他們就會認為不當,符合情理,他們就會認為理所當然;而法理出自於法學家,出自於對情理的創造性歸納總結,基於法理創造法律規則,使之符合法律邏輯。

    最後,情理是法理的基礎,法理是情理的昇華。說到底,法理還是基於情理而產生,情理透過法理而昇華。法理離不開情理,情理也不能脫離法理。情理和法理既相對立,又相統一,既有所區別,又相依相伴,緊密相隨。這就是法理和情理的關係。

    現在要說到人們特別是法律人士以及執掌法律的人士應當怎樣對待法理和情理的問題了。

    不懂法理而僅僅知道一些情理的法律人士,應當很好地學習法理,系統地掌握法理,因為僅僅知道一些情理,並不能掌握法律的基本規則,其實也就是不能掌握情理的精華和真諦。憑藉一般的情理,沒有辦法正確斷案。黨政首長在執掌政法大權的時候,千萬不能輕易依照自己的感覺對案件發表意見,也不能認為自己憑藉情理也分析對了一些案件,就輕率地認為法理也不過如此。如果僅僅憑藉情理就對案件的處理指手畫腳,甚至搞“強制命令”,指定法官必須遵守和執行,那就要出問題了。

    掌握和精通法理的人士,也不能忽略情理。法理無非是情理的總結和昇華,情理就是法理存在的基礎。“法律無非人情”,一句話就說到了點子上。很有一些法學家或者法官以及其他法律人士,鑽法理鑽到極端,輕視情理,放棄情理,這就是那些“無情”的法官或者法律人士。鐵面無私、鐵面無情都不是說這樣的法官的。斷案講究情理,是要講究符合全體人民的情理,是普遍的情理,當然不是個別的情理。研究法律,也不能脫離人情和社情,脫離一般的情理而走向極端。就是這樣的情理,法官和法學家要多懂一些,作為研究法理和適用法律的基礎和靈性,法律才能夠成為代表最廣大人民利益的“活”的思想和“死”的規則,法學家和法官也才能夠成為人民的法律代言人和裁斷者。

    (作者為華人民大學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

  • 7 # 常活常新

    我認為,情理社會是建立在法理社會之上的

    1.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一個國家的建設必然需要法律的維護與約束,公民知法而守法,公平正義無處不在,這才是法理社會所理想的狀態

    2.中國的人情關係就像一個巨大的蜘蛛網,互相交織,彼此連線,人情味這個東西就變得尤為重要,老人摔倒幫不幫忙,少年偷竊犯法該不該原諒,校園暴力事件應該怎樣看待,這些發生在我們身邊真真切切的事情,我們該怎麼去解決

    3.所有的人情關係,公德道德事件都應該建立在法制的基礎上,有了法律的保障,老人摔倒在地,就不會無人問津,少年偷竊就不會成癮,校園暴力就不會事故頻發,我們不該利用道德綁架來支配每一個人

    4.所以,我想說的是,有了法制基礎的保障,中國的情理關係才可能不會變質,與人為善,就是與己為善,關愛老人和兒童,必須要有法律的保障,不可盲目,盲從,盲聽以上僅為個人觀點!!!

  • 8 # 兮兮說事兒

    其實,西方的哲學家也注意到了道德的作用。比如德國哲學家康德,他的第二本書叫《實踐理性批判》就是探討人類道德的。他認為,人的內心應該建立一種道德律,規定某些事是必須不能做的。

    但是,後來的事實證明,道德這個玩意是沒有辦法同化所有人的,畢竟人是利益的動物。人們為了賺錢,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可以不擇手段,你在用聖人那些話教育他,他都無動於衷,“我身後哪管它洪水滔天”,這是很多人樂意說的。

    因此就要用法律限定一些行為。道德問題,是為人制定最高的界限,而法律則是劃定人們的底線。只要法律沒有嚴格規定的事,都是你可以做的。

    回到這個問題上來,人情社會當人事人們理想的狀態,人人之間彼此講情,人人奉獻自己的一點愛,世界的確能變成美好的人間。但是,現實卻很難達到這個狀態。

    有人說,以前的中國不是人情社會麼?的確如此,但是以前人的生活圈子小。有些人一輩子生活在村子裡,接觸的人都是自己相熟的人,甚至還是親戚關係。如果你不講人情,你就會變成眾矢之的,大家都不願意和你交往,你就沒有辦法生活下去。

    可是,現代社會,人口眾多,遷徙頻繁,一個城市裡有幾千萬人,很多人你一生也許只會在路上擦肩而過一次。那麼,很多人就沒有人情社會時期的擔憂。所以,現代社會還是應該以法理為主,但應該引導大眾,提高大家的素質,為建立人情社會而努力。

  • 9 # 小明151454527

    首先,華人大多沒有民主法制觀念,甚至是內心牴觸的。從提問者和網友的回答來看,大多數華人是把“法理”和“情理”對立起來的。也許這就是華人的親身真實感受吧。

    然而,正常的法理又何嘗不是透過情理而建立的呢,正常的情理又怎會拒絕法理?

    問題留在這裡,大家思考吧。我覺得14億人裡面清醒的不會超過一千萬。

  • 10 # 尋夢人140530094

    是法理社會好還是情理社會好?在弄清這個問題前,首先得弄清楚法理與情理這兩個詞的真正含義,什麼是法理?簡單說就是各項法律法規制定和存在的理由,那麼又以什麼為依據為標準來衡量它是否應該存在呢?它存在的實際意義又是什麼呢?這就關係到一個情理,再來看看什麼是情理,這裡的“情”不應該是指感情或人情關係,而是指社會中人們生活中的實際情況,不虛構不妄想不強加,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能做的可以做到什麼程度,以此為依據和衡量作為標準制定有關法律法規。

    弄清這兩個詞的真正含義後,就不難理解法理與情理哪個更重要。個人認為不管是法理還是情理都應該以維護大眾實際利益為目的,以道德公平正義為基礎,法理應該是建立在情理的基礎上的,否則可能會脫離實際生活,失去真正意義。法律法規的制定首先要符合道德,符合實情,人人平等,能維護社會環境,維護社會發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能維護社會安定和諧,否則法律法規的存在也會失去它的真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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