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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333361219943432

    法的作用可以分為規範作用與社會作用兩類。一方面,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或社會關係的規範,所以法律具有各種規範作用;另一方面,法律是一定的人們的意志的體現,反映了他們的利益要求,所以法律具有各種社會作用。英國學者拉茲曾經指出:“每一個法律制度必然有規範的作用,也總會有社會的作用。把規範的作用歸於法是根據法的規範性;把社會作用歸於法是根據法所具有的或預期的社會效果。”法的規範作用是基於法律的規範性特性進行考察的,法律的社會作用是基於法律的本質、目的和實效進行分析的。法律的這兩種作用之間的關係,是一種手段和目的的關係,法律的規範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會作用是目的。

    1.法的規範作用

    法的規範作用是法律自身表現出來的、對人們的行為或社會關係的可能影響。故此,在法理學上,也有人把法律的規範作用稱為“法律的功能”。法律的規範作用根據其作用的具體物件、主體範圍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指引作用、評價作用、預測作用、強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1)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表現為: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從另一個角度看,法律的指引作用是透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因此,法對人們行為的指引,也相應有兩種方式:①確定的指引。它是指人們必須根據法律規範的指示而行為:法律要求人們必須從事一定的行為,而為人們設定積極的義務(作為義務);法律要求人們不得從事一定的行為,而為人們設定消極義務(不作為義務)。如果人們違反這種確定的指引,法律透過設定違法後果(否定式的法律後果)來予以處理,以此來保障確定性指引的實現。②有選擇的指引。它的涵義是指:法律規範對人們的行為提供一個可以選擇的模式,根據這種指引,人們自行決定是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這是一種按照權利性規則而產生的指引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也可分為羈束的指引和非羈束的指引,這是根據國家權力行為的許可權幅度所進行的劃分;原則的指引和具體的指引,這是根據法律的構成要素所進行的分類。

    (2)評價作用。法律的評價作用表現在:法律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或違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斷、衡量的作用。

    任何社會規範(道德、宗教規則、政策等)均具有一定的評價作用。但與其他社會規範相比,法律這種社會規範的評價作用具有概括性、公開性和穩定性,所以這種評價更客觀、更明確、更具體。法律的評價作用的優越性,使法律起到了其他社會規範難以起到的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發展的作用。

    法律的評價作用可以分為專門的評價和一般的評價。專門的評價是經法律專門授權的國家機關、組織及其成員對他人的行為所作的評價,這種評價產生法律拘束力。一般的評價是普通主體以輿論的形式對他人行為所作的評價,不產生法律拘束力。

    法律的評價作用同其指引作用是分不開的。如果說法律的指引作用可以視為法律的一種自律作用的話,那麼法律的評價作用可以視為法律的一種律他作用。正因為法律能夠指引人們的行為方向,才表明其是一種帶有價值傾向和判斷的行為標準。同理,也正因為法律具有對自己或他人的行為提供了判斷是非曲直的標準,所以才具有指引人們行為的作用。而且法透過這些標準,影響人們的價值觀念,達到引導人們行為的作用。

    (3)預測作用。法律的預測作用表現在: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範的規定可事先估計到當事人雙方將如何行為及行為的法律後果,從而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的安排。一般而言,它分為兩種情況:①對如何行為的預測。即當事人根據法律規範的規定預計對方當事人將如何行為,自己將如何採取相應的行為。②對行為後果的預測。由於法律規範的存在,人們可以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還是無效的,是會受到國家肯定、鼓勵、保護或獎勵的,還是應受法律撤消、否定或制裁的。法律具有預測作用是與法律的規範性、確定性特點相聯絡的。

    (4)強制作用。法律的強制作用表現在:法律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實現,運用國家強制力制裁、懲罰違法行為。這種作用的物件是違法犯罪者的行為。

