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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沙漠裡的胡楊樹

    前年我們陪我哥到外地給侄子買房,在返回的路上,一個騎機車的女的追尾我們,當時她從機車上摔下來,褲子摔破了,膝蓋也破了。她讓我們給她2000元錢了事。

    我們選擇報警,很快當地最近的警察局的警察來了,我們一起去了警察局,因為我們在彎道減速,導致她追尾,警察判她主責,我們附帶責任。雙方的車輛,讓我們各自報保險。

    處於對女人的同情和對自己負責,我們還是把她送到當地縣醫院,做了兩個CT檢查,沒有傷到骨頭,只是皮外傷。女人還是要求我們給1000元錢,後來給了她500元,同時讓她回家到醫院輸液治療,費用雙方保險公司協商。讓她那天住酒店,因為她騎不了車,無法回家。

    她和後來趕來的老公不同意,各種阻攔,看我們是外地的,非要攔著我們不讓走。

    最後我們說,不讓走我們就選擇再次報警。她們才讓我們離開。

    現在是法治社會,既然你是正常行駛,她忽然竄出來發生了車禍,那就報警,讓警察來處理。

  • 2 # 中年老劉聊財經

    死者家屬獅子大開口,他隨口一說、你隨便一聽就行了,別說是200萬,這種情況下恐怕連20萬都賠償不了,且大機率無需司機自掏腰包。

    對於交通事故造成行人死亡的,死者家屬往往會因沉浸在失去家人的悲痛中而提出過分要求,比如獅子大開口般的鉅額賠償,大有不賠償就決不罷休的架勢。

    失去家人的痛苦我們可以理解,但賠償標準和賠償專案是建立在法律法規基礎之上的,該賠多少就賠多少,家屬不能“隨心所欲”。

    對於“正常行駛無違規致他人死亡的”,別說是200萬不受支援,恐怕連20萬都賠不到:

    0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專案和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給其家屬帶來了物質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損失,是對他人利益的一種嚴重侵犯,相關責任人應給予一定賠償。賠償雖然有司法支援,但賠償不是“獅子大開口和漫天要價”,而是規定了具體的賠償專案和賠償標準。

    賠償專案一般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財產損失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針對每一個賠償專案,都有嚴格的賠償標準,拿“死亡賠償金”來說,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中就規定: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一項既與當地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有關,也與戶口性質、年齡等因素有關,不是想要多少就支援多少的。

    其他的賠償專案也是如此,均有嚴格標準,比如喪葬費標準是當地上年度月社平工資的6倍。

    對於超出賠償專案和賠償標準的金額,司機無需理會,即便家屬起訴到法院,也不會受到支援。一般情況下,根據地區不同、死者戶口和年齡上的差別,總賠償金額一般在100萬左右,經濟發達地區能達到200萬左右。

    02.“正常行駛無違規致人死亡”,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有的司機可能會擔心不滿足家屬的訴求會不會承擔刑事責任,畢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堪稱“嚴重”。

    確實,倘若從致使1人死亡的後果來看,事故確實很嚴重,而對於“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就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條件之一,肇事者應承擔刑事責任,量刑標準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從描述和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其他兩個條件來看,司機根本就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更不用擔心不賠償、不滿足家屬鉅額賠償訴求就會面臨刑罰的可能性:

    其一,雖然致使1人死亡,但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另一個條件是負事故全責或主責。而該案例中,司機正常行駛無違規,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便司機有責任,比例也不會超過10%,這是“次要責任”,完全達不到全責或主責的標準。

    其二,另一個條件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而司機正常行駛,那麼就不存在違規駕駛行為,自然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

    綜合以上兩點來看,完全可以排除司機的刑責,不用擔心家屬以鉅額賠償為要挾追究其刑事責任。

    03.預計司機賠償金額非常有限,且大機率無需司機自行承擔

    上文說到死亡賠償標準大致在一二百萬之間,暫且按照200萬的賠償標準,這些賠償全部由司機承擔嗎?

    (1):司機的賠償金額應該不會超過20萬;

    顯然不是,還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之規定,賠償責任根據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上文已經說到駕駛人正常行駛無違規的情形下,責任比例按規定最高不超過10%,那麼即便是200萬的賠償標準,實際上司機只需要賠付20萬即可。

    另外如果司機能證明死亡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所造成的,機動車一方是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的。

    (2):優先由車輛保險公司賠償,不夠的部分才由司機個人承擔;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即在駕駛人正常行駛無違規的情形下,是不會觸碰到“免賠條款”的,倘若保險不足,那麼保險公司應全額承擔。

    當然,假設賠償總額已經超出了保險公司賠償上限,超出的部分才由司機個人承擔。

    歸納一下就是司機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會超過10%,這得益於其無違章的駕駛行為;再就是基於車輛有保險,在沒有觸碰到免賠條款的情況下,優先由保險公司負責賠付,超出上限的部分才由司機自行承擔。

    對於類似的交通事故,家屬沉浸在失去親人的悲痛中無法自拔,從而說出一些不切實際的話、做出一些不切實際的賠償要求,本身可以理解。但一些賠償專案和賠償標準都有法可依,一味“胡鬧”沒有任何意義,是不受法律支援的。

    遇到類似事情時,對於家屬的無理要求,能協商就協商,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如果家屬堅持己見,那就讓他去起訴,司機不要怕麻煩就私下協商屈服當“冤大頭”,司法是堅持公平公正的,不支援任何無理要求。

  • 3 # 多燈出海

    給你一個不正常行駛的案例,現在應該還在拖著。

    二輛超標車相撞,各付50%同等責任。死亡一方18歲開鬼火超速,要求受傷一方支付賠償金60+多萬。

    受傷一方財產銀行卡沒有錢,房子也沒有。協商不拉徵信可以給借親戚2-3萬喪葬費,不同意拉倒愛怎麼樣就怎麼樣。同等責任又不用坐牢,還能怎麼辦?

    如果你是正常駕駛無違規,最高也就是對非機動車或行人負10%無責任賠付。但交警一般會和稀泥:判機動車不注意觀察負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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