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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商世好

    關於"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還需支付經濟補償嗎″的問題?

    必須提前30日告訴用人單位即可。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時,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前終止勞動關係時,卻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

    這是國家專門對勞動者從寬,對用人單位從嚴的法律規定。

    管見了。

  • 2 # 嘮嗑職場

    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勞動法中雖然沒明確規定“個人原因”提出離職,不能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總結了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離職原因中,可以支付賠償金的大多數還是由於單位造成的員工離職才可能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8.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3.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14.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15.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6.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17.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18.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包含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這種總結的方式簡單粗暴,大家可以對照自己的情況作為參考。

  • 3 # 暖心財經說

    一般來說,有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企業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但是實際上,事情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我最早曾經找過這樣的一個檔案,確實,即使個人原因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過應該早就,已時過境遷,不執行了。

    我們國家需要安置的富餘職工,即使是本人辭職,企業也應當支付一定的生活補助費。

    現在,如果個人原因辭職,也要進行詳細的區分。

    首先,個人原因不是因為企業迫使個人離職。企業如果拖欠職工工資,不按規定交納保險,職工受不了了,提出辭職,這個也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這個不用質疑。

    第二種情況實際上是,如果職工是屬於患病,失去勞動能力的。職工確實也是自己原因,解除勞動關係也是需要支付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重症疾病加付50%,絕症加付百分之百,這是一種道義上的補助。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標準,一般是每工作一年給一個月。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最長不超過12個月,實施以後沒有上限。如果我們在實施以前,已經累積了12個月,實施以後就每年增加1個月。

    因此,我們在支付經濟補償金時,要把握大的原則,單位解除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處於弱勢時解除,也應該支付。

  • 4 # 社保分析師

    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還需支付經濟補償嗎?

    主動離職是沒有賠償金的。

  • 5 # 餘衡平

    自己提出辭職,有一些情況是可以向公司要求經濟補償的。具體的規定請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條第(一)點。

    如果你提出辭職的原因是個人原因,和公司無關,也就是沒有第三十八條裡規定的情況,那麼肯定是不能向公司要求經濟補償的。

  • 6 # 上海閔律師

    勞動者自己提出的辭職,的確是存在幾種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的情況的,但是並不包括因勞動者“個人原因”辭職這種情況。

    一般情況下,如果存在這些情況,勞動者向單位提出辭職是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的: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勞動合同存在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七)勞動合同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八)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如果勞動者是因為上述原因提出的辭職,那麼是可以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的。

    我是無極,您身邊的法律顧問

  • 7 # 西北啊強

    個人原因公司不賠錢,因為是你自動離職的,所以不因改索要賠償,如果是因為公司倒閉或者是公司裁員,我們就可以要求賠償,被公司無辜開除的要賠3個月底薪,試用期沒過的時候公司可以辭退你,

  • 8 # AHTV法治時空

    法律之後有法理,法理講求公平性,所以儘管勞動合同法向職工一方稍有傾斜,但並不是完全傾斜。所以因為個人原因而離職,所在單位是不需要給予補償的。如果是單位有過錯而迫使你離職,那麼所在單位需要補償。甚至是你的勞動合同到期了,除非你自己不願意續簽,否則單位不跟你續簽,都是需要給予相應補償的。

  • 9 # 精益現場點評TPM

    勞動者因為個人原因(用人單位經濟效益差),勞動者主動離職有補償嗎

    首先,先說結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簡單理解,企業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才能獲得相應的補償。如果是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企業沒有明顯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是沒有補償的。

    其次,具體來說,如果真是企業經濟效益非常差,企業能夠提供補償的能力也就比較弱,情況可想而知。企業如果考慮經濟性裁員,自然會依法給予勞動者相應的補償。大多數企業採取的理性選擇是,採用各種方式,事實上降低勞動者的收入,由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從而降低成本。雖然無聊,但也無奈

    第三,作為勞動者本人來說,理性的選擇是,尋找更好的機會,而不是在這一棵樹上吊死。從目前情況來看,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為勞動者提供了更多的選擇和更加美好的未來,勞動者只要有一技之長,願意付出自己的勞動,相信有很多企業願意接納,一定會有更加美好的生活等待著,勤勞善良的勞動者!

    希望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 10 # 木棉花語言

    這個不一定,要看具體情況。

    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形式:

    1.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交辭職申請,經用人單位同意,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2.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用人單位即應結清工資,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3.用人單位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勞動者可以隨時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按上述第1、2項規定解除合同,沒有經濟補償;按第3項規定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應當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勞動者違反上述規定解除合同,不僅沒有補償,反而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本案中題主不知屬於上述哪種情形。如果屬於第1、第2種,沒有補償,屬於第3種就有補償。不過,即使屬於第3種,一般用人單位也不會輕易主動給你,還需要你透過相應的法律途徑去爭取才有可能獲得。

  • 11 # 山中的花蝶

    朋友,從你的提問來看是個人原因離職,具體的分析如下:

    1.你是個人原因而離職,從法律角度來說你是自願離職,在你提出時就已經終止了合作關係,單位應該有個離職證明的。

    2.如果是單位主動解除合同(原則是你沒在違反合同中的規定),這種情況你可以向原單位提出索賠,如果單位不履行手續,你可以向工會提出,最後可以走仲裁。

    3.若你還沒有正常離開,檔案還在原單位,不建議你和單位關係鬧僵,對你本身不利,因為同一個行業之間HR互相都是有聯絡的,不利於你以後在同一個行業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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