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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土地論壇

    中國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上是有很多限制的,直到近兩年才慢慢放寬了其使用權的流轉,但是首先我們必須要知道的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流轉是有前提的:

    《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取得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及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或村莊、集鎮規劃。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落實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農用地轉用指標。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方式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可以分為初次流轉和再次流轉。

    所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初次流轉,是指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可以相分離”的原則,將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透過承包、土地使用權折價入股等形式,與所有權相脫離,有償或者無償地轉移或讓渡給其它單位和個人的行為。

    此時,土地是一種生產資料。

    所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再次流轉,是指已經從集體經濟組織那裡得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在法定使用期限或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之前,再以一定的形式,將該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再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

    此時,土地表現為一種資本或商品。

    在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出讓和出租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指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將一定年期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讓價款的行為。

    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出資),與他人合作、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視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是指集體土地所有者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作為出租人,將集體建設用地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2、轉讓和轉租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是指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租,是指承租人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次租賃的行為。

    3、抵押

    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是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轉移對集體建設用地的佔有,將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程式

    選擇不同的流轉方式,其流轉程式也會有所不一樣。

    1、出讓和出租程式

    (1)出讓和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簽訂書面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3)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或作價入股(出資)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應當持該幅土地的相關權屬證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或作價入股(出資)合同(包括其村民同意流轉的書面材料),按規定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和領取相關權屬證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給予辦理。

    (4)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用於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專案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式和辦法,透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

    (5)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權由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按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的約定處理。

    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與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協商,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繼續使用的,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2、轉讓和轉租程式

    (1)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2)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原受讓方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租的,轉租人應當繼續履行原出租合同。

    (3)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的年限為原土地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4)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持集體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和相關合同,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和領取相關權屬證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給予辦理。

    3、抵押程式

    (1)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併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2)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在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時,應當提供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書面材料。

    既然說到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這個話題,這裡就再補充一下結合目前最新農村土地新政策,中國集體建設用地可以用來幹什麼的問題。

    歸納起來,以下6種情形可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1、鄉鎮村公益事業、公共設施用地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經營性用地。這個本身就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一大用途。

    2、村民住宅

    不過從今年開始農村用地要申請得到審批,為了規範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宅基地審批會變得嚴格,避免隨便使用宅基地的現象出現。

    3、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

    4、以集體經濟組織為主體開發建設公租房、鄉村休閒旅遊養老等產業,或者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聯營與其他企業合作開發此類產業的。

    在日前印發的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方案》的通知中,北京、上海、瀋陽、南京、杭州、合肥、廈門、鄭州、武漢、廣州、佛山、肇慶、成都等13個城市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

    按照方案的描述,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的好處有三:

    (1)可以增加租賃住房供應,緩解住房供需矛盾,有助於構建購租並舉的住房體系,建立健全房地產平穩健康發展長效機制;

    (2)有助於拓展集體土地用途,拓寬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增收渠道;

    (3)有助於豐富農村土地管理實踐,促進集體土地最佳化配置和節約集約利用,加快城鎮化程序。

    除此之外,透過改革試點,在試點城市成功運營一批集體租賃住房專案,完善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規則,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成果,為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提供支撐。

    5、在33個農村“三塊地”改革試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用於商品住宅以外的經營性專案。

    6、返鄉下鄉創業人員,可依託自有和閒置農房院落髮展農家樂;也可透過租賃農房或與擁有合法宅基地、農房的當地農戶合作改建自住房。

    總的來說,如果你是想去農村創業的,那麼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這一塊可以說是趕上了好時機。但是各地實行的政策不一,具體的建議去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做詳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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