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育作為中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一個組成部分,關係著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牽動著千家萬戶的教育神經。中國在大力發展民辦教育的過程中,由於舊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部分制度規範缺失,一些社會資本借辦學之名攫取利益,損害了百姓權益,擾亂了中國民辦教育乃至整個教育體系的辦學秩序。
5月14日,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佈,該《條例》將於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作為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落地檔案,新《條例》對中國民辦教育事業發展在政策方面具有中長期指導意義,備受爭議的“公參民”“集團化辦學”“關聯交易”等將得到規範。
教育應公辦為主,民辦教育也要堅持公益性原則
新《條例》最大的亮點是強調民辦教育辦學也要堅持公益性原則。《條例》第四條規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公益性”,即民辦教育作為中國教育的一種辦學形式,也要惠民,不得與“辦人民滿意教育”的宗旨相背離,無論其所辦私立學校處於哪一級哪一類教育,概莫能外。
此規定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的進一步強化,即:民辦教育應該是公辦教育的有益補充,是為滿足百姓對個性化教育需求而提供的豐富多樣的教育選擇,在某種意義上,民辦教育應當是中國民生工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不是資本操控者逐利教育的手段和工具。
為了將堅持公益性原則落到實處,新《條例》做出一系列制度規定。進一步完善中國民辦學校的設立制度,嚴把入口關是實施的關鍵所在。新《條例》第八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國有企業、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 這意味著,國有義務教育資產不得再因逐利而流向民辦教育,那些以往佔著國家的地、用著公辦教師,卻挖著公辦教育牆角,破壞正常教育秩序,同時還要掏空百姓錢包的民辦教育行為不再有發展空間。這一規定清晰地表明國家“公辦為主”的辦學態度。
堵住治理漏洞,打破利益鏈條
新《條例》規定,“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教學活動,不得僅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辦學,並應當經其主管部門批准。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以管理費等方式取得或者變相取得辦學收益。”
這一規定在制度上打破了公私之間或顯或隱的利益鏈條,為維護正常的辦學秩序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也為地方教育治理提供了可遵循的法律依據。
該項規定未出臺之前,許多開發商為了賣樓盤而在樓盤所在小區辦私立名校分校,一些名校也因多種原因掛牌辦民校,破壞了地方教育生態。更有甚者,在有的地方,開發商賣光樓盤後,便將新建校“甩鍋”給地方教育局,當購房者發現開發商宣傳中的名師並沒有到位時為時已晚,地方教育局成為這些私立學校的“接盤俠”。新《條例》實質是維護了教育系統和百姓的合法權益,從源頭抓起,對辦學主體加以限制,是在制度設計上為地方政府和辦學者避開了辦學誤區。
為遏制民辦教育辦學主體“甩鍋”,也為限制部分不法教育管理者變相倒賣國有教育資產,新《條例》還增加了完善舉辦者變更機制方面的規定,包括: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議,但不得涉及學校的法人財產,不得影響學校發展,不得損害師生權益;現有民辦學校的舉辦者變更的,可以根據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與繼任舉辦者協議約定變更收益。
加強監管,將真正辦學者請進來,將圈錢逐利者趕出去
民辦教育作為中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一個組成部分,關係著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牽動著千家萬戶的教育神經。中國在大力發展民辦教育的過程中,由於舊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部分制度規範缺失,一些社會資本借辦學之名攫取利益,損害了百姓權益,擾亂了中國民辦教育乃至整個教育體系的辦學秩序。
5月14日,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佈,該《條例》將於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作為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落地檔案,新《條例》對中國民辦教育事業發展在政策方面具有中長期指導意義,備受爭議的“公參民”“集團化辦學”“關聯交易”等將得到規範。
教育應公辦為主,民辦教育也要堅持公益性原則
新《條例》最大的亮點是強調民辦教育辦學也要堅持公益性原則。《條例》第四條規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公益性”,即民辦教育作為中國教育的一種辦學形式,也要惠民,不得與“辦人民滿意教育”的宗旨相背離,無論其所辦私立學校處於哪一級哪一類教育,概莫能外。
此規定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的進一步強化,即:民辦教育應該是公辦教育的有益補充,是為滿足百姓對個性化教育需求而提供的豐富多樣的教育選擇,在某種意義上,民辦教育應當是中國民生工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不是資本操控者逐利教育的手段和工具。
為了將堅持公益性原則落到實處,新《條例》做出一系列制度規定。進一步完善中國民辦學校的設立制度,嚴把入口關是實施的關鍵所在。新《條例》第八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國有企業、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 這意味著,國有義務教育資產不得再因逐利而流向民辦教育,那些以往佔著國家的地、用著公辦教師,卻挖著公辦教育牆角,破壞正常教育秩序,同時還要掏空百姓錢包的民辦教育行為不再有發展空間。這一規定清晰地表明國家“公辦為主”的辦學態度。
堵住治理漏洞,打破利益鏈條
新《條例》規定,“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教學活動,不得僅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辦學,並應當經其主管部門批准。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以管理費等方式取得或者變相取得辦學收益。”
這一規定在制度上打破了公私之間或顯或隱的利益鏈條,為維護正常的辦學秩序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也為地方教育治理提供了可遵循的法律依據。
該項規定未出臺之前,許多開發商為了賣樓盤而在樓盤所在小區辦私立名校分校,一些名校也因多種原因掛牌辦民校,破壞了地方教育生態。更有甚者,在有的地方,開發商賣光樓盤後,便將新建校“甩鍋”給地方教育局,當購房者發現開發商宣傳中的名師並沒有到位時為時已晚,地方教育局成為這些私立學校的“接盤俠”。新《條例》實質是維護了教育系統和百姓的合法權益,從源頭抓起,對辦學主體加以限制,是在制度設計上為地方政府和辦學者避開了辦學誤區。
為遏制民辦教育辦學主體“甩鍋”,也為限制部分不法教育管理者變相倒賣國有教育資產,新《條例》還增加了完善舉辦者變更機制方面的規定,包括: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議,但不得涉及學校的法人財產,不得影響學校發展,不得損害師生權益;現有民辦學校的舉辦者變更的,可以根據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與繼任舉辦者協議約定變更收益。
加強監管,將真正辦學者請進來,將圈錢逐利者趕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