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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230564088918269

    外交關係屬於國家對外關係的範疇。

    國際法意義上的外交關係,主要是指國家為實現其對外政策,由外交機關透過訪問、談判、締結條約、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參加國際會議和國際組織等方式,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一種關係。

    此外,正在爭取獨立的民族和政府間國際組織在一定的條件下依上述方式在外交活動中形成的關係,也屬外交關係的範疇。

    外交關係有多種形式,主要有正式的外交關係、半外交關係、非正式外交關係和國民外交關係。

    正式的外交關係是以雙方互派常駐使節為主要特徵;半外交關係是以雙方互派的外交使節停留在代辦的級別上為主要特徵;非正式外交關係是指兩個尚未正式建交的國家直接進行外交談判,並互設某種聯絡機構;國民外交也稱為民間外交,其主要表現是兩國的個人或民間團體相互進行友好訪問的接觸,就國際問題和兩國關係的問題以及某些具體事務達成協議或簽定民間協定,發展國家間的外交關係。

    領事關係是指一國根據與他國達成的協議,相互在對方一定地區設立領事館和執行領事職務所形成的國家間的關係。

    二、國家外交機關和領事館國家外交機關是指一國與另一國或其他國際法主體保持與發展外交關係的各種機關。

    國家的外交機關可以大致分為國內的外交機關和駐國外的外交機關。

    國內的外交機關有:國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門。

    國家駐外的外交機關通常有兩大類,一類是常設的機關,如使館、國家派駐國際組織的代表團;另一類是臨時性的機關,如國家的特別使團和參加國際會議的代表團等。

    領事館是指根據國家間的協議,一國在另一國一定地點設立的,以便在該國一定區域內執行某種職務的機構。

    領事館分為總領事館、領事館、副領事館和領事代理處四級。

    領事館通常只就護僑、商業和航務等事務與所在國的地方當局交涉。

    三、外交特權和豁免為了對外交代表所代表的國家表示尊重,也是為了外交人員更好地行使其對外職權,駐在國給予使領館及其人員在駐在國享有一定的特殊權利、優惠待遇和其他豁免權。

    這些總稱為外交特權和豁免。

    外交特權和豁免包括使領館的特權與豁免、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

    1、使領館的特權與豁免。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的規定,使領館主要有以下的特權與豁免: (1)館舍不可侵犯;(2)使館檔案及檔案不得侵犯;(3)通訊自由;(4)免納捐稅、關稅;(5)使用國旗與國徽。

    2、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

    外交代表是指使館館長或使館外交人員。

    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主要有:(1)人身不得侵犯;寓所、文字、信件、財產不受侵犯; (2)司法管轄的豁免;(3)免納捐稅、關稅和免受查驗。

  • 2 # 使用者296423906397

    外交等級,即外交代表的等級。通常分為大使、公使和代辦3級。大使和公使是一國元首派往另一國元首的。代辦則是由一國外交部派往另一國外交部的。這3個等級的外交代表,除所受禮遇有所不同外,在其他方並無太大差別。至於領事,根據國際法和有關國際慣例,其特權和優遇與外交官有很大的不同,故不列入外交等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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