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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職稱評審程式,加強職稱評審管理,保證職稱評審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職稱評審是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式,對專業技術人才品德、能力、業績的評議和認定。職稱評審結果是專業技術人才聘用、考核、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以下稱用人單位)以及自由職業者開展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職稱評審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科學公正評價專業技術人才的職業道德、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

      第四條 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職稱評審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職稱評審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業的職稱評審管理和實施工作。

      第五條 職稱評審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

      各職稱系列國家標準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地區標準由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標準,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

      單位標準由具有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標準、地區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

      地區標準、單位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標準。

    第二章 職稱評審委員會

      第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以及用人單位等按照規定開展職稱評審,應當申請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

      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議、認定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對組建單位負責,受組建單位監督。

      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職稱系列或者專業組建,不得跨系列組建綜合性職稱評審委員會。

      第七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分為高階、中級、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

      申請組建高階職稱評審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評審的職稱系列或者專業為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主體職稱系列或者專業;

    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2)

      (二)擬評審的職稱系列或者專業在行業內具有重要影響力,能夠代表本領域的專業發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符合條件的高階職稱評審專家;

      (四)具有開展高階職稱評審的能力。

      第八條 國家對職稱評審委員會實行核准備案管理制度。職稱評審委員會備案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應當重新核准備案。

      國務院各部門、中央企業、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等組建的高階職稱評審委員會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備案;各地區組建的高階職稱評審委員會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備案;其他用人單位組建的高階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職稱評審管理許可權由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備案。

      申請組建中級、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條件以及核准備案的具體辦法,按照職稱評審管理許可權由國務院各部門、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具有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制定。

      第九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根據工作需要設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按照職稱系列組建的高階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於25人,按照專業組建的高階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於11人。各地區組建的高階職稱評審委員會的人數,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調整。

      第十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具有本職稱系列或者專業相應層級的職稱;

      (四)從事本領域專業技術工作;

      (五)能夠履行職稱評審工作職責。

      評審專家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第十一條 各地區、各部門和用人單位可以按照職稱系列或者專業建立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在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內隨機抽取規定數量的評審專家組成職稱評審委員會。

      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參照本規定第八條進行核准備案,從專家庫內抽取專家組成的職稱評審委員會不再備案。

      第十二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可以設立職稱評審辦事機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作為職稱評審辦事機構,由其負責職稱評審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報稽核

      第十三條 申報職稱評審的人員(以下簡稱申報人)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符合相應職稱系列或者專業、相應級別職稱評審規定的申報條件。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離退休人員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3)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第十四條 申報人一般應當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評審。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以直接申報高階職稱評審。

      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

      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側重考查其實際工作業績,適當放寬學歷和任職年限要求。

      第十五條 申報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報材料,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凡是透過法定證照、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或者部門間核查、網路核驗等能夠辦理的,不得要求申報人額外提供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稽核,並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經公示無異議的,按照職稱評審管理許可權逐級上報。

      第十七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稽核、公示、推薦等程式。

      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稽核、公示、推薦等程式。

      第十八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稽核。

      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當一次性告知申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報。

    第四章 組織評審

      第十九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組織召開評審會議。評審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主持,出席評審會議的專家人數應當不少於職稱評審委員會人數的2/3。

      第二十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經過評議,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透過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票數達到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總數2/3以上的即為評審透過。

      未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不得委託他人投票或者補充投票。

      第二十一條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職稱評審委員會可以按照學科或者專業組成若干評議組,每個評議組評審專家不少於3人,負責對申報人提出書面評議意見;也可以不設評議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3名以上評審專家按照分工,提出評議意見。評議組或者分工負責評議的專家在評審會議上介紹評議情況,作為職稱評審委員會評議表決的參考。

      第二十二條 評審會議結束時,由主任委員或者主持評審會議的副主任委員宣佈投票結果,並對評審結果簽字確認,加蓋職稱評審委員會印章。

    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4)

      第二十三條 評審會議應當做好會議記錄,內容包括出席評委、評審物件、評議意見、投票結果等內容,會議記錄歸檔管理。

      第二十四條 評審會議實行封閉管理,評審專家名單一般不對外公佈。

      評審專家和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保密期內不得對外洩露評審內容,不得私自接收評審材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與評審工作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應當申請回避。

      職稱評審辦事機構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通知評審專家迴避。

      第二十六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對透過舉報投訴等方式發現的問題線索,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調查核實。

      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審透過人員,按照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確認。具有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其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審透過人員,按照規定由職稱評審委員會核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申報人對涉及本人的評審結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複查、進行投訴。

      第二十八條 不具備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可以委託經核准備案的職稱評審委員會代為評審。具體辦法按照職稱評審管理許可權由國務院各部門、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專業技術人才跨區域、跨單位流動時,其職稱按照職稱評審管理許可權重新評審或者確認,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評審服務

      第三十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當建立職稱評價服務平臺,提供便捷化服務。

      第三十一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當加強職稱評審資訊化建設,推廣線上評審,逐步實現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

      第三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職稱評審資訊化管理系統,統一資料標準,規範評審結果等資料採集。

      第三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保障資訊保安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逐步開放職稱資訊查詢驗證服務,積極探索實行職稱評審電子證書。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職稱評審工作的監督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相關機構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職稱評審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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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透過質詢、約談、現場觀摩、查閱資料等形式,對各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及其組建單位開展的評審工作進行抽查、巡查,依據有關問題線索進行倒查、複查。

      第三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假冒職稱評審、製作和銷售假證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當依法執行物價、財政部門核准的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監督和審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職稱評審委員會未經核准備案、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准備案或者超越職稱評審許可權、擅自擴大職稱評審範圍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職稱評審許可權或者超越許可權和範圍的職稱評審行為不予認可;情節嚴重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職稱評審權,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申報人透過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或者透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撤銷其職稱,並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3年。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未依法履行稽核職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採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未依法履行稽核職責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未依法履行稽核職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採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職稱評審權,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二條 評審專家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通報批評並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責令不得再從事職稱評審工作,進行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涉密領域職稱評審的具體辦法,由相關部門和單位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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