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條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條款主要有以下幾條:
1、必備條款和非必備條款
所謂必備條款又稱主要條款,是指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所必須具備的條款,缺少這些條款將影響合同的成立。所謂非必備條款又稱普通條款,是指合同的性質在合同中不是必須具備的條款,即使合同不具備這些條款也不應當影響合同的成立,如有關履行期限、數量、質量等條款在缺少這些條款情況下,完全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填補漏洞。《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合同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等八項條款,有的學者稱這是合同的提示條款,這些條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備條款,有的是非必備條款。
2、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指由一方為了反覆使用而預先制訂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非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3、實體條款和程式條款
凡是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實體權利義務內容的條款都是實體條款。如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的規定等都是實體條款。而程式條款主要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的履行合同義務的程式及解決合同爭議的條款。
4、有責條款和免責條款
有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當事人違反合同應承擔的責任條款,即違約條款。免責條款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條款。
二、合同條款的類別有哪些
(一)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的並不都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但第1項規定的當事人條款和第2項規定的標的物的條款屬於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有時使法律直接規定的。當法律直接規定某種合同應當具備某些條款時,這些條款就是主要條款。例如,《民法典》要求借款合同應有幣種的條款(第六百六十八條第2款),該條款即為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當然由合同的型別和性質決定。按照合同的型別和性質的要求,應當具備的條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例如,價款條款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卻不是贈與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產生。例如,買賣合同中關於交貨地點的條款,如一方提出必須就該條款達成協議,它就是主要條款;若雙方均未提出必須在某地交貨,則該條款不是主要條款。
(二)合同的普通條款
合同的普通條款,是指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包括以下型別:
1法律未直接規定,亦非合同的型別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無意使之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例如,關於包裝物返還的約定和免責條款等均屬此類。
2、當事人未寫入合同中,甚至從未協商過,但基於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基於合同的明示條款,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英美民法典稱之為默示條款。它包括以下內容:
1.該條款是實現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達到目的即實現其功能;
2.該條款對於經營習慣來說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內容實際上是公認的商業習慣或者經營習慣;
3.該條款是當事人系列交易的慣有規則;
4.該條款實際上是某種特定的行業規則,即明示或者約定俗成的交易習慣,在行業內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成為合同條款。
3、特意待定條款。這是當事人有意將其留待以後談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確定,或者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的合同條款。它不妨礙合同的成立。
中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中,對合同中必備的條款做出了嚴格的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可以多加參考。對於合同中的主要條款,若是有所缺少的話,則會直接導致合同不成立。要注意,《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的第1項規定的當事人條款和第2項規定的標的物的條款屬於主要條款,其餘的並非都是合同的主要條款。
根據合同條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條款主要有以下幾條:
1、必備條款和非必備條款
所謂必備條款又稱主要條款,是指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所必須具備的條款,缺少這些條款將影響合同的成立。所謂非必備條款又稱普通條款,是指合同的性質在合同中不是必須具備的條款,即使合同不具備這些條款也不應當影響合同的成立,如有關履行期限、數量、質量等條款在缺少這些條款情況下,完全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填補漏洞。《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合同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等八項條款,有的學者稱這是合同的提示條款,這些條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備條款,有的是非必備條款。
2、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指由一方為了反覆使用而預先制訂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非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3、實體條款和程式條款
凡是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實體權利義務內容的條款都是實體條款。如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的規定等都是實體條款。而程式條款主要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的履行合同義務的程式及解決合同爭議的條款。
4、有責條款和免責條款
有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當事人違反合同應承擔的責任條款,即違約條款。免責條款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條款。
二、合同條款的類別有哪些
(一)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的並不都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但第1項規定的當事人條款和第2項規定的標的物的條款屬於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有時使法律直接規定的。當法律直接規定某種合同應當具備某些條款時,這些條款就是主要條款。例如,《民法典》要求借款合同應有幣種的條款(第六百六十八條第2款),該條款即為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當然由合同的型別和性質決定。按照合同的型別和性質的要求,應當具備的條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例如,價款條款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卻不是贈與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產生。例如,買賣合同中關於交貨地點的條款,如一方提出必須就該條款達成協議,它就是主要條款;若雙方均未提出必須在某地交貨,則該條款不是主要條款。
(二)合同的普通條款
合同的普通條款,是指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包括以下型別:
1法律未直接規定,亦非合同的型別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無意使之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例如,關於包裝物返還的約定和免責條款等均屬此類。
2、當事人未寫入合同中,甚至從未協商過,但基於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基於合同的明示條款,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英美民法典稱之為默示條款。它包括以下內容:
1.該條款是實現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達到目的即實現其功能;
2.該條款對於經營習慣來說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內容實際上是公認的商業習慣或者經營習慣;
3.該條款是當事人系列交易的慣有規則;
4.該條款實際上是某種特定的行業規則,即明示或者約定俗成的交易習慣,在行業內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成為合同條款。
3、特意待定條款。這是當事人有意將其留待以後談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確定,或者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的合同條款。它不妨礙合同的成立。
中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中,對合同中必備的條款做出了嚴格的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可以多加參考。對於合同中的主要條款,若是有所缺少的話,則會直接導致合同不成立。要注意,《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的第1項規定的當事人條款和第2項規定的標的物的條款屬於主要條款,其餘的並非都是合同的主要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