    法律的強制作用是任何法律都不可或缺的一種重要作用,是法律的其他作用的保證。如果沒有強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會降低,評價作用就會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義,預測作用就會產生疑問,教育作用的實效就會受到影響。總之,法律失去強制作用,也就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5)教育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表現在:透過法律的實施,法律規範對人們今後的行為發生直接或間接的誘導影響。這種作用的物件是社會一般成員的行為。法律具有這樣的影響力,即把體現在規則和原則中的某種思想、觀念和價值灌輸給社會成員,使社會成員在內心中確立對法律的信念,從而達到使法的外在規範內在化,形成尊重和遵守的習慣。法律的教育作用主要是透過以下方式來實現的:①反面教育。即透過對違法行為實施制裁,對包括違法者本人在內的一般人均起到警示和警戒的作用。②正面教育。即透過對合法行為加以保護、讚許或獎勵,對一般人的行為起到表率、示範作用。

    2.法的社會作用

    法的社會作用是法律為實現一定的社會目的(尤其是維護一定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而發揮的作用。如果說,法的規範作用是從法律自身來分析法律的作用,那麼法的社會作用則是從法律的目的和本質的角度來考察法律的作用問題的。法的社會作用的基本方式有確認、調節、制約、引導、制裁等。

    從馬克思主義法學觀點看,在階級對立的社會中,法律的社會作用大體上表現在兩個主要方面:

    (1)法律在維護階級統治方面的作用

    法律的階級統治作用是指法律在經濟統治、政治統治、思想統治等方面的作用。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在階級對立社會中,社會的基本矛盾是對立階級之間的衝突和鬥爭。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掌握政權的階級(統治階級)必然把階級衝突和鬥爭控制在一定的秩序範圍內,他們利用國家制定和實施法律,來使自己在社會生活中的統治地位合法化,使階級衝突和矛盾保持在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所允許的界限之內,建立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

    馬克思主義法學指出:法律在維護階級統治方面的作用表現在許多方面:①調整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間的關係。一方面,統治階級用法律在經濟上確認和維護自己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在政治上維護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的政治統治(包括鎮壓),在思想意識形態上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思想、道德和意識形態;另一方面,統治階級在一定條件和限度內,也在法律中規定一些對被統治階級有利的條款,向被統治階級做出讓步,以維護其根本的利益。②調整統治階級與其同盟者之間的關係。因為統治階級與其同盟者之間存在著共同的利益,又有著利益衝突,統治階級需要用法律的形式確定與其同盟者之間的關係,適當給予同盟者在政治、經濟上的某些權利和利益,同時對同盟者濫用其權利,甚或對統治階級進行政治對抗,也實行法律上的制裁。③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的關係。統治階級也需要用法律來規定和確認他們自己內部各階層、集團的相互關係,分配統治權和利益,懲罰內部成員的違法犯罪行為,以此建立起個人意志服從整個階級意志的關係,透過這種服從,確保其成員的權利的實現,解決其內部因財產、婚姻等問題而引起的矛盾和糾紛,保證其內部的和諧一致。

    (2)法律在執行社會公共事務方面的作用

    社會公共事務是相對於純粹的政治活動而言的一類社會活動。其特徵是:這些事務的直接目的並不表現為維護政治統治,而在客觀上對全社會的一切成員均有利,具有 “公益性”。法律在執行社會公共事務上的作用具體表現在這樣一些方面:①維護人類社會的基本生活條件,包括維護最低限度的社會治安,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人身安全,保障食品衛生、生態平衡、環境與資源合理利用、交通安全,等等。②維護生產和交換條件,即透過立法和實施法律來維護生產管理、保障基本勞動條件、調節各種交易行為等。③促進公共設施建設,組織社會化大生產。即透過一系列法律來規劃、組織像興修水利、修築道路橋樑以及開辦工業、組織農業生產之類的活動,對這些活動實行管理。④確認和執行技術規範,包括執行工藝和使用機器裝置的標準,規定產品、服務質量和標準,對高度危險品(易燃品、易爆品、槍支彈藥)和危險作業(高空作業、高壓作業、機動作業)的控制和管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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