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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溫情襄江紅

    小學生屬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的自主行為能力,在沒有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小學生的社會行為不具備法律效力,其中包括“充值打賞”。因此,小學生充值打賞是可以依法追回的。不過,家長也要透過此事加強對孩子的教育管理,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 2 # 不放棄的菜鳥

    小學生屬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的自主行為能力,在沒有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小學生的打賞充值是可以要回的,你可以聯絡一下平臺客服,根據他的要求提供證明就可以了。

  • 3 # 福牛普法

    這可是要分情況的。

    根據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知:

    1、8歲以上未成年人充值打賞是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應當徵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如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則行為歸於無效。

    2、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打賞、充值行為則是無效的法律行為。

    故家長可以請求返還相應的消費錢款。所以,對於充值打賞的行為,一般是可以追回的,但是家長必須舉證,充值打賞行為是該小學生獨立進行的。

  • 4 # 元滿先生

    小學生(未成年打賞)肯定能追回來,保留證據向所在平臺反饋一定會給予處理說法!

    近些年來國家相關監管部門對未成年人觀看直播和打賞都有一定的保護措施。

    就在今年5月7日4大部門聯合出臺的政策如下,中央文明辦、文化和旅遊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聯合釋出《關於規範網路直播打賞 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禁止未成年人參與直播打賞。網站平臺應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機制,嚴格落實實名制要求,禁止為未成年人提供現金充值、“禮物”購買、線上支付等各類打賞服務,不得研發上線吸引未成年人打賞的功能應用或開發誘導未成年人參與的各類“禮物”。網站平臺應在本意見釋出後1個月內全部取消打賞榜單。同時,網站平臺不得為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路主播服務。

    而且現在相關APP相應推出未成年模式,就是管控未成年的一些不正當操作,因為他們沒有自控能力,觀看一些不健康的內容,已經主播會誘導未成年刷禮物等。

    民法典指出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可以實施與其年齡和心智相當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於網路鉅額打賞、遊戲充值,該行為與其心智和年齡不相符,如果沒有得到其法定的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該行為也被認定為無效,其監護人也可以向直播平臺、遊戲平臺要求返回打賞款項,平臺應當退還。

    面對未成年子女打賞主播的問題,監護人要加強對他們的關心和教育,多與他們進行溝通交流,避免未成年子女沉迷網路。

    有幾起未成年打賞和購買遊戲裝備最後透過律師都是找回來相應充值金額,最主要就是家長監護力度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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