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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馬閒評

    不應該去仲裁。

    你最好的處理方式是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合法的訴求。勞動監察部門一定會支援你的。

    比如: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有沒有交社保,有沒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你,有沒有經濟補償等。

    以上任何一條公司沒有做到,對公司都非常不利。

    公司讓你回去上班,也是公司為了規避以上的風險,你即使回去上班,公司也會找各種理由讓你自動辭職,你就被動了。

    所以,建議你看看上面給你說的,公司有什麼不合法的地方,準備好證據,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吧。

  • 2 # 朱高領zhgl

    主要看你是否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違反規章制度、勞動法、勞動合同等相關約定。到法庭上講的是證據,注意收集有利自己主張的證據。

  • 3 # 巨蜜食品

    1、題主因病假期間,沒通知其本人的情況下,重新招聘員工頂替題主;

    2、題主病癒後在工作群告知領導要上班,被告知已招到人,拒絕其再來上班;

    3、被拒後題主向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

    4、公司看到東窗事發,要賠錢,以曠工威脅,而又通知題主再去上班,這招是胡蘿蔔加大棒,軟硬兼施。

    歸納完題主的情況,我們接下來分析:

    1、透過題主描述是病假期被頂替,病假多久不得而知,但各省都病假期的工資,此工資是由按原工資依照各省病假折算支付的。

    2、勞動者病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病期工資請參照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和《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

    3、未出現長期病假或較長病假期,企業未經評估其是否可繼續從事原工作的情況,或不能從事原工作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行為已違反勞動合同法。題主有權維護自身合法權利,主張企業給予賠償,是正確和明智的選擇。

    4、威協和要求返崗,此行為只是緩兵之計,就算題主答應返崗,後續工作也會處處受阻,被大家排斥;這樣企業完全可以不用再留任何協商餘地,既然以提起仲裁,直接進行下去,更不要受到企業的甜言蜜語,當斷不斷必留後患。

    5、建議題主收集一切有利證據,找到充分證明企業存在違法辭退和逼迫其離職,或與企業溝通的記錄等等;在充分的證據,不怕企業耍賴。

    6、勞資雙方,互相理解、有效溝通、共創和諧,一旦雙方的天平失去平衡,最終導致的就是扯破臉皮對薄公堂,在此也奉勸隨著法制的健全,全員法律的意識提高,應改變傳統觀念。

  • 4 # 工作的敵人

    公司未在30天前通知辭退你,12月1日突然另招人代崗,你2日要求返崗,公司答覆已換人,拒絕你上崗,同日你申請仲裁。3日公司通知你上班並威協你說不來上班按曠工追究你責任!

    首先,你應儲存好12月2日公司不准你返崗的證據。

    你己訴諸仲裁庭,應把公司12月3日的做法視為公司要求庭外和解的做法,你有權拒絕庭外和解,堅持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時,再向法院起訴。

    仲裁庭也會主持雙方調解,但你不同意調解時,仲裁庭不再調解,直接仲裁。

    公司辭退你後,你在該公司工作的時間,每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補半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補償一個月工資。

    公司未與你訂立書面用工勞動合同的,公司必須加倍支付你的勞動工資。

    仲裁階段的誤工工資,由公司補償。

    以上意見,供參考。

  • 5 # 寶雞律師廉利為

    我來告訴你:公司的套路在哪裡?

    第一,公司拒絕你上班,這個時候公司涉嫌非法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和第4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非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再加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還需支付一個月的工資,那就是通常所說的2N+1。

    第二,要告訴你2N+1這裡的N指的是什麼?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本人工資,工作N年就支付N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不到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到6個月的按0.5計算。這裡的叫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這裡的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則按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雙倍支付賠償金。按照你的描述,單位應該是非法和你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用人單位需要雙倍支付賠償金

    第三,公司先辭退你後又發信息叫你回去上班,這說明公司已經意識到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要雙倍支付你賠償金,公司發信息讓你回去上班,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形成公司沒有和你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這樣的事實,然後還想證明,他們叫你回去上班,你沒有回去,你是一種自動離職,如果你是自動離職的話,公司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更不用雙倍支付經濟賠償金。這個你也不用害怕,只要你手頭掌握公司非法辭退你的證據,公司相應的法律責任是跑不掉的。

