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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山色歸讀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每個企業工資的具體發放時間一般由企業自身約定俗成,《勞動法》沒有具體的規定。一般慣例是上月的工資下月發放,廣東省人社廳新的《工資支付條例》中規定“企業按月支付工資不得遲於第二個月10號”,其中深圳市的《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第七日,如5月份的工資不得超過6月7日發放。具體你所在地區的工資發放時間規定可以查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制定的《工資條例》。

    餐飲行業、成衣、賓館酒店是勞動密集型行業,人員工資佔了企業經營成本的絕大多數;且就業門檻低,人員流動性大。一部分員工可能在某個企業幹幾個月,很快地下個月就到下一個企業裡去了,這樣大大的增加了企業的招聘、培訓、管理、後勤等各項用工成本。所以這些行業一般都是打政策擦邊球,單不違反《勞工法》和當地勞動部門具體細則的前提下,儘可能把工資發放時間後推(例如下月15-20日等),這樣或許可以減少企業員工的流動性。

    你經過查詢當地的《工資條例》後如果確認所在企業有“無故拖欠”工資行為,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舉報。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無故拖欠工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和加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 2 # 餐飲輔導

    說一下我的店和原因吧。正好我的店也是15號發工資。

    做生意除了賺錢還要講良知和守法。首先我是反對各種理由剋扣員工工資的,不管員工做錯什麼事,試工半天認為累不想幹的,我也會要求店裡計算工資給對方。

    為什麼要15號發,原因有以下三個:

    1、資金壓力。

    月初時要付房租水電費接近二十萬、上月的半成品費用也接近二十萬,如果再在月初發工資,資金壓力很大。

    2、時間彈性。

    上月的員工工資需要在次月初一一計算,並讓每個員工確認。如果在5號前發,假如遇上國慶、五一等、正是生意好的時候,如果抽人去算工資不划算,如果不趕緊算出來,失信於員工。所以,寧願多點時間彈性。

    3、阻嚇作用。

    前面提過,我反對剋扣員工工資,但是我也絕不縱容員工損害餐廳。舉個例吧:有員工自動離職還不還工衣等物品回來,還偷走了別的同事的衣物。如果他有半個月工資還沒拿到,類似行為會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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