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常用的主要進口原木檢量方法和計量單位有以下幾種:
(1)採用國際單位制以米(m)、釐米(cm)和立方米(m 3 )為計量單位。
①材長檢量:原木的長度是在大小頭兩端斷面之間最短距離處檢量。
②直徑檢量:透過小頭斷面中心,先量短徑,再透過短徑中心垂直量取長徑,不帶皮檢量,如短徑不足26cm,其長短徑之差2cm以上或短徑26cm以上,其長短徑之差4cm以上的,以其長短徑平均數,經進舍後為檢尺徑。長短徑之差小於上述規定的,均以短徑進舍後為檢尺徑(見GB144—95《原木檢驗,尺寸檢量》)。
③材積計算:
A)檢尺徑自4~12cm的小徑原木材積由公式V=0.7854L(D+0.45L+0.2) 2 ÷1000確定;
B)檢尺徑自14cm以上的原木材積由公式V=0.7854L〔D+0.5L+0.005L 2 +0.000125L·(14-L)·(D-10)〕 2 ÷10000確定。
式中:V—材積(m 3 );L—檢尺長(m);D—檢尺徑(cm)。見GB4814—84《原木材積表》。
本方法適用於出口及部分進口合同規定的原木。
(2)採用國際單位制以米(m)、釐米(cm)和立方米(m 3 )為計量單位。
①材長檢量:必須與材長方向垂直的大小頭兩端斷面最短距離處檢量。見夢巖2292—88《原木及打號、分類和驗收規則》;②直徑檢量:量取透過小頭斷面中心的最大直徑和最小直徑的平均值(不需垂直),去皮檢量。見夢巖2292—88《原木及打號、分類和驗收規則》;③材積計算:從夢巖2708—75《原木材積表》查得單材積後進行計算。本方法適用於進口俄國、蒙古原木。
(3)採用英制單位以英尺、英寸和板英尺為計量單位。
①材長檢量:在原木兩端斷面最短的一側檢量。當原木一端或兩端折斷或損壞,應該在能顯示出原木直徑的一端或兩端最近的兩點檢量。見《美國原木檢尺和評等官方規則》(1982年1月1日版);②直徑檢量:原木直徑以小頭透過斷面中心,互相垂直交叉,量得長徑和短徑的平均值為檢尺徑,不帶皮檢量。見《美國原木檢尺和評等官方規則》(1982年1月1日版);③材積計算:採用美國斯克萊布諾(SCRIBNER)材積表(1972年7月1日修訂版)。
材積計算公式:V=A×L÷12英寸/英尺°
式中:V—材積(板英尺):A—繪在小頭斷面中的板圖形的面積(平方英寸);L—材長(英尺);12英寸/英尺—換算係數。本方法適用於進口美國、加拿大的原木。
(4)採用國際單位制以米(m),釐米(cm),和立方米(m 3 )為計量單位。
①材長檢量:沿圓材的軸線,在圓材的兩端間短距離檢量;②直徑檢量:採用木材專用圍尺,在距原木兩端斷面與釐米處,分別檢量原木的大頭圍徑和小頭圍徑,經進舍後取其平均值作為檢尺徑,不帶皮檢量。
檢尺徑公式:D=(d 1 +d 2 )÷2。
式中:D—直徑;d 1 —原木大頭圍徑;d 2 —原木小頭圍徑;③材積計算:採用“威廉克萊米”(WILLIAMKLEMME)原木材積表,公式:V=4÷л×D 2 ×L×(1÷10000)或V=0.7854D 2 L÷1000
式中:V—材積(m 3 );D—檢尺徑(cm);L—檢尺長(m);л—圓周率(3.1416)。本方法適用於進口(沙巴)原木。
(5)採用國際單位制以米(m)、釐米(cm)和立方米(m 3 )為計量單位。
①材長檢量:材長是洞圓材的軸線,在原木兩端間的最短距離檢量;②直徑檢量:在原木實際材長中央,使用木材專用圍尺,檢量中央圍徑,不帶皮;③材積計算:採用沙撈越森林處制定的原木材積表查定,材積計算公式和“4.4.3”項“威廉克萊米”原木材積計算公式同。本方法適用於進口(砂撈越)原木。
(6)採用國際單位制以米(m)、釐米(cm)和立方米(m 3 )為計量單位。
①材長檢量:檢量平行於軸線的兩端斷面之間的最短距離(如檢量彎曲的原木才材時,則隨彎就彎檢量);②直徑檢量:分別檢量原木大小頭斷面的長徑和短徑(先透過斷面中心量其最短直徑,後透過短徑中心垂直量其長徑)取其平均值,然後將大小頭平均值相加除以2,即為原木的檢尺徑;③材積計算:採用“勃萊爾登”(BRERETON)材積計算公式,該公式和“威廉克萊米”材積計算公式同。見“硬質原木檢尺分級規定”。本方法適用於進口,紐西蘭原木。
