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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13037813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這意味著就正式建立了勞動關係。一旦建立了勞動關係,勞動者是要受到法律保護的。

    但是隻要公司沒破產倒閉,生產經濟還在正常運轉,經濟效益還可以的話,用人單位是沒有理由辭退勞動者。

    至於用人(公司)單位因某種原因,變更法定代表(領導)人,屬正常現象,不能前屆領導走,新屆領導上任就辭退勞動者。就是因某種原因要辭退,也得要有辭退的充足理由,交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向勞動者發出辭退通知,依法辦理格式規範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告知勞動者,並依勞動法規規定,給勞動者予以經濟補償。

    以上所述,這就是用人單位在辭退勞動者有理無理,應履行正常辦事流程及法律程式之見能。

  • 2 # Excel江湖

    先協商;協商不成,保留辭退材料,並讓其開工作不飽和的證明,再申請仲裁。畢竟這只是領導單方面的說辭,你平時只需要按合同規定完成自己的工作職責即可。

  • 3 # 年藝

    1.要求公司補交自2015年到去年未籤勞動合同期間的社保等法定保險;2.要求公司雙倍賠償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 4 # 幸福囤

    用人單位工作量不飽和不是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法定理由,如果勞動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椐《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即勞動監察投訴或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5 # 麥望

    請參照以下操作:

    1、要求入職到去年簽訂合同期間的月份,按照雙倍補發工資;

    2、要求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你在本單位工作1年6個月,可以賠償兩個月工資;工作1年2個月,可以賠償1.5個月工資。

    這裡的工資,指的是你最近12個月全部收入的平均值。

    年限從入職開始(即使前面沒簽合同也算,因為勞動事實存在)。

    3、如果不答應,請向當地勞動管理部門提出仲裁申請,已經如此,沒有什麼感情而言,只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6 # 使用者3480002402

    如果進了公司公司幾年才籤勞動合同,那公司要給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的,勞動法有規定,公司招錄新員工的,必須在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的,員工有權利向公司從第二個月起到第十二個月雙倍工資,(最多十一個月)對於你的情況我建議:

    首先:可以再向公司要求給補十一個月的工資,時間從你進公司起第二個月算,當然了是基本工資,不包括你的提成什麼的。

    其次:公司超過一年沒有簽訂合同的,合同自動轉為不固定期勞動合同,意思就是隻要你不辭職,公司不能隨便辭退你(除非你觸犯公司制度要開除的,刑事犯罪的等)。

    最後:你說的公司理由:工作不飽和,我也是第一次聽說,如果不是你的原因,那公司確實要給你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是每一年補一個月,不足一年的補半個月。

  • 7 # 打聽生活

    首先可以確認的是,工作不飽和並不能作為辭退的理由。因為工作不飽和是公司原因造成的,原則上公司有權可以對工作進行調整分配。而公司並沒對工作進行分配的情況下就對你進行辭退,那麼可以分成下面連個部門來看。

    一、如果是公司和你協商一致,那麼就都好說,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個月支付。2015年年入職,現在是2019年過了一般,那麼基本上可以按照4.5個月來支付。

    二、如果是沒有協商一致,屬於公司單方面強行辭退的話,那麼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相當於經濟補償金的2倍。

    三、經濟補償金的月標準是按照你最近12個月應發工資的平均值來算,也就是扣除社保公積金等之前的工資。

    這種情況下,建議還是和公司協商吧,總是要來回幾個回合。

  • 8 # 社保偵探

    問:2015年入職,但是2018年才開始簽訂勞動合同,2019年公司又因為工作不飽和跟您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麼賠償?

    超老師答:

    首先,2015年入職,2018年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和你簽訂了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2018年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不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行為。

    注:除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之外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要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需要協商才可以。

    其次,公司因為工作不飽和原因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行為」。如果該崗位工作不飽和,可以給員工同薪酬調崗,而不是辭退。

    最後,違法解除勞動者,要補償「雙倍經濟補償金」,你從2015年入職,到2019年6月是4年6個月,超過6個月按一年計算,則您的經濟補償金為10個月,補償標準是解除前12個月工資總額的平均數。也就是說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8000元,則公司需要補償給你8萬元經濟補償金。

  • 9 # 廣州稅務張律師

    作為一個執業律師接觸過類似問題。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10 # 成成聊聊HR

    看你有提到是去年續簽勞動合同,我這裡就在多說一句,其實賠償金跟這個沒有什麼關係,只跟你在公司實際工作年限有關。

    公司新領導要辭退你,理由是工作不飽和。這個理由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顯然不成立,公司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2倍的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按半年計算,支付半個月工資。這裡我假設你是2015年1月1號入職截止到2019年6月。粗略計算大概是5*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你膽子再大一點,可以在要一個月的待通知金。(PS:我所說的工資,是指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應發工資,不是實發工資)

    綜上所述,你最多可以得到11月份的經濟補償金。怎麼拿到這筆錢,在你收到公司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後,可以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你公司所在地的勞動局申請仲裁。

  • 11 # JP健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有以下標準:

    (1)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公司沒有正當理由辭退員工

    如果公司老闆或人事口頭說要辭退你,你在沒有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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