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應對OFFER LETTER的法律實務指導) 第一,OFFER LETTER真實性的確認。
真實性是任何材料能成為法律證據的基本條件,只有真實性可確認的材料方能有效證明法律事實。
具體來講,勞動者應注意以下幾點:1.OFFER LETTER的形式。
書面形式還是郵件形式? 現在大多數公司的OFFER LETTER都採取郵件方式,郵件作為一種電子證據,如果公司方不予認可的話,需要申請公證予以確認。
因此,收到OFFER LETTER的勞動者收到郵件OFFER LETTER後首先確認發出OFFER LETTER的郵箱地址是否為公司郵箱地址;然後不要對終端電腦上的郵件做任何變動或移動。
2.OFFER LETTER上是否有公司蓋章或是簽名(外企一般由Quattroporte簽名)? 無論是書面形式還是郵件形式,OFFER LETTER上沒有公司蓋章或簽名的話,若公司方不予認可,勞動者要證明OFFER LETTER的真實性都會遇到困難。
因此,勞動者收到OFFER LETTER後,要注意看下OFFER LETTER的形式是否正規。
第二,OFFER LETTER的法律效力和OFFER LETTER內容確認。
1.OFFER LETTER的法律性質是要約,所謂要約就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勞動者收到OFFER LETTER後要注意看:OFFER LETTER內容是否具體明確,如勞動合同基本內容如職位、職責、勞動合同期限、工資薪酬等是否已寫明。
內容具體明確的OFFER LETTER才能構成要約。
2.作為要約的OFFER LETTER何時生效? 要約於到達受要約人即勞動者時方生效。
因此,勞動者收到要約時,要約即生效。
3.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到達勞動者之前或同時,用人單位可通知勞動者撤回要約。
要約的撤銷是指在勞動者發出承諾的通知之前,用人單位可通知勞動者撤銷要約。
但以下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撤銷要約的:(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勞動者需要注意的是要約撤銷的情形。
用人單位發出OFFER LETTER後又撤銷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常有發生,往往對處於弱勢的勞動者造成比較大的影響。
因此,勞動者需注意:(1)勞動者收到OFFER LETTER後,應先看OFFER LETTER是否寫明答覆期限?如果沒有寫明答覆期限且勞動者決定接受OFFER LETTER的,應在收到後及時答覆;若載有答覆期限,勞動者應在期限屆滿前答覆。
(2)若OFFER LETTER具有上述兩種不可撤銷的情形的話,那麼勞動者應主張要求籤署勞動合同或者主張公司的締約過失賠償責任(至於選擇何種主張需根據OFFER LETTER具體內容進行分析判斷)。
第三,OFFER LETTER中承諾的事項,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是否仍應遵守? 此種情形多發生在OFFER LETTER中載明的獎金或年薪,而勞動合同中未寫明或寫明金額低於OFFER LETTER約定金額的情況下,OFFER LETTER中的承諾在勞動合同簽署履行後,是否仍有法律約束力? 在上述OFFER LETTER的真實性確定的情況下,OFFER LETTER中的承諾是否具有約束力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看。
1.若OFFER LETTER中約定事項與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不衝突的,勞動者可以主張OFFER LETTER中仍有效。
如OFFER LETTER中約定了月工資和年底獎金計算規則,但勞動合同中僅約定了月工資,對年底獎金未提及的。
(由於獎金本身的特殊性,此項主張能否最終成功仍有較大風險)2.若OFFER LETTER中約定事項與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不一致的,則認為是雙方在勞動合同中進行了協商變更,雙方應按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執行。
勞動者難以再主張。
(勞動者應對OFFER LETTER的法律實務指導) 第一,OFFER LETTER真實性的確認。
真實性是任何材料能成為法律證據的基本條件,只有真實性可確認的材料方能有效證明法律事實。
具體來講,勞動者應注意以下幾點:1.OFFER LETTER的形式。
書面形式還是郵件形式? 現在大多數公司的OFFER LETTER都採取郵件方式,郵件作為一種電子證據,如果公司方不予認可的話,需要申請公證予以確認。
因此,收到OFFER LETTER的勞動者收到郵件OFFER LETTER後首先確認發出OFFER LETTER的郵箱地址是否為公司郵箱地址;然後不要對終端電腦上的郵件做任何變動或移動。
2.OFFER LETTER上是否有公司蓋章或是簽名(外企一般由Quattroporte簽名)? 無論是書面形式還是郵件形式,OFFER LETTER上沒有公司蓋章或簽名的話,若公司方不予認可,勞動者要證明OFFER LETTER的真實性都會遇到困難。
因此,勞動者收到OFFER LETTER後,要注意看下OFFER LETTER的形式是否正規。
第二,OFFER LETTER的法律效力和OFFER LETTER內容確認。
1.OFFER LETTER的法律性質是要約,所謂要約就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勞動者收到OFFER LETTER後要注意看:OFFER LETTER內容是否具體明確,如勞動合同基本內容如職位、職責、勞動合同期限、工資薪酬等是否已寫明。
內容具體明確的OFFER LETTER才能構成要約。
2.作為要約的OFFER LETTER何時生效? 要約於到達受要約人即勞動者時方生效。
因此,勞動者收到要約時,要約即生效。
3.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到達勞動者之前或同時,用人單位可通知勞動者撤回要約。
要約的撤銷是指在勞動者發出承諾的通知之前,用人單位可通知勞動者撤銷要約。
但以下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撤銷要約的:(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勞動者需要注意的是要約撤銷的情形。
用人單位發出OFFER LETTER後又撤銷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常有發生,往往對處於弱勢的勞動者造成比較大的影響。
因此,勞動者需注意:(1)勞動者收到OFFER LETTER後,應先看OFFER LETTER是否寫明答覆期限?如果沒有寫明答覆期限且勞動者決定接受OFFER LETTER的,應在收到後及時答覆;若載有答覆期限,勞動者應在期限屆滿前答覆。
(2)若OFFER LETTER具有上述兩種不可撤銷的情形的話,那麼勞動者應主張要求籤署勞動合同或者主張公司的締約過失賠償責任(至於選擇何種主張需根據OFFER LETTER具體內容進行分析判斷)。
第三,OFFER LETTER中承諾的事項,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是否仍應遵守? 此種情形多發生在OFFER LETTER中載明的獎金或年薪,而勞動合同中未寫明或寫明金額低於OFFER LETTER約定金額的情況下,OFFER LETTER中的承諾在勞動合同簽署履行後,是否仍有法律約束力? 在上述OFFER LETTER的真實性確定的情況下,OFFER LETTER中的承諾是否具有約束力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看。
1.若OFFER LETTER中約定事項與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不衝突的,勞動者可以主張OFFER LETTER中仍有效。
如OFFER LETTER中約定了月工資和年底獎金計算規則,但勞動合同中僅約定了月工資,對年底獎金未提及的。
(由於獎金本身的特殊性,此項主張能否最終成功仍有較大風險)2.若OFFER LETTER中約定事項與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不一致的,則認為是雙方在勞動合同中進行了協商變更,雙方應按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執行。
勞動者難以再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