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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中年老劉聊財經

    “如果50萬不行,那就100萬”!

    4名被打女子傷勢較重的兩名目前仍在醫院接受治療,據一名女子的母親迴應,“打人者父母一句道歉的話都沒有,更沒有來探望過我可憐的女兒”。

    不探望也就罷了,近期一位自稱是陳某志哥哥的人在社交平臺釋出影片,先是向公眾和受害者表示歉意,然後話鋒一轉表示“希望這個事情能和解,如果50萬不行,那就100萬”!

    給受害女子和其家庭帶來了如此大的人體傷害和心理創傷,沒有登門道歉更沒有看望過傷者,現在想用經濟手段來和解?是不是以為錢是萬能的?

    尤其是在說到“100萬”這一數字的時候,語氣明顯加重,大有“有錢,錢能解決任何事”的味道。

    先不說受傷女子能否原諒他們,要知道“賠償”和“和解”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賠償”賠的是受傷女子治療期間所產生的醫療費、影響費,以及家屬照顧病人所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等等,還包括後期康復的合理費用。

    以上各項費用是需要打人者來進行賠償的,或者說想逃避也逃避不掉,根本就不是“願意不願意”賠償的問題,而是必須賠償。

    依據是《民法典》、《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公訴時受害人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權利,對於治療期、康復期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應由打人者承擔;一旦拒絕賠償,受害人可以交由法院執行局透過劃扣、凍結、查封其名下財產的方式強制執行。

    “和解”就是另外一個概念了,經常出現在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中雖然也有“刑事和解”的概念,但適用範圍很窄,差不多隻適用於由民間借貸引起的侵犯財產罪和除瀆職罪之外的,刑期可能在7年以下的過失犯罪。

    其他的罪名是不適用於“刑事和解”的,像陳繼志等人涉嫌的罪名很有可能是故意傷害罪或者尋釁滋事罪,更不在和解的範圍之內,況且他們是故意犯罪,不屬於和解範圍中的“過失犯罪”。

    刑事和解中還有一個條件恐怕陳繼志也達不到,那就是5年內沒有故意犯罪的記錄。而根據相關資訊披露,近幾年陳某志曾有過肇事逃逸、非法拘禁的刑事前科,甚至還有傳言是“刑拘在逃”人員。

    綜合以上來說,即便陳某志家屬真願意花100萬和解,也萬萬是不可能的,1000萬、1個億都不行。可以預見的是,陳繼志必然要走檢察院審理起訴程式、法院判決程式,這個機率接近於100%。

    暫且認為影片中的男子是陳某志的哥哥,我相信他表達的意思不是透過以100萬的經濟補償來換取陳某志免除刑事責任,畢竟這在法律上行不通,想必他也諮詢過相關律師。

    他的意思可能是想以100萬來換取陳某志的“寬大處理”,這是可行的。

    司法上並不禁止打人者對受害人作出額外的經濟補償,在作出經濟補償之後,可以爭取到受害人的諒解,而“諒解書”在量刑的時候可以作為寬大處理的參考因素。

    當然,法律上並未規定額外補償的標準,1萬元也行,十幾萬、幾十萬、上百萬都可以,只要雙方自願達成諒解。

    額外補償就能獲得受害女子的諒解嗎?我覺得未必,至少現在看來是沒有可能的:

    受害者的母親的態度很明確,原話是“我沒有跟對方做出任何交易和私了”!由此可見,即便陳某志一方想透過經濟補償的方式換取諒解,恐怕受害者這邊也不會答應。

    最後再補充一點,如果雙方達成諒解,陳某志一方付出一定的經濟補償、受害者一方出具諒解書,那麼法院判決時也不一定“從寬”,因為諒解書只是從寬的參考因素,而非必要因素。

    事實上,該案的影響範圍、負面影響力、打人者行為的惡劣程度都決定判決時大機率不能從寬,反而應當從嚴、頂格判罰;

    當然,陳某志個人之前屢次犯案,非但不吸取教訓,反而繼續作案,這也決定著從嚴判決十分有必要。

  • 2 # 清新橙子5w

    這說多輕鬆呀,50不行100。那要100不行了,再給多少了。要是給不起,最後是不來一句“要命要錢,想好了”。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你覺得重疾險和意外險哪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