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使用者2452279024748
-
2 # 散落漫天回憶的難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髮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下同)。
第三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電力企業應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應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對電力設施的保護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 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保護電力設施的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制定的規章的貫徹執行;
(二)開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及沿電力線路各單位,建立群眾護線組織並健全責任制;
(四)會同當地公安部門,負責所轄地區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七條 各級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 [2]
第二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範圍和保護區
第八條 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保護範圍:
(一)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
(二)發電廠、變電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儲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樑、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水力發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間的通訊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九條 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範圍:
(一)架空電力線路:杆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樑,標誌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二)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入孔、標石、水線標誌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四)電力排程設施:電力排程場所、電力排程通訊設施、電網排程自動化設施、電網執行控制設施。
第十條 電力線路保護區: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並垂直於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於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於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後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後距建築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米),江河電纜一般不小於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於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2]
第三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十一條 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應採取以下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界上,應設立標誌,並標明保護區的寬度和保護規定;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區段,應設立標誌,並標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
(三)地下電纜鋪設後,應設立永久性標誌,並將地下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四)水底電纜敷設後,應設立永久性標誌,並將水底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作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行為:
(一)闖入發電廠、變電站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移動、損害標誌物;
(二)危及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執行;
(三)影響專用鐵路、公路、橋樑、碼頭的使用;
(四)在用於水力發電的水庫內,進入距水工建築物300米區域內炸魚、捕魚、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築物安全的行為;
(五)其他危害發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回覆列表
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製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於1999年3月18日頒佈實施,共計二十二條。下文是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內容全文
第一條
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有、集體、外資、合資、個人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
第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所屬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包括: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發電企業)負責人組成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所轄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相應的電網經營企業,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日常工作。
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應當在有關電力線路沿線組織群眾護線,群眾護線組織成員由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發給護線證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管理部門可制定辦法,規定群眾護線組織形式、權利、義務、責行等。
第四條
電力企業必須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電力企業有權制止並可以勸其改正、責其恢復原狀、強行排除妨害,責令賠償損失、請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以及採取法律、法規或政府授權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條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是為了保證已建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執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電而必須設定的安全區域。在廠礦、城鎮、集鎮、村莊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風偏後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後距建築物的水平安全距離之和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築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六條
江河電纜保護區的寬度為:
(一)敷設於二級及以上航道時,為線路兩側各10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二)敷設於三級及以下航道時,為線路兩側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七條
地下電力電纜保護區的寬度為地下電力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75米所形成兩平行線內區域。
發電設施附屬的輸油、輸灰、輸水管線的保護區依本條規定確定。
在保護區內禁止使用機械掘土、種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興建建築物和構築物;不得堆放雜物或傾倒酸、鹼、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第八條
禁止在電力電纜溝內同時埋設其他管道。
未經電力企業同意,不準在地下電力電纜溝內埋設輸油、輸氣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透過時,有關單位應當協商,並採取安全措施,達成協議後方可施工。
第九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在下列地點設定安全標誌:
(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員活動頻繁的地區;
(三)車輛、機械頻繁穿越架空電力線路的地段;
(四)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平臺。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距電力設施範圍500米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爆破時,應當按國家頒發的有關爆破作業的法律法規,採取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並徵得當地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或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報經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推。
在規定範圍外進行的爆破作業必須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衝擊、擾亂髮電、供電企業的生產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動、損害生產場所的生產設施及標誌物。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距架空電力線路杆塔、拉線基礎外緣的下列範圍內進行取土、打樁、鑽探、開挖或傾倒酸、鹼、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的活動:
(一)35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杆塔、拉線周圍5米的區域:
(二)66千伏及以上電力線路杆塔、拉線周圍10米的區域。
在杆塔,拉線基礎的上述距離範圍外進行取土、堆物、打樁、鑽探、開挖活動時,必須遵守下列要求:
(一)預留出通往杆塔、拉線基礎供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響基礎的穩定,如可能引起基礎周圍土壤、砂石滑坡,進行上述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負責修築護坡加固;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十三條
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和供電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條
超過4米高度的車輛或機械透過架空電力線路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並經縣級以上的電力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對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的原有房屋,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當與產屋產權所有者協商搬遷,遷拆費不得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設計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增加杆塔高度、縮短檔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體高度或房屋周邊延伸出的物體長度必須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第十六條
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專案和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及其他工程之間發生妨礙時,按下述原則處理:
(一)新建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工程、專案需穿過林區時.應當按國家有關電力設計的規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內不得再種植樹木;對需砍伐的樹木由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按國家的規定辦理手續和付給樹木所有者一次性補償費用,井與其簽定不再在通道內種植樹木的協議。
(二)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專案、計劃已經當地城市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園林部門對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安全執行的樹木,應當負責修剪,並保持今後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三)根據城市綠化規劃的要求,必須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時,園林部門需與電力管理部門協商,徵得同意後,可種值低矮樹種,並由園林部門負責修剪以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四) 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風偏後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為:
電壓等級 最大風偏距離 最大垂直距離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O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樹木應當依法進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費用由樹木所有者負擔。
第十七條
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或規劃已建電力設施(或已經批准新建、改建、擴建、規劃的電力設施)兩側的新建建築物時,應當會同當地電力管理部門審查後批准。
第十八條
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電力企業對已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新種植或自然生任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應當予以砍伐,並不予支付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植被恢復費等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電力管理部門對檢舉、揭發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符合事實的單位或個人,給予2000元以下的獎勵;對同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進行鬥爭並防止事故發生的單位或個人,給予2000元以上的獎勵;對為保護電力設施與自然災害作鬥爭,成績突出或為維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根據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物質獎勵。
對維護、保護電力設施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除按以上規定給予物質獎勵外,還可由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各自的許可權給予表彰或榮譽獎勵。
第二十條
下列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損壞使用中的杆塔基礎的;
(二)損壞、拆卸、盜竊使用中或備用塔材、導線等電力設施的;
(三)拆卸、盜竊使用中或備用變壓器等電力裝置的。
破壞電力裝置、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下列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理:
(一)盜竊、哄搶庫存或者已廢棄停止使用的電力設施器材的;
(二)盜竊、哄搶尚未安裝完畢或尚未支付使用單位驗收的電力設施的。
(三)其他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電力管理部門為保護電力設施安全,對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法定程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釋出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