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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635059744298

    (一)具備下列條件者,可評定為農民技術員:

    1、具有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以上畢業學歷者;獲得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又稱“綠色證書”)者;初、高中畢業生,參加300學時以上系統地初等農業技術教育並取得結業證書,初中生須再經2年以上、高中畢業生須再經1年以上農業生產實踐,在基層農業技術推廣崗位上工作,初步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

    2、在科技人員指導下能進行群眾性的試驗、示範、推廣和進行生產第一線的技術操作工作,能解決試驗、示範、推廣和生產中的一般技術問題,正確記載和整理技術資料,並能進行分析和小結;

    3、在本專業崗位的技術工作實踐中成績明顯。

    (二)具備下列條件者,可評定或晉升為農民助理技師:

    1、能一般掌握運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技術知識及基本技能,結合當地的農業生產情況,承擔本專業的技術工作;

    2、能參與制定試驗、示範和技術工作的小型計劃,解決試驗、示範、推廣和農業生產中的一些技術問題,能撰寫工作小結;

    3、能向群眾傳授農業科學技術知識,進行技術示範、指導或一般的技術諮詢;

    4、取得農民技術員職稱4年以上,在本專業崗位的技術工作實踐中成績良好。

    (三)具備下列條件者,可評定或晉升為農民技師:

    1、具有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以上畢業的學歷,能運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結合當地農業生產情況,承擔並勝任本專業工作,有一定的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經驗;

    2、能解決試驗、示範、推廣和農業生產中某些技術難題,並能撰寫技術工作總結,可以指導農民助理技師開展技術工作;

    3、能配合農業科技人員因地制宜地推廣先進技術和科研成果,制定實施方案,並能對實施工作進行總結分析;

    4、取得農民助理技師5年以上,在本專業崗位的技術工作實踐中成績顯著。

    (四)具備下列條件者,可評定或晉升為農民高階技師:

    1、具有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以上畢業的學歷,能較熟練掌握和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獨立承擔本專業的技術工作;

    2、在生產實踐中具有開拓性,獲得過地區(市)級以上科技或推廣成果獎勵、表彰;

    3、瞭解本專業的科技動態,能倡導開展科學實驗,及時引進推廣先進技術,在提高農業生產水平、增加經濟效益等方面成績優異;

    4、能結合生產的實際情況制定推廣、示範的計劃,分析和解決技術工作中的某些重要問題,撰寫試驗、示範報告和技術工作總結。能指導農民技師開展技術工作;

    5、取得農民技師職稱5年以上。

    第六條 開展農民技術資格證書(“綠色證書”)制度試點工作的地區,凡不具有國家承認的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以上畢業學歷的農民(含農民技術人員),應首先取得已設專業的“綠色證書”後,方能申請評定和晉升農民技術人員職稱。

    第七條 少數確有特殊專長、有突出貢獻的農民技術人才,可不受學歷和工作時間的限制,直接破格晉升相應的技術職稱。

    第八條 全國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與晉升工作由農業部人事勞動司統一部署,由農業部教育司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設立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職稱評定與晉升工作。地(市)、縣成立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委員會。

    第九條 地(市)、縣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委員會一般由11~15人組成,其中具有中、高階職稱人員應占60%以上,並應有2~3名懂業務的行政領導參加,有條件的地方吸收2~3名技術水平較高的農民技術人員參加。評委會下設專業考評小組,各專業考評小組由3~7人組成。各專業考評小組成員一般應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

    第十條 農民技術人員技術職稱的評定或晉升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一條 申請授予技術職稱的農民技術人員,要填寫《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表》,並附有能反映本人水平、業績的有關材料。經基層單位推薦,分別參加各有關專業的考試、考核。

    第十二條 農民技師及其以下技術職稱,由各專業考評小組根據申報人員的考試、考核成績,提出考核評議意見後報縣評定委員會評定。農民高階技師由縣評定委員會推薦,地(市)評定委員會評審,並報省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領導小組稽核批准。

    第十三條 農民高階技師職稱證書由省級農業主管廳(局)簽發,農民技師及其以下技術職稱證書,由縣級人民政府簽發。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證書由農業部統一印製。

    第十四條 凡授予技術職稱的農民技術人員,由農業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要填寫技術人員登記卡,建立農民技術人員業務技術檔案(包括技術人員參加培訓、學習科目、時間、成績和獲獎情況等)。

    第十五條 對過去評定的農民技術人員職稱,按此規定的要求組織審查後,符合標準條件者,予以承認,納入農業部門統一管理,並頒發由農業部統一印製的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證書。

    第十六條 農業部門招聘的農民技術人員應具有相應技術職稱。已在現崗位工作的農民技術人員,如未達到本規定所要求的業務標準條件者,應按要求限期參加培訓,達到相應的要求。

    第十七條 獲得技術職稱的農民技術人員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國家需要,在招聘農業技術幹部時,應從有職稱的農民技術人員中遴選;

    (二)受聘在基層單位工作的農民技術人員,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享受技術津貼;

    (三)與生產單位或農戶簽訂有償的技術承包、技術指導、技術培訓和技術推廣合同;

    (四)應聘到外地傳授技術;

    (五)參加技術培訓、講座、技術交流或應邀參加有關學會、協會、研究會的學術會議;

    (六)獲得有關部門的學術、技術資料和提供的良種、農業機具裝置等;

    (七)參與農業專案開發和獲得貸款;

    (八)報考高、中等農業院校優先錄取。

    第十八條 獲得技術職稱的農民技術人員有以下義務:

    (一)努力完成農業部門佈置的技術推廣和試驗任務;

    (二)帶頭在自己承包或管理的土地、生產經營單位和鄉鎮農技推廣組織中,應用推廣先進技術;

    (三)向群眾傳授科學技術,帶領農民共同致富;

    (四)提出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評定或晉升農民技術人員技術職稱,必須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確保質量。對於在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對於營私舞弊和打擊農民技術人員的,應按照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於謊報成果、弄虛作假、騙取技術職稱的,應撤銷其騙取的技術職稱。

    第二十條 評定和晉升農民技術人員職稱工作,各地要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各地制定的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有關規定、辦法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農業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並報農業部備查。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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