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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國王的新歌

    第一條 為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加強建築工人管理,維護建築工人和建築企業合法權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培育專業型、技能型建築產業工人隊伍,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建築法、勞動合同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人實名制是指對建築企業所招用建築工人的從業、培訓、技能和權益保障等以真實身份資訊認證方式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制定全國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規定,對各地實施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組織實施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資訊平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制定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資訊平臺數據標準。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築企業在施工現場全面落實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項要求;負責建立完善本行政區域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確保各項資料的完整、及時、準確,實現與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資訊平臺聯通、共享。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與建築企業約定實施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的相關內容,督促建築企業落實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各項措施,為建築企業實行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創造條件,按照工程進度將建築工人工資按時足額付至建築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工資專用賬戶。

    第七條 建築企業應承擔施工現場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職責,制定本企業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人員,透過資訊化手段將相關資料實時、準確、完整上傳至相關部門的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

    總承包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以及依法與建設單位直接簽訂合同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所承接工程專案的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總責,分包企業對其招用的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配合總承包企業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全面實行建築業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堅持建築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後進場施工。建築企業應與招用的建築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對其進行基本安全培訓,並在相關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上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築作業相關的活動。

    第九條 專案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勞務負責人等專案管理人員應承擔所承接專案的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相應責任。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單位、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的專案管理人員及建築工人均納入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範疇。

    第十條 建築工人應配合有關部門和所在建築企業的實名制管理工作,進場作業前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接受基本安全培訓。

    第十一條 建築工人實名制資訊由基本資訊、從業資訊、誠信資訊等內容組成。

    基本資訊應包括建築工人和專案管理人員的身份證資訊、文化程度、工種(專業)、技能(職稱或崗位證書)等級和基本安全培訓等資訊。

    從業資訊應包括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簽訂、考勤、工資支付和從業記錄等資訊。

    誠信資訊應包括誠信評價、舉報投訴、良好及不良行為記錄等資訊。

    第十二條 總承包企業應以真實身份資訊為基礎,採集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工人和專案管理人員的基本資訊,並及時核實、實時更新;真實完整記錄建築工人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簽訂情況、考勤、工資支付等從業資訊,建立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臺賬;按專案所在地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要求,將採集的建築工人資訊及時上傳相關部門。

    已錄入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資訊平臺的建築工人,1年以上(含1年)無資料更新的,再次從事建築作業時,建築企業應對其重新進行基本安全培訓,記錄相關資訊,否則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建築企業應配備實現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所必須的硬體設施裝置,施工現場原則上實施封閉式管理,設立進出場門禁系統,採用人臉、指紋、虹膜等生物識別技術進行電子打卡;不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專案,應採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實施考勤管理。相關電子考勤和影象、影像等電子檔案儲存期限不少於2年。

    實施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所需費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費和管理費。

    第十四條 建築企業應依法按勞動合同約定,透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按月足額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建築工人,並按規定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定“建築工人維權告示牌”,公開相關資訊。

    第十五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築企業、系統平臺開發應用等單位應制定製度,採取措施,確保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相關資料資訊保安,以及建築工人實名制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不得漏報、瞞報。

    第十六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資料共享,透過資料運用分析,利用新媒體和資訊化技術渠道,建立建築工人權益保障預警機制,切實保障建築工人合法權益,提高服務建築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下級部門落實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發現的問題要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相關責任人;約談後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點監管範圍並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

    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施工現場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日常檢查,對涉及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相關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對涉及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築工人勞動保障權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處理;對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違法問題或案件線索,應按職責分工及時移送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將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列入標準化工地考核內容。建築工人實名制資訊可作為有關部門處理建築工人勞動糾紛的依據。各有關部門應制定激勵辦法,對切實落實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建築企業給予支援,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可減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二十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企業及個人弄虛作假、漏報瞞報等違規行為,應予以糾正、限期整改,錄入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並及時上傳相關部門。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透過曝光、核查企業資質等方式進行處理,存在工資拖欠的,可提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比例,並將相關不良行為記入企業或個人信用檔案,透過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一條 嚴禁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借推行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名義,指定建築企業採購相關產品;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增加企業額外負擔。對違規要求建築企業強制使用某款產品或亂收費用的,要立即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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