    第四,由於不知道你仲裁申請中的訴求是什麼?相關的幫助我也沒辦法給你說,但你要記住,你放棄仲裁回去上班,公司以後有無數種方法玩死你,比如每月給你只發最低的工資,最後你熬不住,只能自動離職或辭職,這樣的話公司就不用支付一分錢了。

  • 6 # wu吳金泉

    既然公司未先與你協商就辭退你,你仲裁維權就是必要的,其出爾反爾讓你去上班顯然是擔心裁決對其不利,先穩住你,上班後可能又會以你的病情為由說你不能勝任原崗位,逼你調崗相應減少崗位工資,若你主動請辭其就好不賠償!我覺得既己申請仲裁就續續下去,拿到補償後邊領失業保險金再找下家。

  • 7 # 註冊安全工程師朱

    公司的套路你永遠不懂!

    我之前在一家美資上市公司上班,一位同事從建廠之初就入廠了,擔任生產部經理,後又升任高階經理(化稱李經理,下同),在公司幹了近二十年,算是公司的元老級人物了。

    2014年5月,公司把李經理裁了,沒有任何理由,但按N+1的方式給付補償金,補償金總額20多萬。

    李經理不服,要求公司按雙倍補償金(總額近50萬)支付,雙方協商未果,李經理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並且勝訴,公司也不得不按判決書的支付日期足額完成了補償金支付。

    至此大家一定會認為事情就這樣圓滿結束了。錯也!更狗血的故事才剛剛開始呢。

    幾天後,公司人事部打電話給李經理,說公司經過再三考慮,決定收回之前的裁人決定,只要退回所有補償金,李經理就可繼續上班。

    李經理考慮到自己工資不低,加上年紀大了再去找工也難了,於是便答應了公司並如數退還了所有補償金。

    收回補償金後,人事部告知李經理:在公司未安排你的具體工作之前,你的工作就是每天呆在公司大堂耐心等待公司的工作安排,上班時間不能離開大堂,否則按脫崗處理,無薪解僱。

    每天在大堂坐也不是站也不是,到第二個月,李經理終於挺不住了,主動找人事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最後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並按N+0方式支付補償金。最後李經理獲得的補償金比之前到手的數額足足少了一半,20多萬啊,對一般人而言可不是小數目。

    真實的事例講完了,我想你心裡也應該有自己的答案了。

    公司既已辭退了你,就說明公司不再需要你了,你的存在對公司而言已經是多餘。至於在你申請勞動仲裁之際又通知你回去上班,那只是因為你公司不想向你支付雙倍補償金的緣故。

    至於你答不答應回去復工,既然老闆"不講武德”,勸你還是"耗子尾汁"吧。

  • 8 # 賈大狀

    對於你公司這種做法,最好的迴應就是繼續仲裁,拿到應得的補償,給他好好的上堂課!

    一、辭退員工的三副面孔

    除特殊情況外,辭退員工是要給予相應補償的。對這筆支出,並不是每個企業都樂意接受的。於是,就有了以下幾副面孔:

    坦然的企業會嚴格執行辭退流程,如數支付相應的補償金,這樣的企業多是外企、國企及部分知名民企。

    雞賊的企業會想方設法讓你主動離職,甚至還會惺惺作態的挽留你,這樣的企業可謂遍地開花,往往還有所謂老道的HR負責操刀。

    無賴的企業還會胡攪蠻纏,倒打一耙,這樣的企業多半都是典型的一言堂,老闆牛掰到視法律人情於無物,沒有HR或者HR也是半吊子。

    以上第二種最讓人憋屈,第三種最惹人痛恨,不留神遇到了一定要做出反擊。

    二、被辭退了怎麼辦

    如果因為工作能力被辭退,確實是一件不夠體面的事情。不過,也不必耿耿於懷,如何開始下一段工作,並避免出現類似的情況才是最重要的。

    如果是其他原因,也沒什麼不好意思的,再找一份工作就是了。

    當然,被辭退時一定要拿到相應的文書,寫明辭退的是由,這可是一份用得著的憑證。

    還有就是,被辭退後要不要追索補償金呢?依我看,除工作時間太短外,還是有必要去追索的,特別是工作了十幾二十年的,補償金還是非常可觀的。說到底,誰會和錢過不去呢?

    如果短時間找不到工作,要記得申請失業金哦。

    注意,以下幾種情形沒有補償,請夾起尾巴趕緊走人: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你遇到的是典型的流氓企業,不告他還留著過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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