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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3418113068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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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離2801
監護人的權利:
1、規定監護人有獲酬請求權;
2、規定監護人的辭任權或拒任權.
義務:
1、監護人的義務就是要保護被監護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
2、撫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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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這個使用者沒有不存在
殘疾人的法定扶養人必須對殘疾人履行扶養義務。
殘疾人的監護人必須履行監護職責,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殘疾人的親屬、監護人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禁止虐待和遺棄殘疾人。
殘疾人的監護人是指對殘疾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承擔監督和保護職責的人。通常作為殘疾人的監護人有兩種情況:第一、未成年殘疾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第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殘疾人的近親屬,如配偶、父母、子女是其法定監護人。精神病人或者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其為無完全民.
行為能力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對其危害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其法定監護人應以該精神病人或者智力殘疾人的財產或者監護人自己的財產,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且應當責令他的親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法律意見】
《民法通則》、《殘疾人保障法》都對監護人的資格、權利、義務及其與被監護人的關係作出了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2.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13.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設定監護人,適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一)、(二)、(三)項或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15.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6.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18.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9.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式進行審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九條 殘疾人的扶養人必須對殘疾人履行扶養義務。
殘疾人的監護人必須履行監護職責,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殘疾人的親屬、監護人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禁止對殘疾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殘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