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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728192534657

    (1)根據基層調委會協助調處的請求,經當事人口頭或書面申請。

    (2)召集雙方當事人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調解。

    (3)調解成功,製作調解書。

    (4)如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未執行調解書,告之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 2 # 使用者5131948753236

    一、糾紛受理(三種方式)

    1、依申請受理。依據糾紛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申請進行受理;

    2、主動受理。人民調解委員會得知矛盾發生後,可以主動介入調解,當事人表示異議的除外。

    3、移交或委託受理。也就是一些糾紛經法院、公安或其他部門受理後,認為由調委會調解更為合適時,移交給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三種方式,不管是那種方式,都必須是經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才可受理。

      人民調解委員會收到申請或者主動介入糾紛後,首先要進行審查,審查糾紛是否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案和管轄範圍以及當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條件。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調解條件的,應當將原因告知申請人。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告知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提請有關機關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對隨時有激化可能的,應當在採取必要的緩解疏導措施後,及時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一般民間糾紛由當事人所在地或糾紛發生地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複雜疑難和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由鄉鎮(街道)人民調委會受理或共同受理。

      二、調解準備

      1、調查取證

      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糾紛後,要進行調查取證工作,應當分別向雙方當事人詢問糾紛的事實和情節,瞭解雙方調解要求和理由,根據需要可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核實,收集證據並對證據進行審查,對於爭執標的屬於房屋、宅基、水利設施等的糾紛要到現場進行實地調查。

      在調查過程中要教育當事人保持冷靜,採取剋制態度,防止矛盾激化和糾紛複雜化。

      2、擬定調解方案

      根據調查結果和糾紛的性質、種類、情節以及複雜程度擬定調解方案,確定調解主持人和參加調解人員,並將調解時間、地點、調解員的情況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調解員有選擇和申請回避的權利。

      三、實施調解

      1、告知權利義務

      在調解開始前,調解人員應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人民調解的性質、原則和效力以及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2、雙方當事人陳述

      在此過程中進一步查明事實,分清雙方當事人責任,對於個別當事人在此過程中故意歪曲事實、無理糾纏的,調解人員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

      3、實施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公德,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根據當事人的特點和糾紛的性質,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開展耐心細緻的說服疏導工作,幫助當事人端正對糾紛的態度,消除對立情緒。並且在調解過程中應當密切注意當事人情緒和周圍情況的變化,及早洞察糾紛可能激化的苗頭,透過調解活動防止矛盾激化。

      4、達成協議

      調解人員透過調解工作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消除隔閡,引導、幫助當事人達成解決糾紛的調解協議。

      為收到調解和教育效果,調解糾紛可以公開進行,允許當事人的親屬、鄰里和當地群眾旁聽;但涉及當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當事人表示反對的除外。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一般應在一個月內調結。

      四、調解協議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的糾紛,達成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或者當事人要求製作書面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應當場製作,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糾紛簡要事實、爭議事項及雙方責任、權利義務、履行協議的方式和期限等內容,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調解主持人簽名,調解委員會蓋章後生效。調解協議書一般一式三份,其中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調解組織留存一份。

      五、回訪

      調委會對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糾紛和疑難、複雜、容易激化的糾紛,應當及時進行回訪,並作出記錄。透過回訪瞭解、掌握、檢查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發現激化苗頭及時採取措施,防止糾紛反覆和矛盾激化。

    透過回訪發現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或達成協議後又反悔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1、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的,應當做好當事人的工作,督促其按約履行;2、當事人提出協議內容不當或者調解組織發現協議內容不當的,應當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經再次調解變更原協議內容或撤消原協議,達成新的調解協議;3、對經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調解協議的履行、變更、撤消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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