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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珊栩哲

    一、受理案件範圍和案件來源


    第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受理案件的範圍:有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物件。


    第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受理案件的來源: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控告和檢舉的;


    (二)個人控告和檢舉的;


    (三)黨委、政府、上級紀委交辦的;


    (四)有關機關移送的;


    (五)自首交代的;


    (六)紀檢監察機關自行發現的。


    第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向紀檢監察機關控告、檢舉違紀行為,用書面形式提出;個人向紀檢監察機關控告、檢舉違紀,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提出。紀檢監察機關接受口頭控告、檢舉時,應將控告、檢舉寫成筆錄,經控告、檢舉人確認無誤後,由控告、檢舉人簽名或蓋章,同時向控告、檢舉人說明誣告應承擔的紀律法律責任。


    第四條 自首可以用書面形式或口頭陳述。對口頭交代的,辦案人員應做好筆錄,證明違紀的具體事實(包括時間、地點、情節、手段、後果、原因和認識等),經自首人核實無誤後,簽名或蓋章,辦案人員也應在筆錄上簽名。


    第五條 對於個人的控告、檢舉、自首和其他單位移送的案件按懷紀發〔2009〕20號檔案《信訪舉報件管理暫行辦法》辦理。對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該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


    二、立案前的初查和立案


    第六條 初核必須按程式進行,依紀依法,文明辦案,提高辦案效率;必須尊重事實、客觀真實、程式合法、嚴肅認真、高度負責。


    (一)初核必須經紀委書記批准,任何個人不能對未經批准的線索進行初核。


    (二)初核前辦案人員應當制定初核方案,經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實施。


    (三)初核必須兩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


    (四)初核應當依紀依法收集相關證據,包括違紀事實的證據和無違紀事實的證據。


    (五)初核的時限為兩個月,必要時可以延長一個月。重大或複雜的問題,在延長期內仍不能初核完畢的,經批准後可再延長。


    (六)初核結束必須撰寫初核報告,經承辦人員集體研究後,報送分管領導,需要立案的必須報常委會決定。


    第七條 初核後,要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經初核認為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承辦人填寫《立案呈批報告》,報常委會和局長辦公會決定予以立案。並製作《立案決定書》,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上報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備案。


    《立案決定書》包括:違紀人(單位)姓名、性別、年齡、籍貫、文化程度、入黨時間、工作單位、職務、案由、主要違紀事實、決定立案的依據等。


    (二)經初核認為沒有違紀事實的,不予立案,作初查了結。由承辦人提出建議,經承辦室集體研究後,填寫《初查了結呈批表》,報經書記辦公會批准,並及時回覆控告、檢舉人(單位)。


    (三)經初核認為控告、檢舉的違紀事實不清、需要補充材料的,可以通知控告、檢舉人(單位)補充材料,紀檢監察機關也可以派人直接調查,或者配合有關部門聯合調查;經初核認為違紀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必須採取信訪監督措施,進行誡勉談話,發放《整改通知書》、《誡勉談話通知書》,或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並通知原控告、檢舉人(單位)。


    三、調查


    第八條 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制定調查方案,經分管領導或書記批准後實施。調查方案包括:應查明的問題和追查的線索、調查的方法、步驟、措施、時間、注意事項、參與調查人員的職責與分工等。


    第九條 從事調查工作的人員,憑紀檢監察機關的證明檔案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收集、調取證據。對不能調取的證據,可以拍照、複製,但必須註明原件的出處。調查人員對收集的證據應當簽名。


    第十條 調查工作不得少於二人。


    第十一條 對立案物件進行談話,可以到紀檢監察機關辦案地點或紀檢監察機關指定的地點進行談話。談話地點原則上要求在一樓進行。


    第十二條 與立案物件談話前應做好充分準備,熟悉案情和適用的紀律條款,寫出談話提綱。談話時既讓物件陳述違紀事實,也允許物件作無違紀的辯解,並可結合案情進行必要的政策、紀律、法律教育。


    第十三條 立案後與物件談話,要作好談話筆錄(可以錄音、錄影)。談話筆錄應當交被談話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宣讀;如筆錄中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被談話人更改或補充。經核對無誤之後,由被談話人在每頁筆錄上簽名(蓋章)按指印;談話人員也要在筆錄最後頁上簽名。如果被談話人拒絕簽字(蓋章)按指印的,應由辦案人員在筆錄最後註明。被談話人可以自行書寫供詞,辦案人員也可以讓被談話人書寫供詞。


