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水害防治制度
1、煤礦企業應當查明礦區和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編制中長期防治水計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並組織實施。
2、加強水文地質工作。搞清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根據礦井的具體條件,隨著採掘活動的進展,應調查和掌握以下情況: (1)觀測礦井的湧水量,水位動態及其季節性變化規律。(2)調查地表水體和積水區歷年最高和最低水位、匯水情況和疏水能力,對礦井的影響程度等。(3)蒐集歷年大氣降水資料,弄清水源分佈情況,礦井的排水量等,為綜合治水提供資料。(4)觀察研究地質構造的產狀要素,斷層破碎帶的寬度,充填寫物成份,膠接程度及力學性質,斷層兩盤的接觸關係,構造的分佈規律,以及斷裂在各含水層之間、地下水與地表水之間發生水力聯絡上所起的作用。(5)調查對礦井充水有影響的含水層的水文地質特徵及補給來源,為截源堵水提供必要的依據。(6)根據上述調查資料預計礦井正常和最大涌水量。
3、認真編制防治水規劃和計劃。礦井防治水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1)編制防治水規劃要切合實際,說明防治水工程的必要性和完成規劃專案的可行性,區域和礦井的水文地質概況及存在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搞清水文地質條件的補勘和防、疏、截、堵等工程專案,工程量、工期、重點裝置、預期效果、工程費用概算以及需要上級解決的問題等。(2)年度的防治水計劃。防治水計劃由礦行政領導和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在對本礦區的防治水工作進行研究,在摸清情況的基礎上由技術負責人進行編制。經企業主要領導審查批准後組織實施。(3)礦井的防治水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年度計劃內採掘地區的分佈情況;水文地質概況,預測可能透水的地段和分水平;分煤層的湧水量,防治水工程及工程量。制定探放水工程計劃及流水、避災路線等,所需材料、裝置、資金。(4)所有防治水專案都要落實到具體單位,明確責任人,並要定質量、定任務、定人員、制定安全措施,保質保量按期完成。
4、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要針對主要含水層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系統,進行地下水觀測、水害預測分析,並制定相應的“探、防、堵、截、排”等綜合防治措施。
5、每年在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地檢查。雨季對礦井有威脅時,應當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成立雨季巡視制度並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當暴雨威脅礦井安全時,必須立即停止生產,撤出井下全部人員,只有在確認暴雨隱患徹底消除後方能恢復生產。
6、相鄰礦井的分界處,必須按規定留足防水煤柱。嚴禁在各種防隔水煤柱中採掘。
7、井下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積水的井巷及採空區的積水範圍、標高和積水量,必須繪製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在水淹區域應標出探水線的位置。採煤和掘進到達探水線位置時,必須探水前進。
8、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陣雨後,應及時觀測井下水文變化情況,並向礦排程室報告。
9、水淹區積水面以下的煤岩層中的採掘工作,應在排除積水以後進行,如果無法排除積水,必須編制設計,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後方可進行。
10、在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岩石洞穴附近採掘時,必須執行上述第7條和第9條的規定。
11、開採水淹區域以下的廢棄防水煤柱,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審批。
12、採掘工作面或其它地點發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突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採取措施,立即報告礦排程室,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礦井水害防治制度
1、煤礦企業應當查明礦區和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編制中長期防治水計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並組織實施。
煤礦必須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並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上標出其井田位置、開採範圍、開採年限、積水情況。2、加強水文地質工作。搞清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根據礦井的具體條件,隨著採掘活動的進展,應調查和掌握以下情況: (1)觀測礦井的湧水量,水位動態及其季節性變化規律。(2)調查地表水體和積水區歷年最高和最低水位、匯水情況和疏水能力,對礦井的影響程度等。(3)蒐集歷年大氣降水資料,弄清水源分佈情況,礦井的排水量等,為綜合治水提供資料。(4)觀察研究地質構造的產狀要素,斷層破碎帶的寬度,充填寫物成份,膠接程度及力學性質,斷層兩盤的接觸關係,構造的分佈規律,以及斷裂在各含水層之間、地下水與地表水之間發生水力聯絡上所起的作用。(5)調查對礦井充水有影響的含水層的水文地質特徵及補給來源,為截源堵水提供必要的依據。(6)根據上述調查資料預計礦井正常和最大涌水量。
3、認真編制防治水規劃和計劃。礦井防治水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1)編制防治水規劃要切合實際,說明防治水工程的必要性和完成規劃專案的可行性,區域和礦井的水文地質概況及存在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搞清水文地質條件的補勘和防、疏、截、堵等工程專案,工程量、工期、重點裝置、預期效果、工程費用概算以及需要上級解決的問題等。(2)年度的防治水計劃。防治水計劃由礦行政領導和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在對本礦區的防治水工作進行研究,在摸清情況的基礎上由技術負責人進行編制。經企業主要領導審查批准後組織實施。(3)礦井的防治水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年度計劃內採掘地區的分佈情況;水文地質概況,預測可能透水的地段和分水平;分煤層的湧水量,防治水工程及工程量。制定探放水工程計劃及流水、避災路線等,所需材料、裝置、資金。(4)所有防治水專案都要落實到具體單位,明確責任人,並要定質量、定任務、定人員、制定安全措施,保質保量按期完成。
4、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要針對主要含水層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系統,進行地下水觀測、水害預測分析,並制定相應的“探、防、堵、截、排”等綜合防治措施。
5、每年在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地檢查。雨季對礦井有威脅時,應當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成立雨季巡視制度並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當暴雨威脅礦井安全時,必須立即停止生產,撤出井下全部人員,只有在確認暴雨隱患徹底消除後方能恢復生產。
6、相鄰礦井的分界處,必須按規定留足防水煤柱。嚴禁在各種防隔水煤柱中採掘。
7、井下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積水的井巷及採空區的積水範圍、標高和積水量,必須繪製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在水淹區域應標出探水線的位置。採煤和掘進到達探水線位置時,必須探水前進。
8、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陣雨後,應及時觀測井下水文變化情況,並向礦排程室報告。
9、水淹區積水面以下的煤岩層中的採掘工作,應在排除積水以後進行,如果無法排除積水,必須編制設計,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後方可進行。
10、在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岩石洞穴附近採掘時,必須執行上述第7條和第9條的規定。
11、開採水淹區域以下的廢棄防水煤柱,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審批。
12、採掘工作面或其它地點發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突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採取措施,立即報告礦排程室,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