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地方監督抽查工作。
一、監督抽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監督產品質量,依法組織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並進行處理的活動。監督抽查分為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國家監督抽查和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地方監督。
二、根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1.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統籌管理、指導協調全國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監督抽查,彙總、分析全國監督抽查資訊。
2.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全省監督抽查工作,制定監督抽查實施制度,組織實施本級監督抽查,彙總、研判本行政區域內監督抽查資訊;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監督抽查,彙總、研判本行政區域內監督抽查資訊,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監督抽查,彙總、研判本行政區域內監督抽查資訊,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監督抽查工作,承擔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查處抽樣機構、檢驗機構在監督抽查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3.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抽查工作應當使用統一的資訊化系統。
4.監督抽查工作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式合法、統籌高效的原則和雙隨機、一公開的工作要求,強化信用管理,加強失信懲戒。
5.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行抽樣或者委託抽樣單位抽樣,隨機選派抽樣人員。
6.除現場檢驗外,抽樣人員不得承擔其抽樣產品的檢驗工作。
7.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監督抽查計劃,明確監督抽查重點產品目錄。
監督抽查重點產品目錄可以透過公開徵集、專家研判等方式,結合政府、上級部門工作要求確定。
8.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監督抽查重點產品目錄制定監督抽查方案。
監督抽查方案應當明確抽查領域、地域範圍、產品類別、時間安排、抽查批次、樣品數量、抽樣單位、檢驗機構、檢驗專案及檢驗判定依據等內容。
9.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抽查應當依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評價規則進行抽樣、檢驗和判定。未制定相關評價規則的,應當編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並在抽樣前向社會公開。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評價規則管理制度,統一管理評價規則的相關工作。
10.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等有關要求,確定承擔監督抽查抽樣、檢驗工作的抽樣機構、檢驗機構,並簽訂委託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法律、法規對抽樣機構、檢驗機構的資質有規定的,應當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機構。
11.同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在六個月內對同一生產者按照同一標準生產的同一商標、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進行兩次以上監督抽查。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在抽樣時能夠證明同一產品在六個月內已被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查的,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重複抽查。
對監督抽查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的跟蹤抽查和為應對突發事件、上級部門或者政府指令等情況開展的監督抽查,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二、抽樣機構、檢驗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實施抽樣前以任何方式將監督抽查方案有關內容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
(二)轉包檢驗任務或者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分包檢驗任務;
(三)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四)在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期間,與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簽訂監督抽查同類產品的有償服務協議或者接受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對同一產品的委託檢驗;
(五)利用監督抽查結果開展產品推薦、評比,出具監督抽查產品合格證書、牌匾等;
(六)利用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當利益;
(七)違反規定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收取抽樣、檢驗等與監督抽查有關的費用。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地方監督抽查工作。
一、監督抽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監督產品質量,依法組織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並進行處理的活動。監督抽查分為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國家監督抽查和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地方監督。
二、根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1.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統籌管理、指導協調全國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監督抽查,彙總、分析全國監督抽查資訊。
2.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全省監督抽查工作,制定監督抽查實施制度,組織實施本級監督抽查,彙總、研判本行政區域內監督抽查資訊;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監督抽查,彙總、研判本行政區域內監督抽查資訊,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監督抽查,彙總、研判本行政區域內監督抽查資訊,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監督抽查工作,承擔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查處抽樣機構、檢驗機構在監督抽查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3.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抽查工作應當使用統一的資訊化系統。
4.監督抽查工作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式合法、統籌高效的原則和雙隨機、一公開的工作要求,強化信用管理,加強失信懲戒。
5.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行抽樣或者委託抽樣單位抽樣,隨機選派抽樣人員。
6.除現場檢驗外,抽樣人員不得承擔其抽樣產品的檢驗工作。
7.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監督抽查計劃,明確監督抽查重點產品目錄。
監督抽查重點產品目錄可以透過公開徵集、專家研判等方式,結合政府、上級部門工作要求確定。
8.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監督抽查重點產品目錄制定監督抽查方案。
監督抽查方案應當明確抽查領域、地域範圍、產品類別、時間安排、抽查批次、樣品數量、抽樣單位、檢驗機構、檢驗專案及檢驗判定依據等內容。
9.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抽查應當依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評價規則進行抽樣、檢驗和判定。未制定相關評價規則的,應當編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並在抽樣前向社會公開。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評價規則管理制度,統一管理評價規則的相關工作。
10.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等有關要求,確定承擔監督抽查抽樣、檢驗工作的抽樣機構、檢驗機構,並簽訂委託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法律、法規對抽樣機構、檢驗機構的資質有規定的,應當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機構。
11.同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在六個月內對同一生產者按照同一標準生產的同一商標、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進行兩次以上監督抽查。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在抽樣時能夠證明同一產品在六個月內已被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查的,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重複抽查。
對監督抽查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的跟蹤抽查和為應對突發事件、上級部門或者政府指令等情況開展的監督抽查,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二、抽樣機構、檢驗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實施抽樣前以任何方式將監督抽查方案有關內容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
(二)轉包檢驗任務或者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分包檢驗任務;
(三)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四)在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期間,與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簽訂監督抽查同類產品的有償服務協議或者接受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對同一產品的委託檢驗;
(五)利用監督抽查結果開展產品推薦、評比,出具監督抽查產品合格證書、牌匾等;
(六)利用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當利益;
(七)違反規定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收取抽樣、檢驗等與監督抽查有關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