    第十四條 與證人談話,應當個別進行。談話前,應告知證人要如實提供證據、證言,有意作偽證、隱匿罪證應承擔紀律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辦案人員對被調查人、證人、知情人進行調查之後,應通知其單位負責人、家屬進行交接,但必須有見證人,辦案人員必須二人以上負責處理。


    第十六條 對勘驗、檢查、辨認的情況,應現場製作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辨認的人和見證人、辦案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十七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業性問題,應當指派或聘請有專業知識、有法定資質並和本案無利害關係的人員進行鑑定。


    第十八條 聘請鑑定人應先由紀檢監察機關寫出《聘請書》,透過鑑定人所在機關、團體聘請。進行鑑定前,應向鑑定人送達所需鑑定的檔案、物品、痕跡、賬簿、憑證等有關材料,並提出鑑定要求、需要解決的問題。鑑定後,鑑定人應寫出鑑定結論,並簽名或蓋章。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如果物件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第十九條 在辦案中需要提取證據,應當製作提取筆錄,由見證人和辦案人員簽名。


    第二十條 對扣押的物品和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當面點清,當場開扣押物品清單,一式三份,由辦案人員、見證人、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或物件家屬簽名或蓋章,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或物件家屬,一份交案件管理部門,一份附卷備查。


    第二十一條 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郵件、電報、車輛等,應妥善儲存,不得動用、調換或毀損。扣押的現金一律進紀檢監察機關的財政專戶。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迅速退還原主或相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 辦案人員應當遵循迴避制度,當事人及其委託人有權要求辦案人員迴避。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可以再申請複議一次。辦案人員的迴避由分管領導決定;分管領導的迴避由書記決定;書記的迴避由同級常委會決定。對辦案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之前,辦案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四、“兩規”和“兩指”


    第二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在辦案中可以對物件實施“兩規”或“兩指”。


    第二十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在辦案中,對有違紀事實的物件企圖行兇、自殺、逃跑、干擾辦案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串供等情況,確實需要實施“兩規”或“兩指”的,由辦案人員填寫《使用“兩規”(“兩指”)措施呈報審批表》,經紀委常委會或局長辦公會研究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決定。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發現有錯或不當,應通知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糾正。


    第二十五條 “兩規”和“兩指”的地點由紀檢監察機關統一安排,具體由案件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案件管理工作人員、辦案人員、陪護人員、司機必須嚴格遵守“兩規”、“兩指”場所的相關制度。


    第二十七條 實施“兩規”或“兩指”的時間嚴格按照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批准的時間執行。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到期需要延期的,報請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批准。


    第二十八條 對被“兩規”或“兩指”的物件,案件管理工作人員、辦案人員、陪護人員要尊重物件的合法權利和人格,進行人性化管理,安全文明辦案。


    五、調查終結


    第二十九條 案件調查終結,由案件承辦人員先向案件承辦負責人彙報,經集體研究後,以調查組名義寫出《錯誤事實見面材料》,同被調查人進行見面,再寫出調查報告,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條 將調查組形成的所有材料按照順序整理裝訂成《調查卷》,並填寫《案件移送登記表》,經案件承辦單位、分管案件檢查的領導和案件審理室、分管案件審理的領導分別簽署移送審理和同意受理的意見後,審理室指定專人對全部案件進行審理。由審理室召開室務會,進行集體審議,形成定性意見和處理建議,然後形成《審理報告》,提請紀委常委會或監察局局長辦公會集體審定,最後形成處分決定或處分批覆下發到當事人及相關單位,並督促執行到位。案件承辦人員對審理部門提出補充調查的,要抓緊時間進行調查。


    第三十一條 對於案件涉及的贓款贓物、違禁品、作案工具等,必須經書記辦公會議或紀委常委會批准後予以收繳,並填寫收繳贓款、贓物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物件,一份存檔。


    第三十二條 處理決定應送物件的主管部門和單位,並報送組織、人事和財政等相關部門。


    第三十三條 需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應填寫《解除使用“兩規”(“兩指”)措施審批表》和移送函,由接受人員在移送函上簽字。移送時應將涉嫌犯罪部分的案件相關材料和贓款贓物按規定移交;在確保物件安全的前提下,儘快移交,並督促案件的進展情況和協助完善相關證據。


    第三十四條 做好發案單位的穩定工作。在辦案中發現發案單位在工作和管理方面存在問題、漏洞的,應向有關單位提出合理化建議,並督促整改。


    六、其他


    第三十五條 調查筆錄按照筆錄格式化完成。


    第三十六條 關於辦案紀律要求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中共懷化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懷化市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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