當前常用的主要進口原木檢量方法和計量單位有以下幾種:
(1)採用國際單位制以米(m)、釐米(cm)和立方米(m 3 )為計量單位。
①材長檢量:原木的長度是在大小頭兩端斷面之間最短距離處檢量。
②直徑檢量:透過小頭斷面中心,先量短徑,再透過短徑中心垂直量取長徑,不帶皮檢量,如短徑不足26cm,其長短徑之差2cm以上或短徑26cm以上,其長短徑之差4cm以上的,以其長短徑平均數,經進舍後為檢尺徑。長短徑之差小於上述規定的,均以短徑進舍後為檢尺徑(見GB144—95《原木檢驗,尺寸檢量》)。
③材積計算:
A)檢尺徑自4~12cm的小徑原木材積由公式V=0.7854L(D+0.45L+0.2) 2 ÷1000確定;
B)檢尺徑自14cm以上的原木材積由公式V=0.7854L〔D+0.5L+0.005L 2 +0.000125L·(14-L)·(D-10)〕 2 ÷10000確定。
式中:V—材積(m 3 );L—檢尺長(m);D—檢尺徑(cm)。見GB4814—84《原木材積表》。
本方法適用於出口及部分進口合同規定的原木。
(2)採用國際單位制以米(m)、釐米(cm)和立方米(m 3 )為計量單位。
①材長檢量:必須與材長方向垂直的大小頭兩端斷面最短距離處檢量。見夢巖2292—88《原木及打號、分類和驗收規則》;②直徑檢量:量取透過小頭斷面中心的最大直徑和最小直徑的平均值(不需垂直),去皮檢量。見夢巖2292—88《原木及打號、分類和驗收規則》;③材積計算:從夢巖2708—75《原木材積表》查得單材積後進行計算。本方法適用於進口俄國、蒙古原木。
(3)採用英制單位以英尺、英寸和板英尺為計量單位。
①材長檢量:在原木兩端斷面最短的一側檢量。當原木一端或兩端折斷或損壞,應該在能顯示出原木直徑的一端或兩端最近的兩點檢量。見《美國原木檢尺和評等官方規則》(1982年1月1日版);②直徑檢量:原木直徑以小頭透過斷面中心,互相垂直交叉,量得長徑和短徑的平均值為檢尺徑,不帶皮檢量。見《美國原木檢尺和評等官方規則》(1982年1月1日版);③材積計算:採用美國斯克萊布諾(SCRIBNER)材積表(1972年7月1日修訂版)。
材積計算公式:V=A×L÷12英寸/英尺°
式中:V—材積(板英尺):A—繪在小頭斷面中的板圖形的面積(平方英寸);L—材長(英尺);12英寸/英尺—換算係數。本方法適用於進口美國、加拿大的原木。
(4)採用國際單位制以米(m),釐米(cm),和立方米(m 3 )為計量單位。
①材長檢量:沿圓材的軸線,在圓材的兩端間短距離檢量;②直徑檢量:採用木材專用圍尺,在距原木兩端斷面與釐米處,分別檢量原木的大頭圍徑和小頭圍徑,經進舍後取其平均值作為檢尺徑,不帶皮檢量。
檢尺徑公式:D=(d 1 +d 2 )÷2。
式中:D—直徑;d 1 —原木大頭圍徑;d 2 —原木小頭圍徑;③材積計算:採用“威廉克萊米”(WILLIAMKLEMME)原木材積表,公式:V=4÷л×D 2 ×L×(1÷10000)或V=0.7854D 2 L÷1000
式中:V—材積(m 3 );D—檢尺徑(cm);L—檢尺長(m);л—圓周率(3.1416)。本方法適用於進口(沙巴)原木。
(5)採用國際單位制以米(m)、釐米(cm)和立方米(m 3 )為計量單位。
①材長檢量:材長是洞圓材的軸線,在原木兩端間的最短距離檢量;②直徑檢量:在原木實際材長中央,使用木材專用圍尺,檢量中央圍徑,不帶皮;③材積計算:採用沙撈越森林處制定的原木材積表查定,材積計算公式和“4.4.3”項“威廉克萊米”原木材積計算公式同。本方法適用於進口(砂撈越)原木。
(6)採用國際單位制以米(m)、釐米(cm)和立方米(m 3 )為計量單位。
①材長檢量:檢量平行於軸線的兩端斷面之間的最短距離(如檢量彎曲的原木才材時,則隨彎就彎檢量);②直徑檢量:分別檢量原木大小頭斷面的長徑和短徑(先透過斷面中心量其最短直徑,後透過短徑中心垂直量其長徑)取其平均值,然後將大小頭平均值相加除以2,即為原木的檢尺徑;③材積計算:採用“勃萊爾登”(BRERETON)材積計算公式,該公式和“威廉克萊米”材積計算公式同。見“硬質原木檢尺分級規定”。本方法適用於進口,紐西蘭原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