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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happiness周

    輕傷二級的賠償標準具體為:
    1、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
    2、康復治療費、輔助器具費、生活護理費;
    3、停工留薪期工資;
    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5、傷殘津貼;
    6、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

  • 2 # 手機使用者xlk362501


    2021年全國輕傷害賠償標準:

    1、醫療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法醫予以鑑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後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複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後故意拖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後另行起訴。

    2、誤工費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鑑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於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於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徵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徵起點的,以計徵起點的,以計徵起點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於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以稅單為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 3 # 使用者3775931129587

    1,輕傷二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2,如鑑定為輕傷或者重傷,行為人則構成犯罪,依據刑法將追究其刑事責任。量刑標準為,輕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傷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傷殘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鑑定結果是輕微傷的,可以做治安處罰。就法醫鑑定而言,當然是輕傷一級比輕傷二級重。但是,就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而言,輕傷一級或輕傷二級是沒有區別的,因為審判實務確定和判決賠償標準的依據,即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沒有區分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更沒有確立不同的賠償標準。


  • 4 # 函vs妍


    輕傷二級是根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規定作出的等級認定,其具體的賠償標準應當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為依據,

    包含: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以及殘疾賠償金等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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