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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瓊

    2020年12月30曰,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衛健委等多部門聯合出臺了《北京市社群養老服務驛站管理辦法(試行)》,於2021年1月1月起實施。《辦法》明確驛站服務責任片區和基本責任,明確補貼方式和資金標準,鼓勵驛站市場化連鎖品牌運營。

  • 2 # 睛的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社群養老服務驛站(以下簡稱驛站)建設運營管理,根據《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等有關法規和檔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驛站在完成呼叫服務、助餐服務、日間照料、健康指導、文化娛樂、心理慰藉等六大基本服務功能基礎上,可拓展開展市場化的養老服務,滿足社會上普通老年群體個性化、市場化的養老服務需求。



    鼓勵各區透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驛站為基本養老服務物件提供日間照料、康復護理、應急援助、巡視探訪等服務。



    第三條驛站建設應堅持政府無償提供設施原則,所提供養老服務設施應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



    對於無驛站的城鄉社群,街道(鄉鎮)應透過租賃、置換等方式獲取土地或設施建設驛站,或透過給予租金補貼的方式吸引和鼓勵社會力量建設運營驛站。租金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市場行情,等於或者超過300平方米的,按照300平方米建築面積給予補貼,小於300平方米的按實際建築面積給予補貼,所需經費由涉及區自定政策及資金渠道給予保障。



    政府無償提供設施建設的驛站,嚴禁街道(鄉鎮)向驛站運營方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各類保證金、租金、贊助費等費用。



    第四條 區民政局應指導街道(鄉鎮)與驛站簽訂委託運營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委託運營年限和違約責任,細化驛站的服務職責和考核辦法。



    驛站委託運營年限原則上不少於三年。



    第二章 驛站運營主體



    第五條 驛站的運營主體應為具有法人資質的專業團隊,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三年及以上養老服務機構運營管理經驗;



    (二)應為連鎖運營的養老服務機構;



    (三)沒有嚴重失信記錄,且一年內沒有一般失信資訊記錄。



    本辦法實施之後新承接驛站運營的運營主體,應嚴格依照本條規定執行。



    不符合本條第(一)(二)款條件的運營主體,區民政局認定其運營能力突出的,可透過“一事一議”方式解決。已承接驛站運營的運營主體,如續簽可不受本條第(一)(二)款限制。



    農村幸福晚年驛站不受本條第(一)(二)款限制。提倡連鎖品牌機構承接農村幸福晚年驛站建設運營。



    第六條驛站應在建成運營1個月內向所在地的區民政局備案,填寫備案書和承諾書,確保提供的備案資訊及相關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條區民政局應將驛站運營主體法人備案資訊及時歸集至北京市社會福利服務管理平臺,並加強日常資訊的管理維護,作為後續運營扶持、監督管理等的依據。



    第三章 驛站責任片區



    第八條 區民政局應按照養老服務區域無縫銜接、服務人群全覆蓋的原則,督促指導街道(鄉鎮)統籌考慮區域內老年人分佈密度、驛站及養老照料中心的分佈、驛站規模等因素,科學劃分每所驛站服務的責任片區。



    驛站未能覆蓋的社群,區民政局應督促街道(鄉鎮)統籌協調附近的養老機構和驛站,就近拓展服務範圍,延伸服務半徑,並儘快提供設施建設驛站。



    市場化養老服務不受驛站服務責任片區的限制。



    第九條 驛站應在醒目位置公示責任片區範圍以及所提供養老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營業時間、監督電話等資訊。



    第十條 區民政局要指導各街道(鄉鎮)將驛站地址、聯絡方式及所提供的為老服務內容、收費明細、監督電話等



    資訊在責任片區的社群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驛站應主動與責任片區對應的居(村)委會對接,建立責任區域內老年人服務電子檔案並與服務物件簽訂服務協議,做到“一人一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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